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新规对航运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孙勇志 曲慧 王瑞亮

    

    

    【摘 要】 为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新规对航运业务的影响,比较新规则与以往惯例的异同,分析新规则对国际贸易及其密切相关的航运、物流业的影响,提出航运业应对之策和建议: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变化,提高服务客户的能力;用好合同约定优先权,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发挥国际航贸惯例的“准法律”作用。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贸易;航运业;义务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规对航运业务的影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基础性通行规则。与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20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未作实质性大修改,但对主体的义务排序及部分内容和个别贸易术语作了修改或补充。

    1.1 主体义务项排序及内容的变化

    INCOTERMS规定买卖双方各有10项义务,并将这10项义务垂直排列、平行对应。买卖双方既可通过垂直排列的义务项来总揽合同流程,也可通过平行排列的义务项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的衔接,查阅和应用极为方便。INCOTERMS 2010及其之前版本均有此特点,但INCOTERMS 2020对买卖双方义务项排序作了较大调整,并修改了其中部分内容,详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INCOTERMS 2020将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义务项A10、B10中的“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删除,表明INCOTERMS 2020更趋向于收缩合同的附随义务或后义务,保留合同基本义务;将原A3、B3项“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拆分单列为INCOTERS 2020下独立的A4、B4“运输合同”和A5、B5“保险合同”,意在突显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突出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货主利益。INCOTERMS 2020将CIF、CIP术语下货物保险合同义务分列区别规定,提高了CIP合同中卖方投保货物保险险别的义务水平,而不再是保持最低险别的习惯义务水平。

    1.2 DPU代替DAT,完善目的地交货

    INCOTERMS 2020将以卸货地交货(DPU)术语代替运输终端交货(DAT)术语。在DPU贸易条款下,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约定的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合同交货义务,货物运输风险也自约定的目的地卸货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DPU是INCOTERMS 2020中唯一明确规定目的地卸货交付并转移风险的贸易术语。目的地交货(DAP)、完税后交货(DDP)则是卖方在目的地约定地点交货,即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约定地点,处于运输工具上并做好卸货准备即完成合同交货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不负责卸货。DAT则是卖方在目的地运输终端或地点将货物卸下,由买方合理处置,交货地点可能受限于运输终端地点的选择。DPU合同明确了卖方卸货后交付货物的义务,交货地点选择更能符合买卖双方的意愿。

    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实务中,集装箱班轮、国际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均负责卸货并存入场站、货场,通知提货,等待收货人提货,即托运人(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杂费,负责在目的地卸货后交付,并承担目的地卸货费用,外贸合同和订单任选DPU、DAP、DDP其中之一都无实质区别,除非合同有相反约定;如有运输和交货到特定目的地、使用特定运输工具、特定货物及特殊卸货作业习惯等要求的,应注意在外贸合同中选用DPU、DAP、DDP是有明显区别的,否则会影响卸货,甚至产生分歧、争议及延误等纠纷。尤其是航运企业、物流公司在与托运人等签订运输合同时,应特别重视其间差异,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识别客户,确定义务主体,提前告知客户,在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中妥善处理差异。DPU、DAP、DDP术语下卸货义务与运输合同衔接及风险评估的比较见表2。

    1.3 CIP术语下货物投保义务的变化和海运 物流风险管理

    在以往的INCOTERMS中,CIF、CIP合同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取得货物保单,且根据惯例,卖方选择最低险别使被保险人利益有基本保障即可。但是,INCOTERMS 2020提高了CIP合同下卖方的投保义务水平,将保险险别提高到承保一切外来风险类的最高险别,增加了卖方的成本。

    INCOTERMS 2020采取差异化的货物保险义务,反映了国际贸易运输风险的变化和贸易商的需求,提高了贸易商的风险保障水平,有利于平衡国际贸易各方的风险和利益。CIP术语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一切运输方式,卖方交货既可选择单一运输方式,也可选择多式联运交货。这样可能会出现保险人拟定的险种与运输路径风险不匹配,造成险别选择困难或保费奇高等情形。买卖双方在合同报价时,应从航运企业、物流公司获取必要的运输路径风险提示,尽可能了解物流供应链的运营和风险水平,航运企业、物流公司也应尽职协助。

    1.4 FAC术语对海运提单的提示和要求

    INCOTERMS规定,在货交承运人(FCA)术语下,卖方在出口国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取得交货单据则完成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FCA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如选择海运方式,其近似于FOB术语。INCOTERMS 2020专门提及FCA术语下提交海运提单的要求,如合同约定提交提单,则买方应指定其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或在收货备运提单等类似的运输单据上加注货物已装船批注。从国际海运实务看,在提单上加注货物装船批注是在提示各方FCA交货与海运提单的相融性,注意并妥善处理卖方向承运人交货、货物装船及提单签发等各业务流程及要素间的关系。

    在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和多式联运业务中,卖方可选择在非装运港的内陆地点向承运人交货,承运人接受货物可签发交货收据,用以证明卖方交货完成和风险开始转移。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再签发已装船提单,通常是根据买方指示签发的,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合同下信用证结汇提交提单的约定,更多的是满足航运惯例及规则,便于买方或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凭提单及时提货。虽然FCA的基本义务已明确,使用已装船提单也早已是国际航运贸易的惯例,但合同全程的衔接和转换依然很复杂,INCOTERMS 2020的FCA术语补充了海運提单的提示和衔接要求,界定了义务衔接和风险划分,符合国际贸易实践。

    1.5 货物安检义务及费用的新调整

    INCOTERMS 2010在A2、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和新增的A10、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中均规定,买卖双方各自负担、协助办理安检手续及费用。INCOTERMS 2020则是在A4、B4“运输合同”和A7、B7“进出口通关、安检及手续”中分别加以规定,删除了“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这一项,旨在强调通关安检和运输安检等义务。这只是货物安检义务安排序列、位次的调整,并没有内容的实质性变化。为了进出口货物的顺利安检、办结通关和安全运输,买卖双方均应提前告知对方并协助对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惯例分担相关费用。

    2 对策建议

    2.1 掌握INCOTERMS 2020新变化,提高服务客户的能力

    INCOTERMS 2020调整了义务体系的排列顺序,补充、增加了部分规则内容,国际贸易商和航运企业、物流企业都应理解和掌握INCOTERMS 2020新内容。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学习新规则的重点应放在DPU等新术语对运输、交货、安检的要求,把握卖方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险别义务的新变化、FCA合同下提交海运提单的要求等,提升服务客户的综合能力。

    2.2 用好合同约定优先权,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民商合同属于私法,以主体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合同有約定,即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和遵守,公法一般不予干预。合同约定的效力或主体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INCOTERMS等国际航贸惯例,当合同没有约定和法律没有规定时,可援引、参照国际航贸惯例以弥补合同约定的缺失或不足。航运企业、物流企业的商务、法务人员不仅要全面熟悉国际航贸惯例规则,更应拥有合同特约条款谈判、博弈的能力,是否具备这些能力将直接影响合同签订的成败和履行的效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能娴熟运用合同特约谈判能力的公司管理人,是应重视的一项长期任务。

    2.3 发挥国际航贸惯例的“准法律”作用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史,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标准交易条款(条件)等是构成其重要的基石和支撑。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和标准交易条款(条件)两者各有定位和功能,互相补充。国际贸易公约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核心,具有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缔约方,为合同主体创设权利义务,提供合同履行和违约救济等支持,但各国对国际贸易公约有不同的隔阂、担心,司法判决承认和执行的阻碍更加剧了各国缔结、加入公约的不确定性;因此,国际公约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依然难以广泛、普遍性地被接受和适用。而国际贸易惯例和标准交易条款等以其低义务设定、柔性推荐选择适用、更稳定和明确的结果可预见性等优点,被国际贸易各方广泛接纳,并使其得以更广泛推广和适用,弥补了国际法律适用的不足。所谓“准法律”,即规则并非法律但具有法律的价值,发挥着法律的作用。INCOTERMS及其相关的标准交易条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更适合、更易接受的交易规范及条件,“准法律”的功能日益凸显。这一趋势正在逐步强化,符合各方主体的利益和诉求。不仅在国际贸易领域,在国际运输、物流等领域也验证、强化了这一趋势。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早已开展,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发展快车道,但这一领域至今并没有生效的国际公约对业务活动进行调整、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公约》自公布至今已近40年,依然没有生效。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广泛遵循和使用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等民间、惯例性规范,发挥了“准法律”功能,弥补了法律的缺失,促进和规范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国际干散货租船运输领域广泛使用标准租船合同也概无例外。

    3 结 语

    今天的INCOTERMS已不仅仅是国际贸易标准术语或交货条件,其已经被视作系统的商务规则,发挥着“准法律”作用。航运业、物流业界应充分认识和积极推进这一趋势。

    INCOTERMS 2020已生效,航运业、物流业应关注并加以研究,主动熟悉规则。正确适用规则,把握规则变化的趋势是航贸界共同面临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