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选择

高丽媛+张屹山
〔摘要〕 权力结构是从资源到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基本作用因素,社会主体的资源配置偏好和社会制度的赋存状态共同决定了经济博弈过程中各主体间的权力结构。由生产性分配权力、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和权力倾向性系数构成的权力函数证明,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对等是实现参与人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从长期分配过程看,倾向性系数决定社会主体对收入差距的容忍程度,一旦差距超出可容忍范围,资源短缺方便可能采取极端分配方式,继而造成产出效率损失和社会秩序失控。因此,制度的顶层设计应在保证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生产性分配权重调动更多社会主体通过生产投入提高个人收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
〔关键词〕 权力结构;分配结构;生产性分配权力;非生产性分配权力;收入分配制度;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0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1-0015-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于权力范式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15JJD790011);教育部青年项目“权力与内生化制度变迁的动态均衡研究”(16YJC790096)
〔作者简介〕高丽媛,吉林大学数学学院讲师,博士;
張屹山,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吉林长春 130012。
一、引言
历经近40年探索之路,在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我国不仅完成了生产力水平的全面提升,而且建立起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制度,正在力争到“两个一百年”之际实现人民生活全面小康水平和步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这不仅要求党和政府具有砥砺奋进的坚定信念,而且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动态演进也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诸多不平衡不充分的因素中分配领域显现的问题尤为突出,也是关乎社会能否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在过去的近40年间,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也暂时性地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显著特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79,2004年为0.473,2005年为0.485,2006年为0.487,2007年为0.484,2008年为0.491,2009年为0.490,2010年为0.481,2011年为0.477,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2014年为0.469,2015年为0.462,2016年为0.465。显示,我国最近10余年的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通常认定的警戒线0.4,针对性的原因探析也一直是经济学关注的主要问题,岳希明等(2010)利用泰尔指数分析指出,教育和行业垄断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1〕;周兴和张鹏(2015)、李任玉等(2015)关注了代际关联对收入差距的影响〔2〕;陈钊和陆铭(2008)关注了城市化进程中的收入差别化〔3〕;此外,由王小鲁主持的一项关于灰色收入的调查表明,中国“灰色收入”数额庞大,并集中于高收入人群,造成收入分配结构严重不公正。〔4〕上述存在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要素之间,甚至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分配结构扭曲是既定历史条件下分配制度长期累积的后果,也反映着短期分配行为在效率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既要回归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方式,又担负着实现全面小康的历史重任,相应的,对分配制度的改革调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过去近40年的经济道路能够发现,经济增长革新了社会资源的分布格局,调整了经济个体的价值倾向,转变了政府的治理方式,其根本是改变了社会内在的权力关系结构。而分配结构与权力结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针对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绕不开权力结构的羁绊。
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不仅是我国的发展目标,也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目标。各个国家都在寻找实现共同富裕、消除贫困的有效路径,但是在通往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也都面临着各自的困难。西欧国家倡导的高福利、高税收模式虽然让本国国民享有优越的医疗、教育服务以及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是一旦经济发展转入低速运行便形成国家债务危机;而拉美一些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则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的发展困境;新兴金砖国家则还在共同富裕的发展之路上不断探索。那么,到底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将试图从权力结构的分析框架给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权力是社会主体间存在相互联系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主体对资源整合运用的表征。权力在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的讨论已经延续了数百年。在君主制统治环境下,权力被视为君主的单向控制力,后来慢慢扩展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马基雅维利被认为是最早开始讨论“权力”的学者之一,他在《君主论》中视权力为君主的治理能力,也就是统治权,并且认为这种统治力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武力。拉-佩里埃(Guillaume de LaPerrière)不认同马基雅维利对权力的认识,并将权力从君主扩大至一般治理者,强调权力与多个主体有关,具有内在的和固有的特征。拉-佩里埃还区分了自我治理、家庭治理和国家治理三种模式,而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道德领域、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然而权力不仅仅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特有研究对象,在经济活动中也越来越表现出丰富的内涵和真实的作用,特别是伴随着资本的泛化,资源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通过经济主体的权力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比如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即流露着权力对制度影响的理论观念,其中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最先指出,企业内经常发生的交易并不是由价格机制控制而是由权力关系控制〔5〕,他将权力关系视为企业的本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也体现了权力对制度演变的作用〔6〕;作为新政治经济学的代表,Acemoglu(2005)通过理论模型描述了政府与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对权力的运用,强调了形式上的政治权力和事实上的政治权力(即经济权力)的行使对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决定性影响。〔7〕
权力是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力和作用力,权力会随着社会主体活动领域的不同而表现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经济系统是社会复杂系统下的子系统,同时又与政治系统和社会系统交错影响,所以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在社会主体的整合作用下显现出具有统一性的权力特征。近十余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权力影响经济活动的现实。卢周来(2009)在合作博弈框架下分析了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指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各方的谈判力,即经济权力的大小决定其控制权的大小。〔8〕李富强等(2005)通过分析得出经济权力决定企业剩余分配权的结论。由此可见,在企业的控制权和分配权博弈中,博弈方的权力大小是决定因素。〔9〕张屹山等所著的《资源、权力与经济利益分配通论》一书详细论证了经济权力对商品价格、劳动力价格和金融市场价格的决定过程,论证并得出了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条件是在同一社会层级内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权力对等,同一经济主体权力与责任对称的基本结论。〔10〕杜凯等(2010)将国家竞争的本质归结为制定国际间交易的权力。〔11〕唐志军等(2013)则就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展开分析。〔12〕本文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将阐述权力结构与分配结构的关系,论证社会主体最优收益下的权力结构关系,分析制度因素对权力结构和分配结构的影响。
二、资源禀赋与权力结构
“權力结构”概念在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研究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学者们对“权力结构”的阐述却不尽相同。其中权力结构在涉及国际关系、政府权力体系和企业组织理论三个方面的研究中出现的频率最高,在有关国际关系的讨论中权力结构通常被用于衡量国家之间的相互影响力,其影响方式包括经济制裁、武力威胁等。而在政府权力体系的讨论中,权力结构又被解读为各个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为常见的研究多集中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或者将其细化为两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对称性问题。胡士强等(2009)在企业组织理论研究中认为,权力结构是基于组织结构形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格局。〔13〕权力结构多被视作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用于分析权力行使过程,比如张永林和张春杨(2010)通过讨论国家和社会公民之间公权力和所有权行使的异化,分析产权制度、管理体制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内在关系。〔14〕但从权力行使关系定义权力结构并用于分析社会问题必然会导致将权力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单位而忽视权力形成过程的问题。由于权力不是构成社会行为的基本单元,所谓的权力调整其效果也必然是不显著的,只有明确是什么决定权力?如何决定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由于权力关系不当造成的各种问题。
陈国权和黄振威(2011)给出了这样一个权力结构的定义:权力结构是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被分为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15〕从这个定义看,权力结构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权力的配置,其二是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力结构表征着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对权力结构这一概念的普遍认同。但是什么叫权力的配置呢?这是关系着什么是权力结构的根本问题。唐志军、谌莹,等(2011,2013)提出权力(主要指行政权力)和市场是社会配置资源的两种方式,并将资源结构与权力结构等同视之。〔16〕对这一说法,笔者有如下两点看法。一方面,笔者认同权力与社会资源配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资源结构与权力结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体拥有权力的先决条件在于其拥有一定的资源,只有通过对资源的掌握和使用才能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对其他主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而通过权力的行使,权力主体获得了相应的分配所得,这些分配所得又可以转化为资源禀赋强化主体的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权力确实有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既然资源是形成权力的基础,那么资源的结构必然影响权力的结构,但是如果简单地以资源的结构替代权力的结构会忽略资源形成权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笔者对唐志军的观点也有不同认识。虽然我们完全认同权力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权力与市场并不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两种并行方式。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价格杠杆能够自然地调节社会的供求关系。关于这一说法需要明确的是,表征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指均衡价格,而不是现实经济过程中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由权力关系决定的。经济活动中能够被经济主体观察到的价格通常都是交易价格或者交易价格的平均值,经济主体通过对这个价格的判别而决定自身的需求和供给,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或者说均衡价格)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真正的资源配置力量是各经济主体的权力。所谓政府调控(即行政权力干预)和市场价格(即经济权力博弈)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即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是经济主体根据自身利益自发采取的经济行动,而通过政府调控实现资源配置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经济主体采取经济行为的自由性。但笔者认为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权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体现的权力属性和权力结构特征是不同的,进而对经济利益的分配效率和分配公平产生不同的影响。
通过对诸多学者观点的剖析可以看出,资源会形成权力,所以权力结构可以决定由资源到权力的转化力,对权力结构的剖析便是打开从资源到权力的“黑箱”的过程,因此所以有必要明确资源的分类。
1.资源的划分
关于资源类型的划分及其与权力的关系研究众说纷纭,丹尼斯·朗(2001)指出形成权力的基础在于个人所能支配的所有资源,但是并没有阐述其中的机理。〔17〕还有一些研究是基于权力作用效果对资源进行的区分,比如伊兹欧尼(Amitai Etzioni)、甘森(William Gamson)等人提出了强制资源、诱导资源和说服资源三分法〔18〕,但是这种所谓三分法无法具体体现资源对权力的影响方式。〔19〕
本文对资源的定义与分类承于《资源、权力与经济利益分配通论》一书中的“元资源”与“衍生资源”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解释权力的结构。元资源是指社会主体本身所固有的资源,包含人生而获得的天然禀赋,也包含通过后天教育和生活所积累的知识、能力。而衍生资源则是通过对元资源的整合利用形成的,比如资本、信息和组织等。社会主体对元资源的掌握是社会行为活动发生的基础,没有元资源便不会产生社会交往。衍生资源则丰富了社会交往的形式和效率,并且通过对元资源的整合形成的更有价值的衍生资源能够为资源所有者带来更为丰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利益。〔20〕
元资源本身是不具有功能指向的,需要经过社会主体的整合形成衍生资源后其资源的功能性才能得以显现。根据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可以将衍生资源划分为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行为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资源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可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西方学者認为政治资源的范围十分广泛,如财富(金钱)、社会及政治地位、声誉、友谊、职业、收入、知识、信息、能力、立法权、投票、对传播媒介的控制力、对警察和军队的支配、武装威胁、时间等都具有政治交换价值,都可成为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则通常被定义为具有稀缺性且能带来效用的财富,是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各种经济物品的总称。而这里所指的社会资源是指能够参与除政治活动与经济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资源,比如社团、组织、社会关系等。
2.从资源到权力
元资源是社会主体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累积而成的知识与经验,这些知识、技术和经验运用在不同的领域能够为主体赢得不同的利益,投身经济活动将换取经济收益,投身政治活动将换取政治权益,投身社会活动将换取社会声誉。元资源何去何往,不同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是有差异的,有的偏好政治利益,有的偏好经济效益,有的偏好社会声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制度诱导,驱动着主体将元资源转化为不同的具有功能属性的衍生资源。
当形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类型的衍生资源后,社会主体进一步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将资源整合成为其获取利益的权力:政治资源形成政治(行政)权力,经济资源形成经济权力,社会资源形成社会权力。在复杂的社会活动中,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属性共同存在,因此社会主体所行使的权力应是由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综合而成的权力束。从资源到权力的形成过程如图1所示。
资源形成权力的过程会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一是资源所有者对资源的认知与利用能力。首先,不同的社会主体对于元资源的认知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每个社会个体都有不同的先天禀赋,对于自我能力的认识是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的,充分理性的自我认知将有助于社会主体明确自身的价值偏好,确定资源的使用方向。其次,社会发展会增加元资源转化为衍生资源的难度,特别是转化为高质量、稀缺性衍生资源需要社会主体具有更强的资源整合和运用能力。此外,衍生资源在科技的推动下种类越来越丰富,转化难度也随之增加,例如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资源成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能够及时掌握网络技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更具获利能力,所以形成了亚马逊、阿里等互联网商业巨头对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经营企业的巨大冲击。
其二是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相同的资源在不同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作用不同。作用差异主要表现为资源的稀缺性或者可替代性。如果资源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稀缺程度高,或者可替代性差,那么资源在形成权力过程中所具有的影响力也越大,即资源量的变化对权力的改变量越大。然而这种稀缺性会随着主客体的变化而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不是外在制度因素导致的,而是单纯地决定于权力主体与客体自身及其相互关系。这种影响关系被鲍尔斯称为短边权力,即处于资源稀缺的一方(短边方)更具谈判的讨价还价力,且在利益分配中更具优势。
其三是来自宏观制度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制度对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整合会起到不同的影响和作用。比如,在提倡自由经济主义的国家,社会制度会更加有利于经济权力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而降低政治(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反之在提倡政府干预或者计划经济制度下政治(行政)权力的行使会比经济权力的行使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再比如,在福利国家,社会权力在三次分配过程中会起到重要作用,而非福利国家的社会权力往往得不到施展。因此,社会制度以及政策对权力的整合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3.权力的表示
为了直观理解权力结构的含义,可将权力以符号形式表述。假设两个社会主体1和2,各自掌握一定的元资源量r1和r2,元资源根据主体的偏好分别形成一定量的衍生资源R1和R2,按类型其衍生资源可以写成向量形式:
上述表达是一种抽象的表示,只有在具体的权力结构和制度背景下权力函数才能得到明晰的表达。需要说明的是,衍生资源的划分方式不是唯一的,既可以按照使用领域划分,也可以按照某种特定功能划分。本文着重强调资源在分配过程中的生产功能,因此将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资源和非生产性资源,并且简化了元资源向衍生资源的转化过程,1单位的元资源运用到生产领域或者非生产领域即可形成1单位的生产性资源E或者非生产性资源F。
本文将基于此权力函数和权力结构分析资源关系和社会制度对分配结果的影响。
4.权力的结构
通过权力的表达式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权力结构的含义:
第一,权力结构体现了既定社会制度下配置资源的效率。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的资源配置效率。社会资源是分属于不同主体的,通过主体间的生产交换活动才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长期的生产交换活动中,社会逐渐形成了配置资源的机制,抑或通过市场的自发行为调节资源的流动,抑或借助政府的指令调控资源的归属。尽管社会制度安排的差异性会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政府一般会力求通过制度的设计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二是微观层面的资源配置效率,即社会主体自身对资源的使用效率。每个个体掌握着不同的资源,其种类、数量和质量皆有差异,只有在资源使用过程中扬长避短才能为自身带来更大利益。同时微观层面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对宏观制度安排的反应,理性经济人会根据市场环境或者社会环境以个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为衡量标准进行资源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外部环境的改变必然导致微观个体决策的相应变化。
第二,权力结构表征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力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对客体形成的一种影响力,因此权力反映了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权力结构是权力的内部构成,不同的权力结构意味着权力函数的变化,从而改变着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力结构的改变意味着权力在社会主体之间的调整,也意味着利益向部分主体的转移。
接下来将围绕权力结构对分配过程的影响展开分析,一方面以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衡量权力结构,继而分析其对分配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制度因素对权力结构的改变继而对分配结果的影响。
三、权力结构与收入分配
1.理論模型的描述
收入分配过程既包含微观层面上企业与居民的收入获得过程,也包含宏观层面上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两个层面相互融合最终形成国家内部分配格局。其现实分配过程虽然十分繁复,但可以视为若干生产-分配契约的叠加,因此无论是微观交易过程中的分配契约还是宏观社会的产出分配制度,都可以抽象为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生产与分配模型。
假设在一个寡头经济中有两个参与主体(参与人1和参与人2,其在微观领域可能是两个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的经济活动,在宏观层面则可能是公民和政府两大类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分别将自己掌握的资源投入到合作生产活动中并形成合作产出,两个人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对产出进行分配。参与人所拥有的资源总量为R,各自分别拥有的资源量为R1和R2,且资源范围广泛,既有有形的物质资本,也有无形的体力、智力、组织和信息等。
参照Durham Y.,Hirshleifer J.和Smith V.L.(1998)的生产模型,如果假设生产函数为CES〔21〕,其产出水平取决于参与生产者的资源投入量,即生产性资源E1和E2的大小,那么,生产函数可以写作I=A(E1/S1+E1/S2)S。这里A表示除生产性资源以外其他要素对生产的贡献,比如生产技术水平、地域生产条件等,且假设均为外生变量,不受两个生产主体决策的影响,其合作化生产函数为规模收益不变,参数S表示互补性指数,随着合作的增进也会升高。当S越来越高时,等产量曲线的凸率也会逐渐增加;S=1时,生产函数转变为线性函数,这是一种极端状态;当S值小于1时,生产性资源投入得到的边际产出将始终在增加,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S的最小取值为1。
参与生产活动的两个主体对合作产出I进行分配,双方的分配比例分别为p1和p2,并且p1+p2=1,所以参与人的收益可以表示为Ii=piI(其中i=1,2)。分配规则是通过讨价还价机制确定分配比例。按照经济学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一般假设,其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产出,同时为了简化问题假设所有的资源投入均无成本损耗。
2.权力结构的设定
本文强调分配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领域的活动,而且是与社会活动各方面息息相关的基础性活动,以至于分配原则存在着多样性。新古典经济学强调资源的贡献程度,所以按贡献分配可以成为一种分配原则;而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重要性,明晰的产权可以作为新财富分配的依据;福利经济学强调个体与集体的福利和幸福感,因此罗尔斯主义的分配思想为人接受。本文在此不纠结于应该遵从哪一种分配原则,而是基于普遍的分配结构设计分配权力。
我们将资源分为生产性资源E与非生产性资源F,其差异在于生产性资源参与合作生产活动,决定产出水平;非生产性资源则不进入生产领域。而在分配环节生产性资源和非生产性资源均发挥作用,生产性资源形成分配环节中的生产性分配权力;非生产性资源形成非生产性分配权力。
生产性分配权力是生产-分配过程的基础,只有参与生产过程才能形成可用于分配的产出,没有生产必然无产出分配。从当前的分配过程看,按劳分配或者按贡献分配均可视为生产性分配权力的作用结果,其参与生产活动的程度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多寡。但是生产性分配并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自古以来非生产性分配便是客观存在的,暴力掠夺、寻租均是通过非经济生产手段获取利益的方式,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再分配过程也具有非生产性分配特征,或是政府以法律约束的强制税收形式,或是自愿的慈善捐赠,总之都是通过非生产性过程将社会财富从一部分个体手中让渡给另一部分个体。不过,生产性分配权力和非生产性分配权力都会根据社会制度、文化等诸多因素而有所不同,社会个体也将根据自身偏好、资源禀赋限制平衡资源,使其向分配权力方向转化,继而获取不等的利益。
自现代以来的社会制度一直在试图调节两种分配方式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倚重生产性分配为社会创造更充裕的财富,另一方面通过合法的非生产性调节手段调节社会主体因天然禀赋差异造成的巨大利益差距,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侧重点不同的政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结构。同时社会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法的非生产性分配活动,此类活动因隐蔽性导致惩治成本高昂,所以如果能激励社会资源流向生产性分配不仅能有效遏制不合法的非生产性活动,而且可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从本文的模型看两种分配方式的调节即是两种分配权力不同权重的确定。
由(3)式可以看出参与人对非生产性资源的投入决策仅取决于双方的资源总量以及制度中体现的对生产性分配的倾向性,而资源初始禀赋是既定的外生变量,在经济活动中不可调控。所以,参与人的非生产性资源投入主要取决于政府宏观制度设计中对生产性投入的倾向性,当政府的制度设计中体现的是对生产性投入提高回报率的倾向,参与人对非生产性资源的投入便随之减少。并且在最优资源投入决策下,由于非生产性权力相等,参与人实际获得的分配只由生产性分配权力决定,生产性投入越多获得的分配也越多。此时,对方参与人所掌握的资源量对于参与人i而言会造成负向作用,掌握资源量较少的一方更愿意通过非生产性投入获得收益从而减少生产性投入。但如此势必降低社会产出水平。因此,控制社会的收入差距有助于提高社会产出,促进经济增长。
实现社会产出最优分配的条件是参与人的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相互对等,进而使参与人的产出分配主要取决于生产性资源投入量,此时的分配是按照参与人对生产活动的贡献度进行的,因而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产出水平。在双方最优决策下社会总的产出水平为I=(1+α)AR/2,根据假设条件,已知倾向性参数0≤α≤1,故社会总产出水平I会随着α的增加而提高,当α=1时,社会产出达到最高水平。
当α=1时,有Fi=0,Ei=Ri,继而Ii=Ri,这也是古典理论中所讨论的分配过程问题。社会主体依照其禀赋(劳动、资本与土地)获取相应报酬(工资、利息与地租),主体间的收入差异仅取决于禀赋差距。在与古典理论同时期的资本主义现实中,资本主义分配制度處于发展初期,社会自发调节收入差距的制度尚未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上不存在抗拒收入差距的力量,比如劳动者可能通过罢工等方式争取更高的收入,即赫舒拉发所强调的通过冲突行为获取利益,而冲突的形成不仅有对利益的渴望,同时也是权力关系重塑的必然结果,并随着制度的改进得以化解,使以非生产性方式获取收益的方式一方面在制度演化中变得合法化、稳定化,另一方面也伴随资本的泛化而日益隐蔽化,所以本模型设定的参数α其常态值均小于1。
从(3)式与(4)式可以看出,在既定模型设置下只要α0,无论资源禀赋处于何种条件下参与人都会通过非生产性分配方式获得收入。只有当资源禀赋不存在较大差距时,双方参与人才会积极参与生产性分配过程,而非生产性分配仅作为收入调节的手段。
(2)当R1R2>3+α1-α时,参与人2的最优决策是E2=0,F2=R2,即将资源都投入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参与人1根据参与人2的资源投入情况进一步决策,当α∈[0,1),参与人1的最优非生产性资源投入量F1=(1-α)(R1+R2)R2-R2,最优生产性资源投入量E1=R1-F1。而当α=1时,参与人1的最优选择是E1=R1,F1=0。
之所以作为资源短缺方的参与人2不愿意参与生产性分配是因为由(4)式确定最优生产性投入在既定禀赋差异下出现了负值情况,因此只能作出生产性投入为零的决策。由此可见当初始资源禀赋差距较大时,资源较少的一方对生产性资源的投入积极性很低,更乐于以非生产性冲突方式获取收入,但这无疑会造成社会产出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由于无法维持生活,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又不足以达到一般工作要求时便容易采取非正当的暴力途径获取收入,其行为必然对社会其他成员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处于资源短板的一方如何进行资源投入决策与所能容忍的资源禀赋差距有关,而其容忍的差距又受制于制度条件的约束。当生产性分配倾向系数α增加时,参与人2容忍的资源差距临界参数(3+α)/(1-α)会越来越大,表明参与人2对于初始资源禀赋差距的容忍度范围随α增加,反之,当α减小时,参与人对初始资源禀赋差距的容忍范围也会变小。当制度的设定倾向于生产性分配权力时,即使在分配初期存在较大的禀赋差异,也可以通过生产性资源的投入得以改善,因此当α越大,参与人对初始资源禀赋的既定差距越容忍,也越不会在行动上反应出冲突性。如果制度的设定倾向于非生产性分配权力时,参与人无法通过生产资源的投入改善在分配过程中的不利条件,参与人便不愿意对生产过程进行投入,从而影响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由此可见,即便在初始禀赋上已经处于弱势,但是当制度安排有利于通过生产性投入获取较好的分配时,参与人仍然愿意从事生产性活动。所以通过调节α实现提高社会生产积极性是有效果的。
四、长期分配的模拟分析
上一节讨论了由资源投入形成的权力函数决定合作产出的分配的一般模型,并且得出了在资源禀赋处于一定差距范围内合作生产参与者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条件是其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相等的基本结论。生产活动参与者对生产性资源的投入取决于制度参数——权力倾向性系数α,所以α的选择决定了合作生产及产出分配的经济公平性和社会公平性。但具体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其对公平性要求存在根本差别。初次分配过程强调经济公平性,即经济效率;再分配的目的在于调节个体固有差异造成的不平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α的确定原则是不同的。本节着重讨论社会化分配过程中α的作用及其选择。
1.多期分配过程中参与人的最优决策
2.倾向性系数α影响合作产出与分配的模拟分析
首先,利用数值模拟方法分析权力倾向性系数α对参与合作生产的双方长期分配的影响。为了将考察重点集中在倾向性系数α,假设0期合作双方初始禀赋差距在可容忍区间内,而且经济存在内生增长动力(A>1),因此不妨设生产函数为I=2(E1+E2),将α分别取值0.1、0.5和0.9,代表分配制度对生产性分配活动的不同倾向程度,并以100期作为模拟时长,考察在最优分配权力结构下合作双方的产出(对数值)路径以及同合作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比值,如图3和图4所示。
由图3,当倾向系数α越大,合作产出越快速增长。此时由生产性资源构成的分配权力在权力函数中的比重更大,资源所有者通过生产性资源投入而获得的产出大于其通过非生产性资源投入获得的产出,因而合作生产活动的参与者更愿意将资源投向生产性活动,继而形成较高的合作产出水平。反之,当权力倾向系数较小时,参与人便愿意利用对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的投入获得更高的收益,不愿意将资源投向生产性活动而转向参与非生产性的分配活动,但这会导致整个合作生产水平降低。
从图4可以看出,α处于(0,1)区间时经过一段长的时间后两个参与人的收入比例都将趋于1,即双方的收入趋于均等化,这充分体现了非生产性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为了形成对比,图4还给出了不存在非生产性分配过程时(即α=1的情况)两个参与人的收入比例关系(图中下方虚线所示),此时两个参与人的收入比始终等于初始资源禀赋的比值,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但当α减小至(0,1)区间,非生产性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即刻显现。因此,就全社会而言,非生产性分配是对生产性分配的有益补充,能够降低由于经济主体固有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不均等,实现社会公平。然而α的选取是有限度的。虽然α的取值越低越能尽快实现社会收入均等化,但同时也会对社会产出造成很大程度的降低,不利于经济增长,因而需要适度选择α的取值。从图3可以看出,只要α处于(0,1)区间,收入差距就会缩小,并且经过充分长的时间后将会实现收入的基本均等,即通过α的适度选择能够既维系经济增长又保证收入差距缩小,并经过一段时期的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3.基于禀赋差异的倾向性系数α的选择原则
既然α的选择不仅影响社会产出水平还关系着合作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如何选择α是一个重要问题。前文的分析显示,参与人的个人决策依赖于资源禀赋间的关系,而资源禀赋差距是否处于可容忍区间与制度参数α密切关联。于是,本文将通过模拟计算的方法直观地分析禀赋差距处于不同水平下参与人的收入比例以及收入增长速度比例的变化关系。
不妨假设参与人1为初始资源短缺方,当参与人2的资源禀赋分别是参与人1的1.5 倍、5倍、15倍和45倍时,两参与人收入比例以及收入增长速度比例如图5-1、图5-2、图5-3和图5-4所示。由于双方存在资源禀赋差距,当差距超出可容忍范围时参与人1便将资源全部投入非生产性分配过程,直接分配由参与人2的生产性投入所创造的产出,这样不仅造成合作产出水平的损失,还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从图5-1可以看出,当α取值为0.1时,参与人1的容忍度接近3倍禀赋差距,当禀赋差距处于1.5倍时,参与人1能够在第一期获得适度的非生产性分配补偿,从而缩小后期分配的禀赋差距,随后的分配过程中非生产性分配带来的收入增长速度降低,而主要依靠生产性分配获取收入。当禀赋差距超过3倍时参与人1有一至两期将完全通过非生产性分配获取收入,这会造成收入比例关系的异常以及收入增长速度的异常。
因此,在客观存在一定资源禀赋差距时,笔者认为α的选择原则之一应是尽可能地保证收入差距处于资源短缺方可容忍范围之内,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参与生产只参与分配的极端行为。根据前文的分析,不出现这种极端行为的条件是两个参与人在每一期的资源比例kt=R1,t/R2,t处于可容忍区间(1-α/3+α,3+α/1-α)。随着α的增加资源短缺方对收入差距的容忍范围也在扩大,当α→1时,可容忍区间为(0, ),α→0时可容忍范围最小,容忍区间为(1/3,3)。由此可见,3倍以内的收入差距总是能够被容忍的。这里所指3倍的差距总是处于可容忍的收入差距的结论是基于文中分配权力的设定得到的。当分配权力函数发生变化时,这个可容忍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中需要先考察生产性分配权力与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的实际比重继而确定可容忍的收入差距范围。如果资源禀赋已经处于可容忍的差距范围,那么此时α的取值越大越好,不仅双方收入差距不会扩大还会伴随着合作产出的增加而实现个体收入的增长。即使资源禀赋差距超过可容忍区间,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调整改变当前制度环境下的倾向性系数α。如果kt>3,那么α的取值不应小于kt-3/kt+1;如果kt<1/3,那么α的取值不应小于1-3kt/kt+1。当然这并不是确定α的唯一准则。政府在经济干預过程中需要同时顾及多方面发展的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应该通过多目标系统确定最优制度决策;同时也要考虑经济增长目标等约束条件共同确定最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倾向性系数α。而本文提出的原则明显更加注重分配过程中的效率目标,并且强调只有在满足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对等这一公平原则基础上强化有效率的分配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即保持α处于适度的高水平对经济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前述分析均假定Ri,t+1=Ii,t,即t期的收入全部转变为t+1期的投资。事实上总会有一定比例的收入被消费,剩余部分被转化为投资,所以不妨设投资比例系数为0≤βt≤1,则t+1期的资源投入量Ri,t+1=βtIi,t。应该指出,βt≠1只能使前述分析结果产生量的不同,而不会出现质的差异。而βt的大小通常是由人们的财富拥有量、社会习俗、文化环境、宗教信仰等因素决定的,不同民族、不同群体其消费倾向是不同的,了解这一点对于更好地进行二次、三次分配将大有帮助。
4.经济个体的选择与共同富裕的实现
上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Kuznets)提出了著名的倒U型曲线假说,即库兹涅茨曲线。这条曲线说明了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之间的趋势关系。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入差距会不断增加,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当收入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后会逐步缩小;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水平下经济发展速度仍可以持续增长,甚至适度增加收入差距可能提高经济增长的速率。Li和Zou(1998)指出,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存在促进作用〔22〕,Chen(2003)实证了收入差距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23〕,靳涛和邵红伟(2016)利用149个国家和地区的长期数据对倒U型理论做了检验。〔24〕而本文的个体决策分析可以对这种发展趋势给予一定的微观解释。
首先明确分析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济个体是理性的,能够独立地根据个人利益进行决策,这与一般新古典经济假设相符;二是经济活动中存在非生产性分配过程,非生产性分配过程在现代国家广泛存在,比如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再分配制度,社会活动中日益丰富的第三次分配,甚至是暴力掠夺等原始分配方式。从本文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经济个体之间的初始禀赋存在较大差异,资源禀赋较少的一方将更自主地倾向于行使非生产性分配权力,通过非生产性分配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而资源禀赋较多的一方仍主要依赖于生产性分配方式获利,这一混合化的分配模式将自动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当博弈双方的资源禀赋处于对方均能容忍的范围时,双方在资源配置中会投入相等的非生产性资源,并主要依赖于生产性资源获取个体利益,同时通过生产性资源的投入形成更大的合作,推动社会走向富裕。通过模拟分析可以看出,在较高的生产性分配倾向系数之下,社会产出得以快速提高,同时伴随着收入差距的暂时性扩大,再经历一段时期的发展之后,收入差距便不再持续增加,而是在非生产性分配的作用下逐步缩小。因此通过调节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的制度关系,即调节生产性分配的倾向性系数,能够自发地推进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并同时调节个体间的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五、结论
本文认为权力结构是从资源到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基本作用因素,社会主体的资源配置偏好和社会制度的赋存状态共同决定了经济博弈过程中各主体间的权力结构,进而从权力结构角度探讨了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经过理论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对等是最优分配的实现条件,当社会主体之间的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相等时,生产性分配权力的大小决定个体的收入所得。在既定制度安排下,资源禀赋差距决定资源短缺方获取收入的方式。如果资源禀赋差距处于可容忍区间则双方都将参与生产过程获取收入;如果资源禀赋差距超出可容忍范围则资源短缺方可能不愿参与生产性分配过程,只参与非生产性分配,这将造成社会产出损失。
因此分配制度既决定个体收入差距也决定社会产出能力。如果分配制度更倾向于生产性分配权力,社会合作产出水平越高,合作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也越高,因资源禀赋差距形成的收入差距也越大。通过非生产性分配能够调和合作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不能过分强调非生产性分配权力,如果社会分配制度过度重视非生产性分配,那么社会产出水平将会降低。尽管这样也能使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收入水平趋于一致,但是长期结果必然是共同贫困,而不是共同富裕。从制度选择角度看,在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后,应以保障经济效率为目的确定倾向性系数α,即应尽可能地保证各参与人通过生产性资源投入获取收入。
基于不同的社会发展条件,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立分配制度中生产性分配权力与非生产性分配权力的关系。当过度的收入差距影响社会稳定时,适度提高转移性支付等非生产性分配水平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又能保持经济的短期增长趋势不变。当社会收入差距较小,而社会生产缺乏动力时,适当提高生产性分配权力的比重能够刺激更具有生产能力的社会主体增加社会生产的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产出水平,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将“蛋糕”做大,从而有利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其中有一点需要明确,即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当然是倾向性系数越大越好,而就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而言α并不存在一个长期稳定的最佳值。总之,制度的选择是因时因地而变的,因势利导地进行分配制度调整应是共同富裕的有效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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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