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如何加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督

范丽花 许时 张海萍
摘要:随着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本文以江阴市环境监测站为例,探讨如何加强对承接环境监测分包业务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
关键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5-0148-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5.087
Abstract: With the full liber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ervice market,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ize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gencies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This paper takes Jiangyin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as an example to discuss how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social testing institutions that undertak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subcontracting business.
Keywords: Socialization;Environmental testing agency; Quality supervision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不断放开,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但长期以来,在由政府序列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市场机制仍不成熟,政府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过程中,受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良莠不齐、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员流动性较强等因素影响,时有会出现数据失真现象,甚至有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因此,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势在必行。
江阴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起步较早,自2011年开始尝试监测业务分包以来,陆续将企业委托监测、环评现状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向市场。当前,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江阴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重心及职能逐步向执法监测调整,近两年来,全面放开了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业务,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监测服务的形式,将部分监督监测、专项调查监测等业务对外分包。为了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确保分包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江阴市环境监测站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质量监控,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1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保障
1.1 法律法规制约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
1.2 制定、完善管理办法
江阴市环境监测站自2011年开始尝试将部分企业委托监测业务对外分包时,制定了《社会化分包方管理规定(暂行)》,从分包方实验室及人员资质能力、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分包方职责、分包项目的质量监督、惩罚办法等方面明确了要求。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不断放开,江阴站不断修订、完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目前执行2016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1.3 分包合同的约束
承担监测站分包监测任务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由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监测站与分包方按分包项目周期签订合同书,合同中除了明确分包项目内容及费用,还详细规定了分包项目的完成时间、监测过程的规范要求及质控要求、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等,严格落实分包方监测过程及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
2 加强对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
目前,除了全面放开环评、验收等企业委托监测,江阴市环境监测站对外分包的监测业务主要是废气污染源监测及部分河道水质专项调查监测,涉及的监测要素主要为废气和地表水。对承担监测站分包项目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监测站严格执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全面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形式,通过实验室资质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分包项目监测全过程飞行检查、原始记录及数据报告核查等方式开展,并对分包任务的进度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按分包项目周期进行通报,对于监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影响数据质量的情况,要求整改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分包、暂停分包或退出分包方名单[2]。
2.1 实验室资质能力及体系运行的核查
定期收集并更新承接监测站分包任务的检测公司的资质及能力资料,每年开展一次分包方能力评审,对其实验室资质能力、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评价。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最近一次资质认定评审或督查情况及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近两年内参加各类能力验证、能力核查及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中是否完全包含分包任务相关监测要素及监测项目,監测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持续更新,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是否规范;实验室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控制措施;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及能力;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等。
2.2 分包任务时效性管理
分包方须在签订分包合同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监测站提交分包任务总体实施方案,包括每个监测对象的时间及人员安排,实验室内部质控方案等。分包任务实施阶段,分包方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监测站报告次日的监测安排,包括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现场监测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及预计监测时间段等,以便监测站安排现场抽检工作。分包方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完成分包任务相关的监测工作、原始记录及报告的编制,包括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导致的复测工作[3-4]。
2.3 分包任务开展过程的飞行检查
监测站根据分包任务监测对象的数量,按不少于20%的比例开展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覆盖人员、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含标准物质)、监测方法、现场及实验室环境、现场监测及实验室分析过程、原始记录等全过程。根据检测公司的分包项目时间安排,监测站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现场监测飞行检查,检查时间及安排不提前通知检测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要求分包方停止工作,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工作。
飞行检查贯穿整个分包任务的全过程:现场监测采样器具准备情况,包括仪器状态及检查,如废气监测仪器的功能性检查、气密性检查、流量校准、标气标定等;现场监测准备情况,包括监测条件的选择、污染源的工况调查及监控、监测点位的选择等;检测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场监测采样过程的操作及仪器操作的规范性;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操作及环境条件监控情况;原始记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及规范性,包括现场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及环境条件监控、仪器设备使用等原始记录;参与该分包任务的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核查情况;检测公司对于该分包任务实施的质控措施,包括质控样品、质量监督等。从多次检查的情况来看,检测公司在现场监测准备、现场监测采样及实验室分析操作的规范性方面基本能满足要求,但是在质控措施的全面性、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废气监测仪器气密性检查及流量校准的记录及时性和完整性、烟气测试仪标定标气浓度的合理性、实验室纯水检验、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划改的规范性等方面还有所欠缺。
2.4 标样考核
定期对承担分包监测任务的检测公司开展标样考核,对于标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求分包方查找并分析原因、实施整改及纠正措施、再次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相关项目的分包检测。对于废气监测分包项目,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飞行检查的同时携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气体,对检测公司的仪器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仪器,不得参与相关监测工作,直至将仪器维修、维护或校准至正常状态。
3 建议
随着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业务量增长迅速,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监管制度及责任追究,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各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查,公开检查结果,从而确保检测机构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及决策。
参考文献
[1]马梦青.我国企业自行环境监测的现状、问题及法律规制[J]甘肃社会科学,2015(1):184-186.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环保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J].中国环保产业,2001,(04):7.
[3]马艳,李根容,廖伟,赵家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监督检查要点梳理[J].科技与创新,2016,(09):67.
[4]李国刚,赵岑,陈传忠.环境监测市场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03):4-8.
收稿日期:2018-04-10
作者简介:范丽花(1982-),女,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技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