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江地区存留钱粮的财政功能与杂办银的成立

    

    

    

    提 要:明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侵夺,卫所军饷、宗室廪禄开支的增大和宝钞的贬值是造成地方政府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承担的原因。其实地方存留粮除用来支付官员俸禄、儒学师生廪给和孤铎口粮之外,主要用于卫所军的备用粮,并不负担地方政府的公费开支。因此,使用地方存留粮补足屯田子粒的缺额,不但有据可依,而且与地方公费不足用的问题之间也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各项公费支出使用的“官钱粮”其实专指存留钱钞,所以明前期持续的宝钞贬值是造成公费转嫁的直接原因。里甲人户最初以“甲首钱”的名目负担各项公费支出,随着地方财政用银量的增大,最终在正德时期形成了正式的“杂办银”制度。

    关键词:公费银;杂办银;存留钱粮;财政功能;备用军饷;宝钞贬值

    明代“公费银”是指地方政府运行所需的行政经费。其本由正项钱粮支办,但明中期以降却以各种名目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如福建之纲银、广东之三办银。浙江地区也有“三办”的称呼,较之于广东地区内容则有所不同,(万历)《杭州府志》卷31:“其计丁输银以给公费者谓之丁田,近亦谓之均平。十年之间,见递里甲各以次一编。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雇觅夫马船匠、公私诸宴会胥自此出,此三办之议所自来也。”1名称上看,“丁田”、“均平”和“三办”的含义是相同的,就是解京的上供物料和祭祀、乡饮一类地方公费的统称。浙江地区的三办(额办、坐办、杂办)包括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两部分内容。其中,额办、坐办主要指供应给中央政府的上供物料以及修造战船、漕船之类的支出,杂办才是用于地方政府公费支出的主要部分,故而对浙江地区而言,“公费银”和“杂办银”的含义是相同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明史研究领域中,地方公费银何时、何因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一直是明史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山根幸夫和小山正明认为,现役里甲本就有负担地方政府行政费用的责任,所谓“勾摄公事”,就是负责应役年份的上供物料、地方公费、里甲夫马等项目的支出。2但岩井茂树和伍跃的研究指出“勾摄公事”在元明时代的语境中专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内容,勾摄公事是指里甲职役人员配合地方政府处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并不泛指与地方行政有关的一切事务。因而,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可以表明,里甲正役原本就应该负责地方公费的支出。1岩见宏则认为,地方公费本由存留的正项钱粮支付,在明代中期以后都开始由应役里甲负担,成为了里甲役的一部分。岩见氏的文章没有给出转变的具体原因,但其指出正是因为其过程不明,所以弊害更大。2

    岩井茂树将地方公费支出转化为里甲负担的原因总结为以下3点:其一,永乐年间因迁都造成的大规模工程频繁、五次北征和下西洋活动都使得上供物料负担增大。中央政府削减存留部分以供上用,受到挤压的地方官府财政自然把被剥夺的部分转嫁给里甲负担。其二,宝钞制度的失败造成实际税收大幅度减小,地方政府原来使用宝钞支付的部分自然全部流失。其三,存留税粮可用作行政经费开支的部分越来越少,在此岩井茂树列举了几个方面的例证作为地方政府开支减少的原因,分别是:存留粮用于地方王府的开支、补充军屯粮的不足、传奉官的开支等方面。3

    问题是,既有的学术成果并不完全支持岩井氏的论证过程。对此详加辨析,或可使我们对地方存留钱粮的财政功能以及杂办银的产生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问题点大致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地方存留粮与卫所军饷、宗室廪禄、传奉官俸禄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浙江地区为研究对象,只考察卫所军饷,与其他两项无涉。岩井氏的研究认为,卫所军饷本由屯田支付,但随着屯田制度的颓坏,屯田子粒渐不能供应军饷,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存留粮。但肖立军认为,内地诸省自洪武时期就有存留粮支付卫所军饷的规定。4因此,地方存留粮是否用于卫所军俸开支,其对地方公费开支影响如何,是本文详细考察的第一个问题。

    其次,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负担的原因。岩井氏立论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存留粮用作地方行政开支。何朝晖的研究也认为明代的存留粮主要用于宗室俸禄、地方军饷、官吏俸禄、生员廪粮和孤老月粮,及少量行政经费开支。5但唐文基和肖立军的研究都指出,明代存留粮主要用于地方官俸、儒学廪粮、社会救济和宗室廪禄几个方面,并没有用于行政开支。6如果存留粮并不用于地方公费,那么即便军饷等别项开支增大也不会侵夺公费用度,公费银两的转嫁原因也需重新审视。因此,何种原因导致了地方公费银转嫁给里甲负担是本文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以下本文从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考察地方存留钱、粮与公费银之间的关系,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从而重新审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的原因。7

    二、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与财政功能

    1、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首先,笔者选取浙江地区有较完整记录的(万历)《杭州府志》和(天启)《衢州府志》中的地方存留粮数据制作成以下两表,分析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收支结构。二志所载均是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的存留粮收支数据,但由于明代正项田赋的收支结构始终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且各类地方志中一般不记载《赋役全书》编定之前的收支细则,所以此二种材料大致可以反映出明代浙江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

    由表1可知,杭州府的存留粮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存留米麦。杭州府此项没有标明具体用途,也没有改折,本表为计算方便,按照存留粮的一般折率0.5 两/石统一将其换算成白银。此项用途后文详述。

    B.军饷。该项中包含卫所军饷和支付给兑运漕军的行粮及各项什物。浙江漕军的行粮由本省支付,故有此项开支。浙江地区卫所军俸粮在嘉靖中期以后按照本折相兼的方式支放,但杭州府如仁和、钱塘等县军饷已经全部改折,本色部分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支放给官军。另如海宁县负责的“海宁所官军月粮”尚维持本色,本文为计算方便,也按照0.5两/石的标准将其折算成白银。

    在此,笔者对“官军孤铎口粮”的分配比例问题做出说明。《杭州府志》中没有给出该项中官军俸禄和孤铎口粮各自所占的明确数量,且两部分为不同类型的支出,所以必须对孤铎口粮

    用量进行估算。(嘉靖)《仁和县志》卷7:

    皇明洪武五年五月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以孤老残疾不能生理者,许入院,官为依例赡养……定例每口月支米三斗,柴三十斤,冬夏布花各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二。后又定曰养济院。2

    抚恤孤贫的月米由预备仓支给,柴薪布匹由里甲丁田银负责,包含在杂办项目内。从《仁和县志》的记载来看,该县在正德5年、嘉靖27年的孤老数分别为345名和387名,(万历)《秀水县志》记载该县万历7年的孤老数是350名。3因此本文暂把附郭县分的孤老数量定为350名。另据(嘉靖)《太平县志》和(嘉靖)《定海县志》的记载,该二县的孤老数量分别为57名和100名,笔

    者在此取高值估算,一般县分按照100名计算。2

    据此估算,杭州府九县的孤老数为1400名,每人每月0.3石口粮,按0.5两/石白银计算,共用银2520两。如此则“官军孤铎口粮”一项中,官军俸粮为7969.25205两,孤老口粮为2520两。

    C.官俸。该部分包括了支付给司府县官员的俸禄银和儒学官员师生的廪给,折率较高,一般按照0.8两/石的标准征收白银。

    D.行政开支。该项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抚恤孤贫的孤铎口粮,司道支销和白粮仓料三个项目。实际上,只有孤铎口粮一项是明初旧制规定的常项开支,而且在D项中占有比例也最大。“司道支销”和“白粮仓料”两个项目都是在改折时提高折率而产生的差额。“兑军行粮”一项按照0.6两/石的标准征收,按照0.5两/石的标准发放给运军,0.1两/石的部分留用“司道支销”。同理,军士俸粮也是按照0.55两/石的标准征收,再按照0.5两/石的标准发放,0.05两/石的部分留作“白粮仓料”。可见,该二项都不是地方政府本来就有的收支项目,是在税粮改折过程中才形成的。根据本文之前对存留粮改折时间的分析,此二项应该产生于嘉靖末年以后,并非明初即有的项目。从《杭州府志》的记载来看,地方政府动用存留粮支出的项目中只有“孤铎口粮”一项是有制度依据的。

    E.转解。该项为杭州府转解海盐县仓收纳的税粮。这部分税粮虽然也用作军饷开支和修盖白粮仓的料银,但由于其并非杭州府的地方财政开支,所以本文不将其归入前四个类别,将其另立一类。

    以上本文对杭州府地方存留粮的支出结构进行了梳理,衢州府存留粮的支出结构与之类似。因此,本文按照表1的分类方法将衢州府存留粮的收支结构制成表2,再就二府的情况对浙江地方存留粮的财政功能进行分析。

    表2与表1的分类标准虽一致,但仍有几点需

    要说明。其中衢州府没有地方仓库存留的A部分。B项军饷计算时加入了军卫屯田米折银。D项中的“贡具银”为贡物运输时的耗费,《明穆宗实录》卷23:“一增贡具,谓随船什物诸费皆责办贫军,坐亏正粮,宜将存留米麦折银给买,以示宽恤。”1这条史料记载的时间与该志的时间相同,据此可以断定“贡具银”一项隆庆年间产生。

    以上笔者对杭州、衢州二府地方存留粮的收支结构进行了梳理,并按支出功能对各项进行了分类,总结为表3。

    2、地方存留粮的财政功能

    从表3可知,杭衢二府的地方存留粮的支出方向有军饷、官俸、师生廪给、孤铎口粮和一部分行政开支。何朝晖在《明代县政研究》中指出,明代的存留粮主要用于宗室俸禄、地方军饷、官吏俸禄、生员廪粮和孤老月粮,及少量行政经费开支。2相较之下,除宗室俸禄一项之外,浙江地区的存留粮开支似乎与何文的归纳相同。但从上文的分析可知,D项中只有孤铎口粮是明初即有的开支项目,其余各项则是在税粮银纳化过程中形成的,产生于嘉靖末年以后,而非明初即有的财政开支。况且,何朝晖在书中援引浙江新昌县和广东潮阳县的情况作为例证来说明地方存留粮的支出方向,可是二县存留粮只有官吏俸禄、儒学廪粮、孤老月粮和军饷四个方面的开支,并无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项目。由此推断,即便杭、衢二府的地方存留粮包含一部分行政开支的话,也只可能包含在A项中。问题是衢州府不存在A项,杭州府的A项也没有明确的标明支出方向,如此,则需要对A项的具体用途进行深入研究。

    表3中另一个存在问题的部分是B项。该项主要用来支付给地方卫所军的军饷,其实这并非

    明初即有的制度。(成化)《杭州府志》卷22:

    (屯田)宣德、正统来益重其政,都司有委官都指挥,按察司有添设管屯田佥事,总领监督之。自是荒闲尽开,添拨官军倍多,子粮之入有加。余粮出纳始则官屯官自行主管,今皆定送所在府县仓收支。若地方肥饶,丰收仅足输官,若硗瘠之处,凶荒则亦艰矣。3

    该条史料可知,明初各卫所基本用屯田来支放官军俸粮,与地方财政无涉。通过表2可知,衢州府卫所屯田子粒折银只有1387两多,而实际的卫所军俸粮则有4000余两,显然此时地方财政已经承担了大部分卫所军的开支。那么,地方政府何时开始使用地方存留粮弥补屯田子粒的不足,这种现象是否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压力?

    首先看存留粮与卫所军俸之间的关系,前引(万历)《杭州府志》卷36:

    以上本折二色,除额征本色并积荒粮折银两征贮杭州府库外,其本色米先年俱坐派丰积二仓征贮,二项银米俱听本府放给,如有不足亦听该府自行拨派辏给。后于万历三年新议折银,俱纳于官屯指挥类解府库抵支官军月粮。4

    对比两条史料可知,屯田子粒的经管方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明初的屯田管理自成体系,与地方政府无干,大致在成化时期屯田余粮始经地方政府管理。从(万历)《明会典》的记载可知,至迟到弘治十六年,屯田子粒已经开始

    由地方政府管理了。1正如万历志书所载,地方政府负责放支军俸,同时也意味着俸粮不足则“听该府自行拨派辏给”,前引衢州府即为一例。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杭州府,杭州府前卫、右卫屯田子粒折银共7937两,实际支出31935.695两,所缺23998.695两显然由地方存留粮补足。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至明中期以后,地方存留粮中有大部分要支付卫所军俸,形成了表2中的B项。那么,是否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卫所对地方存留粮的侵夺,并因此增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呢?笔者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存留粮用作军屯子粒的补充在明代是有法令依据的。(万历)《明会典》卷29称: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秋粮夏税已有定额,每岁征收,必先预为会计。除对拨官、军俸粮并存留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常存军卫二年粮斛以备支用外,余粮通行定夺立案具奏。其奏本内该云为征收某年秋粮事,该照在京并在外卫所官军等项合用俸粮,拟合预为会计征收。议得各司府州今岁该征秋粮……其余秋粮存留学粮廪给、孤老口粮及拨辏各处军卫仓收贮,常存二年粮储以备支用,如有粮多足用去处,临期定夺收支。2

    显然,明初对存留粮的财政功能做出了详细规定,即用于师生廪给、孤老口粮,官员俸粮。剩余的存留粮则明言用于地方卫所的备用粮,那么当屯田子粒粮额不足之时,取存留粮补足缺额当然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肖立军引用这条材料说明,明初存留粮用于地方卫所军俸的支出,但从前文的分析来看,浙江布政司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该部分存留粮在明初只是备用的军饷,并非直接用于军项开支。不过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屯田子粒支用不敷即用存留粮补足在明代是有制度保障的,存留部分本就是备用军俸的。

    再看表3中的A项。从(万历)《杭州府志》的书写方式来看,该志书对每一项存留粮,或用于兑军行粮,或用于师生廪粮,其支出方向和数量都有详细的描述。唯独A项只强调运至该仓上纳,没有给出支出方向,也即A项并没有被使用。结合上文的分析可知,该项并没有被支用,而是备用粮,地方政府并不能擅自动用。3据此

    可知,地方政府除利用折率获取的白银用于行政开支外,存留粮中并没有专门用于公费开支的部分。

    以上部分对明代存留粮支出结构和财政功能进行了分析。可以认为,明初地方存留粮主要用于官员俸禄、儒学师生廪给、孤铎口粮以及备用军饷。随着军屯制度的颓坏,备用粮大多数用于补足军屯子粒的缺额,成为地方存留粮的最大开支项,呈现出表3的支出结构。但存留粮原本就没有支付地方行政费用的财政功能,因此并不能认为军饷的开支侵夺了地方的公费开支,两者之间并没有如此的逻辑关联。无论存留粮用量多寡都不能作为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的直接原因。

    三、杂办银的支办原则与

    “官钱粮”的含义

    如果本文之前的分析可以成立,即存留粮不用于公费开支,则我们必须对明史学者给出的公费银转嫁给里甲负担的原因作出一些修正。为方便本部分的分析,笔者首先对里甲负担的“杂办银”项目做出分类,再一一探明各项目最初的财源,从而把握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此笔者选取(嘉靖)《浦江志略》的杂办银数据进行说明,该志明确指出其收录的是“正德十五年”的册定数据,因而能够反映出杂办银制度成立初期的情况:

    在此,本文参考山根幸夫和岩见宏两位学者关于公费的分类标准将杂办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A. 祭祀费。共120两,占总量的30.14%。这部分费用用于地方官员主持祭祀,为占杂办银比例最大的一部分。据府县地方志记载,祭祀对象包括文庙、启圣公祠、社稷山川郡厉坛和乡

    贤祠等方面。2(万历)《明会典》卷41:

    其各司府州县遇有祭祀及庆贺等项俱于官钱粮内支用,务要明白花销,开申上司,以凭稽查。

    从这条史料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祭祀、庆典等项花销都在“官钱粮”内动支。

    B. 科举费。共63.8479两,占总量的16.04%。这部分包括的项目比较多,其既包括赏赐给获取科举功名士子的礼币,也包括贡士、武举参加更高级别考试的路费,还有旌表进士、举人的牌坊银,可以看做广义上的与科举有关的费用。岩见氏的研究也表明地方乡试的费用自明初即由“官钱支给”。3海瑞在《兴革条例》中也有同样的记载:

    是又当慎选其人,不当滥及。本职广东人,广东举人七十五名,闻正德末年科举生止取七百五十名。(场屋中每十人而取其一,科举数不为不宽。)是年省费,民甚便之……盖省一名则省一名路费,省一名场屋中诸般费用,民之利也。4

    以上两条史料均表明,科举考试的费用和应试考生的路费均由地方政府的“官钱”支办。

    C. 物料运输附加费,共94.4781两,占总量的23.73%。包括军器路费银和织造扛解银和茶芽路费银三项。(万历)《杭州府志》卷36:

    国初各卫所成造军器,咸有定制,其料银征七于民(于九县丁田内派征),征三于军(于旗军月粮银内派扣)。各军卫有司征解布政司贮库,其官局官、布政司咨行都司,遴选前右二卫指挥各一员,呈请抚按衙门,委二司挂号发局团造。其奉文成造,候抚按衙门详示,将料银发管局指挥,会同杭州府清军同知给散。至督造完日,布政司咨都司,中半分解工部交纳,至今尊为定例。5

    如材料所示,地方政府要负责十分之七的军器制造费用。由于工部需求的是实物军器,因此“军器料银”,虽然以白银的形式在坐办中征收,但是还要在地方上完成军器的打造并将其运输至工部。地方政府和卫所各负责一般的运量,军器路费银便因此产生。

    织造扛解银是地方向工部运输岁织段匹的运输费用。(万历)《明会典》卷201:

    凡岁造,宣德十年令各处解到段匹,原解人员连原封同该司官吏、辨验御史送至午门内会司礼监委官及库官拣验堪中收库,不许在部开封。6

    在外织染局每岁织造的段匹都要运送至工部,再交递给内府验收。同理,这部分物资也是现有地方政府办纳完成,再以实物的方式运送至工部,织造扛解银则是实物的运输费用。

    以上三项都是地方政府交纳上供物料时产生的运输费用,所以本文将其归为一类,统称为“物料运输附加费”。

    D. 行政开支,共85.6两,占总量的21.5%,包含书手工食银和支应银两个项目。此项与其他项目的支办方式并不相同,《兴革条例》载:

    书写,胥吏职也。彼或不能,自募书手代之,亦其本分。旧例清理军匠、丁田、均徭、派征钱粮等项,皆令直日里长出办工食。

    另据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

    查得本县先年支应,止照改议文册于丁田银内扣追银二百两,不追入官,令见年里甲分日自行支应……1

    以上两条史料表明,书手由直日里长出办工食自行雇募。支应银也并不直接征收白银,而是由现役里长“买办供送”。该二项均是强加给里甲役的财政负担,是“役法”的衍生品,并非明初就有的项目。因此,D项的情况与A、B等项的情况并不相同,无需讨论其如何由“官钱粮”的开支转变为里甲负担的问题。

    E. 救恤支出,共20两,占总量的3.01%。该项主要指地方政府支付给孤贫、残疾人士的救助费用,地方志中一般写作“孤老冬夏布花木柴银”。上文分析可知,地方政府抚恤孤老的“孤铎口粮”在存留粮内支出。除此之外,地方财政尚需支付孤老的其他用度。(万历)《明会典》卷210:

    (洪武二十六年)一鳏寡孤独,仰本府将所属养济院合支衣粮,依期按月关给,存恤养赡,毋致失所。仍具孤贫名数,同依准状呈。2

    F. 仪典费,共20两,占总量的5.02%。该项目中包括进贺表笺、迎春、乡饮酒礼等项目。(万历)《明会典》卷79:“各处府州县,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乡饮酒礼。酒肴于官钱约量支办。”3结合前文所引(万历)《明会典》中关于庆贺费用支出规定的记载可知,凡地方乡饮酒礼、庆贺等事的费用均由地方政府“官钱粮”支办。

    G.赔纳课钞。由于宝钞贬值,商税流失,所以地方政府将原有商税课钞的额度折算成白银摊入杂办银或均徭役的巡拦银内征收。这部分银两主要作为维持商税原额的象征意义存在,基本不影响地方财政的运行,故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C项虽占该县杂办银银总量的23.73%,但该项支出取决于地方政府负担上供物料的数量,与地方行政无关;D项也占有不小的份额,但其支办方式和产生原因与其他项目不同,并不在本文的考查范围之内;本文关注的重点在A、B、E、F四项。

    从(万历)《明会典》中关于此四项支出规定的书写方式可见,科举和乡饮酒礼的费用可以确定是直接由“官钱”支办,而祭祀、庆贺的费用则由“官钱粮”支办。由于本文之前的分析认为,存留“官粮”除支办“孤铎口粮”一项以外,并不负担地方政府其他的公费开支。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文献中的“官钱粮”是泛指存留地方用于行政开支的粮食与钱钞,而没有细致的区分。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官粮”与“官钱”各自的用途是比较明晰的,其中存留粮只用于地方官俸、儒学廪给和孤铎口粮的支放,真正用于地方行政公费的是“官钱”,即存留钱钞。

    四、宝钞贬值与里甲“杂办银”的出现

    以上本文考察了地方存留粮的财政功能与杂办银的支办原则两个问题,借以重新审视了岩井茂树提出的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负担的三点原因。首先,笔者认为上供物料与地方公费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上供物料成为里甲正役的任务是指征解方式的变化,而非负担的转嫁;其次,地方存留粮被王府开支和军饷占用并不能造成地方政府开支的减少,因为存留粮并不用于地方政府一般行政事务的支出。第三,由于存留钱钞实际用于地方公费开支,因此宝钞制度的失败是导致明初地方财政结构失衡的直接原因。

    可以认为,明初宝钞贬值以及由此引发的一连串连锁反应给明初地方财政造成强烈的冲击。从(成化)《杭州府志》记载的洪武初年的财政数据可知,洪武十年时,杭州府每年的田赋收入中夏税小麦6189石,秋粮米166675.9石,两者总和为172864.9石,洪武九年的商税收入则为439836.9贯。1按照粮钞比1:1的比率换算,杭州府的财政收入中粮钞比大概在2:5左右,货币收入占主要地位。即便我们认为明代宝钞在发行伊始即出现贬值的现象,如洪武二十三年,明太祖就曾说到两浙市民有用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的做法,说明此时宝钞贬值达到4倍左右。2以此计算的话,洪武十年的粮钞比为1.57:1,我们依然可以说商税收入在财政结构中占有不可获取的地位。但是宝钞在此之后持续贬值,从《杭州府志》所载正统十二年的夏税征收则例中即可看到当时的实际情况:

    折钞麦二千四百石,每石折征钞五十贯,共折钞一十二万贯。仁和、钱塘、海宁、富阳、临安、新城陆县该麦二千三百八十石五斗八升三抄八撮,共折钞一十一万九千二十九贯一文九分,每钞一贯连加耗车脚共支米二升,通共支米二千三百八十石五斗八升三抄八撮。就仰解钞粮长领米买钞解纳。3

    这条材料说明至正统年间,粮钞比达到1:50,贬值程度已经非常高了。情况尚不止如此,还应该注意到这条史料把“以米换钞”表述为“领米买钞”,而该则例在征收“折银麦”一项下把“以米换银”表述为“糴卖荒银”。一般而言,以商品换取货币被称之为“卖”,以货币换取商品被称之为“买”。由此可见,“领米买钞”绝不是将米在市场上出售以换取钞,而是出售以后还要买钞,而米可以直接出售换取白银。这表明,随着持续的恶性贬值,宝钞的支付功能已经丧失,变成了一种专门为缴纳赋税而被保留的“商品”。地方政府需要在市场上买钞,然后再上交给中央政府。因此,至正统年间,明代的宝钞已经不再履行货币的职能,相应的地方财政支出中使用宝钞的部分则完全没有了财政来源。(万历)《明会典》卷35:

    (正统)七年奏准,各处州县额办商税、酒、纸等课于各州县收贮,以备岁造段匹、祭祀及官吏俸给等项支用。4

    这条材料的字面意思是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存留课钞办纳段匹,或用于祭祀与官俸支出。但结合我们前文的分析可知,宝钞在正统年间已经贬值严重,甚至丧失货币职能,成为一种用于缴纳税收的特殊商品。那么这条史料的实际含义就变成了中央政府不再需要地方上交商税课钞,但同时地方政府要在商税流失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织造任务以及应付地方事务的开支,这无疑为地方政府另辟财源开通了制度通路。

    从(万历)《嘉兴府志》的记载来看,因宝钞贬值造成流失的商税并没有在这之后被重新恢复起来,而是继续维持了原有的钞额,并将其按照银钞比0.002:1的比率折成白银。嘉兴府并所属七县税课司原有商税钞额556974贯,折成白银1113.948两,从牙行、商户、渔户征收,或用巡拦役银抵补。这部分白银用于支付海宁卫并澉泎后四所官军的俸钞银。5可见,商税的收入和支出始终按照原定钞额进行,一千余两的商税银对于嘉兴府的财政而言无足轻重,作为卫所官军的俸禄也是杯水车薪。显然,商税的收支已经成为无关正常财政收支,仅具象征意义的行为了。

    宝钞制度的失败给明初地方财政结构造成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地方财政除存留宝钞用于行政开支以外,并不能另辟财源,也没有增加税赋弥补财政缺口的制度许可。那么,将商税流失的部分通过“杂办银”的方式转嫁给里甲民户负担恐怕是地方政府最现实、最合理的选择。

    基于此种原因,当宝钞渐趋无效之后,地方政府逐渐将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故事,里甲应各办之次年,即佥均徭,民颇病其数。天顺中,改为上下五年,名曰两役。其役之在各办者,则里长敛钱从事,称甲首钱。提牌承应,计日而轮。1

    可见,天顺之时“甲首钱”的名称就已经存在,当时地方财政尚无大量使用白银的情况,所以只是敛钱补足亏空经费。且浙江地区嘉靖以前的地方志中,均不见杂办银的记载,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杂办”项目尚未形成制度。(嘉靖)《浦江志略》正德十五年“册定里甲之征”中出现的杂办项目,是笔者所见材料中最早关于“杂办银”的记载。另据唐文基的研究可知,福建地区的“纲银”出现的时间大致为成、弘之际,规范为“正杂二纲”则是在正德十五年。笔者所见(同治)《宁化县志》中也有同样的记载:

    故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均派见年里甲……如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则曰正办,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则曰杂办。

    该条史料中所列项目与《浦江志略》中的杂办项目基本相同。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地方公费在宝钞贬值以后虽然逐渐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但并未形成规范性的制度。至正德十五年大造黄册之时,各地逐渐将公费银项目以各种方式确定下来,即浙江之“杂办银”,福建之“纲银”。

    五、结论

    以上本文从浙江布政司存留粮的财政功能、杂办银的支办原则与杂办银的成因三个方面分析了公费银转嫁给里甲人户负担的原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布政司地方存留粮除支付官俸、儒学师生廪粮和孤铎口粮之外,主要用于卫所的备用军饷,并不用于地方行政费用的开支。因此,即便大量的存留粮用于填补屯田子粒的不足,也不会侵夺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地方政府用于祭祀、庆典、科举和乡饮酒礼等方面的公费开支实际由存留钱钞支办,宝钞贬值才是造成地方公费转嫁给里甲人户的直接原因。地方公费最初以“甲首钱”的方式由里甲人户负担,随着地方财政用银量的不断增大,最终在正德末年形成了规范的“杂办银”制度。

    [作者丁亮(1985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