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研究

    关键词 网络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 溢价

    作者简介:王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70

    网络司法拍卖是2012年之后出现的新事物,虽然起步晚,但是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符合各地的司法执行需要,发展非常迅速,同时也开启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篇章。

    网络司法拍卖能够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和自己的优势是分不开的。和传统拍卖模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突出优点。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网络司法拍卖能够迅速走红,成为目前司法拍卖的主流方式,具有着传统司法拍卖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是减少了传统拍卖方式中存在的腐败现象,降低了司法拍卖的成本,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一)减少传统拍卖方式中的腐败现象

    一直以来,传统司法由于无法彻底的公开透明,所以传统司法拍卖饱受争议。司法腐败更是让人民群众深感厌恶。人们常说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就是最后一道防线里的底线。无法实现执行到位,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今年来,执行信访案件多有发生,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执行不到或者执行乱作为。执行问题引起执行信访,又反过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感情。实现清正廉洁的执行,是重建人民群众对执行信任,重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信任的重要举措。有些人对执行人员不信任,对于法院的工作不信任。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些司法执行人员对于执行进行暗箱操作,存在权力运作和权力寻租等现象。在司法拍卖改革以后,拍卖违法违纪案件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司法拍卖中,法院和拍卖机构存在着特殊的业务关系。司法拍卖主要是通过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拍卖机构的很多业务均来自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久而久之,双方形成了特殊的业务关系。在执行人员和拍卖机构相互熟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种种人为操作,内幕交易。

    (二)降低司法拍卖成本

    传统的司法拍卖是法院用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拍卖机构,然后把拍卖标的物交付给拍卖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进行拍卖,而法院在這场拍卖活动中充当的是负责监督的角色。按照一般的管理,拍卖机构在拍卖成功后收取相应的拍卖费用,拍卖机构向购买人收取拍卖物成交价5%以下的佣金。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拍卖机构在拍卖成功后会按照收取费用规定的顶满格进行收取,即按照拍卖物成交价的5%收取。与之相对应的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当事人不再缴纳高额的拍卖手续费用,省下来的费用能够用于解决执行问题,返还当事人等。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不仅仅是能够为当事人省下5%的拍卖佣金,更能够让当事人在细节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情,让人民法院进一步突出法院执法为民的理念,能够更深层次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节约下来的佣金,通过途径返还给当事人,节约了当事人的开支,同时也能够用该笔执行拍卖佣金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对于执行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来说都是有很大的意义。对于法院执行工作来说,也是一个有利的方面。以浙江法院系统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网络司法拍卖开始,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浙江法院系统通过淘宝司法拍卖1175件,成交率达90%以上,为当事人总共省下了6459万元的佣金,获得了极大的好评。

    (三)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拍卖是强制执行的最后环节,而强制执行又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债权债务的重要方式。通俗来讲,执行的数额越接近诉讼的标的额,越有利于执行问题的解决。在多人竞价的情况下,价格肯定能越来越高,也越有利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增加参与人数,提交拍卖成交率,提高了成交价格,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溢价拍卖情况时常发生。溢价之后,拍卖价款首先用于冲抵执行债务,剩余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返回给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物多卖钱的情况下,也有利于安抚被执行人的情绪,有利于执行问题的解决。无论是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还是对于被执行来说,实现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环节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整个案件事实和矛盾的化解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在最开始的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的平均溢价率高达44.67%,比传统委托拍卖提高23%,总成交额26亿,同等条件下成交价增加了近4.9亿元。二、网络司法拍卖的质疑

    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网络司法拍卖带来巨大优势的同时,也遭到一些专业人士的质疑,主要表现为淘宝网、京东网等平台是不是合法的拍卖主体,网络司法拍卖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竞买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买成功后是否存在隐患等方面。

    (一)淘宝网、京东网等不是合法的拍卖主体

    一般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为了减少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的不信任,也是为了司法工作的公平开展,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于准入门槛比较高,不是所有的网络电商都能够成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那么在实践操作中,也只能选择淘宝网等几个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当事人会认为,如果每次都选择同一个或者几个拍卖机构,那么容易产生垄断或者产生腐败,所以在拍卖过程中,不能只选择某一个拍卖机构或者某几个拍卖机构。现实生活中,淘宝网、京东网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在网络电商领取形成领头羊的局面,虽然这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司法拍卖平台,但是这也导致了部分人员认为网络司法拍卖造成了拍卖权的垄断,因而导致网络司法拍卖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二)网络司法拍卖缺乏有效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网络电商最主要的提供了拍卖的平台,首先,执行法官无法到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平台的拍卖后台进行监督。因为执行法官在全国各地,而网络平台在总部,如果每一个拍卖案件都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观看或者监督必定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法官的个人精力也无法实现这种逢拍必到的情形,所以执行法官也不可能到达现场进行有效监督。另外,无论淘宝网、京东网如何做大做强,但是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它们还是一个民营企业。将国家司法拍卖的事情交给此类的民营企业去做,有些人心里上无法做到对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天然信任。当然,如果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越做越好,那么这种不信任在漫长的事物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减少,但是在现阶段,人民会认为缺乏对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监督。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隐患增加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导致了竞买人分布范围广,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前均会进行公示公信,告知有竞买意向的人员到现场查看或者积极进行电话沟通交流,但是不可能所有的竞买人都到拍卖的法院实地查看拍卖物,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简单的初步了解,或者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和执行人员进行交流。淘宝、京东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的标的图片,只能反映拍卖物的一部分物理特征,而不能反映标的物的全部问题。比如,竞买人不能从网络上看出一辆车是否发生过交通肇事,一套房子是否在当地有过迷信的说法,这些细节问题在淘宝、京东等拍卖网站中也无法显示出来。当竞买人竞标成功,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很有可能在熟悉了这些情况后,竞买人会提出退货等请求。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前已经进行了种种风险提示和告知,这种不利的结果应当由竞买人自己承受,但是这容易造成竞买人和法院产生纠纷,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路径探析

    笔者认为,纵然网络司法拍卖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但是网络司法拍卖优势明显,从长期来看,它在司法拍卖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为了进一步扩大网络司法拍卖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司法拍卖的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发展,需要对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路径进行探析。

    (一)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动的准绳,是具体的操作方式。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更有效的执行措施成为了必要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也是一种比較成功的选择和以后需要坚持的工作思路。从网络司法拍卖开始出现的时候,国家就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各地的司法拍卖工作,这些法律和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明确的指导,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网络司法拍和变卖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指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就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指导以往的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对分散,不宜梳理,也不利于普通群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了解。下一步,应当对各种关于执行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梳理和汇编,形成明确、统一、具体的操作规范,指导网络司法拍卖,避免各地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不统一,从而影响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网络司法拍卖的整体效果。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的不断发展,不断压缩着拍卖腐败的空间,为了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首先,完善司法拍卖平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确定的有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避免重复使用某一个平台,要多平台使用,探析多个平台同时使用等方式,避免拍卖权的垄断。其次,人民法院尽可能将详细的司法拍卖标的物信息进行网络公示,进行详细的介绍,尽可能多的展示拍卖信息,对于竞买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进行更加明确的说明,对于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的,积极邀请进行现场查看,减少拍卖成交后的纠纷。另外,对于竞买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后的标的物,积极及时的予以兑现。对于无法进行有效拍卖的标的物依法予以降价拍卖,对于第一次降价依旧没有拍卖成交的,可以进行第二次降价拍卖。对于无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积极做好抵账抵偿等工作。最后,加强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培训,执行人员通过学习相应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减少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失误,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信任。

    网络司法拍卖是有利于解决执行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重要举措。通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在更深层次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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