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浅析

    陈庆春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既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社保工作者,笔者结合社保工作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进行浅析,以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对策

    DOI:10.12249/j.issn.1005-4669.2020.26.354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现状

    南康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起步于2014年10月,与全国同步实施,改革六年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3615人,由社保支付养老金待遇退休人员4730人,月人平均养老待遇4532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全区年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约 27116万元,年支出养老保险基金约27827万元,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218万元,基金当期缺口711万元;每年新增参保人数207人,每年新增退休人员234人,由于老龄化速度加快,导致参保人员增加的幅度远远低于退休人员的增长幅度,且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逐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加大,每年呈现入不敷出的收支不平衡现象。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酝酿多年,国家在改革前進行了大量的工作调研和意见征求。自2015年改革决定公布后,各地方事业单位都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非常关注改革进程,并且积极为改革建言献策。经过几年的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结束了双轨制,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是改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2.1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参差不齐,存在拖缴和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现象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是由财政全额筹集负担,参保率高,缴费积极主动,对于一些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有的单位缴费滞后,尤其是部分卫生院,单位的领导对于本单位的养老保险认识落后,认为反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最终由当地财政部门兜底,该工作搞好搞坏关系不大,由于放松了对该工作重视,所以疏忽了对该项工作的风险管控,导致养老保险还有历史欠费,如果一次缴清,单位又负担不起。尽管2019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已移至税务部门征缴,但仍然存在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收支状况较差,导致延迟或缴交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单位职工意见较大,尤其是退休职工,退休工资还是原单位发放,低于社保发放的工资水平,导致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事件。

    其次,如果事业单位欠养老保险的时间太久,那么一方面会动摇本单位的职工队伍稳定,另一方面则会造成调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转难的问题,使得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2.2 转移接续还不够完善,不利于人才流动

    企业养老保险制接续困难,不利于人才流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制度、跨省转移业务因各地实施机关养老保险改革的进度大不相同,存在跨省转转移表格不符,业务衔接不畅的情况。跨制度转移一般都是从企业向机关转移,机关辞职到企业的比较少而且“成本”比较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到企业就职,需要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其办理退休时的养老金会大打折扣。

    其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需要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在2014年10月前的连续工作年限无法视同缴费,也无法做补缴养老保险处理,直接影响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收入,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会轻易辞职;相反企业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则无上述障碍,只要通过正式招考就可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也可随同转移,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很少转入企业单位工作,这种现象不利于人才的正常流动。另外,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现实状况看,很多企业并没有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账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流动后,只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职业年金仍由原单位代管。建议相关部门为养老关系的转移衔接做好协调,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转移不再有任何壁垒。

    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分析

    3.1 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征缴到位

    2019年1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移至税务部门后,全面推行“单位申报、机保核定、税务征收”的缴费新模式,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保证和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征收力度。针对部分财务状况较差、收支自负国有医疗机构欠费严重情况,对其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请督促下属国有医疗机构尽快补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函》,对一次性补清欠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了“单位分段(分年度)缴费、社保分段拨付发养老金”的方式,即单位分阶段(或分年度)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保费到账后,及时补拨该时间段单位已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到单位指定账户。该模式实行后,有效缓解了部分财务状况较差、收支自负的事业单位欠费的情况,但仍然存在着个别卫生院欠费达三四年之久,影响了职工工作积极性,损害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笔者以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从内容上对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数、稽查程序有严格的规定,使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管理上有依有据,保证参保人的利益。

    3.2 排除机关养老保险转移壁垒,促进人才正常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与其他企业的养老保险基本一致,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度(含视同缴费年度)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灵活的转移接续制度,激活了“一潭死水”,破除了人才流动的壁垒,保证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流动,允许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保基金转移接续并累计计算,实现了人员流动的无缝对接,充分体现了人员流动的公平性,有利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效配置。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分步骤有计划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的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志刚,赵越,魏建伟,卢昱昕,秦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7(06).

    [2]盖根路.优化职业年金计息和领取办法思路[J].中国社会保障,2017(07).

    [3]温圣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进一步彰显“三性”要义[J].赣南社会科学,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