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下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研究

    关键词 “互联网+” 劳动关系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燕思怡,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卓越班。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35

    在互联网逐渐普及的大环境下,劳动关系已经和传统出现了较大的出入,出现了较多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案件,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就需要从劳动者关系入手,分析案件争议的原因,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给出相关的解决方法。一、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争议的成因

    (一)网上证据难以认证

    在互联网较为普遍的环境下,网络办公演变成了电子化、无纸化的办公模式,网上办公不仅方便快捷,还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或者员工在交流过程中都会在网络上生成文件、发送文件,也有一些企業会将劳动合同以电子化的模式进行。但电子化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认证困难,而且劳动合同非常容易被修改,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纷争时,就难以拿出充足的劳动合同证据。

    (二)平台合作模式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办公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措施还并不完善,这也给许多企业带来了漏洞,企业想要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合同来逃避雇主的责任,没有对劳动者和非劳动者规划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导致在出现劳动纷争时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此外由于很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签署合同时也不会认真分析合同内的劳动者权益相关条例,导致出现了后续的纷争。

    (三)劳动关系难以认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得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兴网络职业,但由于我国的法律还并没有对该方面进行法律保护措施,导致劳动者在出现劳动纷争时,难以从法律条例中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给互联网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争议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上的劳动方式也逐渐增多,劳动关系类型逐渐复杂化,劳动者在对法律了解并不充分的条件下,容易被企业诱导,难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劳动关系难以保障

    我国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上,而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则没有详细具体的法律条例,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多元化劳动关系多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法律纷争时,劳动者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容易处于劣势,难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二、明确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模式

    科技的发展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已经变成了不可逆的趋势,而在互联网的社会背景下,产生新型的劳动关系是必然的,因此,在进行法律裁决时,裁判应该将互联网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一类单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与传统劳动关系混为一谈,根据互联网社会背景下的劳动特点来对案件纠纷进行详细的分析,首先明确劳动者与网络平台的劳动关系,清楚,纷争的关键点所在,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网络服务特色,开展公平公正的裁决。

    以美团外卖平台与美团配送员发生劳动纷争为例,配送员与美团平台不是传统的从属关系,配送员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与工作效率,美团平台会将客户下单的收入提成转给配送员,由此分析平台与配送员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复杂的劳动关系。因此当美团配送员与美团平台产生法律纷争时,应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完成法律裁决。第一,应该认真判定配送员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了解配送员与平台之间是否签订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等。第二,配送员与平台的纷争是否违背现有的劳动保护法律,如果违背现有的劳动保护法律,则按照现有法律进行裁决。如果不违背现有的劳动保护法律,但呈现不合理的状况,则进行下一步步骤。第三,按照现有的网络劳动合作特征,分析纷争的过错方,并进行裁决。由于目前的网络劳动合作法律还较为单薄,因此法官在进行裁决时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三、完善互联网相关制度

    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企业一般会以纸质化文件作为交流的主要方式,在互联网初期也有一些企业在尝试电子办公的同时保留纸质化文件。员工在出现劳动纷争时,很容易通过纸质文件得到充足的证据。但目前存在部分企业过于依赖电子办公,缺乏相应的纸质文件,导致法律认证过程中增加许多的困难。此外由于某些企业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同样也有部分劳动者对法律的情况并不了解,导致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劳动关系纷争,因此需要完善互联网的劳动合作制度。首先应该通过对互联网用工平台的宣传来加强互联网用工平台的法律意识,督促用工平台建立完善的劳动合作规范,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劳动纷争。在制定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深入互联网劳动群众之中,了解网络从业者的真实需求,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网络劳动关系法律保护措施的建立,减少网络劳动纷争的产生。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互联网员工平台也要加强内部宣传要求,要求人事管理部门能够对劳动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保护网络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大多数的网络劳动纷争追究其根本原因都是劳动合同的不完善,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劳动合同的完善,要求其在建立劳动合同时,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避免企业逃避雇主责任,同时将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在保留电子版的基础上,保留纸质版文件,从多方面途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互联网用工企业加强内部劳动关系管理为例,在与劳动者产生合作关系时,企业应该与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准备两份电子版劳动合同,分别由企业和劳动者保管,准备三份纸质版劳动合同,分别由企业、劳动者和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劳动关系保障条例,在开展人事招聘活动前,要求人事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劳动关系保障条例有一个完善的了解,对人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互联网劳动关系保障条例考核,要求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在做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自身的权益。四、 加强互联网监管力度

    目前比较主流的互联网劳动行业主要有快递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由于互联网劳动职位逐渐增加,劳动关系逐渐复杂化,由于我国目前对网上劳动关系还没有准确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因此各行业要自发地对网上劳动关系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用来管理本行业内的网络劳动关系。在制定规章制度后,也要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定期对行业内的网络劳动关系进行抽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进行警告处理,如果被警告的企业长期违反规章制度,则对该企业作出一定的市场处罚,避免由于一个企业而毁掉行业的整体经济发展。此外行业内还应该建立互联网平台管理条例,在企业入驻互联网之前对企业的信用情况、发展情况、经营模式等进行调查,确定企业能够在互联网发展中遵守规则。当行业内某一企业出现劳动纷争,则行业要对该企业进行一定的警告并及时调查纷争的原因,尽快解决劳动纷争问题。

    以外卖行业建立第三方监督小组并制定相关条例为例,目前我国的外卖平台主要有饿了么、美团和百度外卖三家,美团作为外卖行业的领军企业可以自发地,连接其他企业,建立互联网劳动力合作规范条例,从平台、外卖员和商家三方面入手,明确三方面的相互关系。可以从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企业中各选取10名工作人员,从其他外卖企业中选取10名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行业内的劳动力纷争进行关注调查,当行业内出现劳动力与企业的纷争时,根据劳动合同或服务条例,尽快及时解决问题。如果某次纷争事件是由于外卖企业逃避雇主的责任,则对外卖企业给出1万元的惩罚,将惩罚作为监督小组的运营成本。监督小组也要定期向外卖企业和配送员宣传网络劳动力的相关知识,帮助企业和配送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推进外卖行业的持久稳定发展。监督小组每季度从外卖行业中随机调查20名配送员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如果发现企业逃避作为雇主的责任,则对企业进行数额5000元的惩罚。五、构建劳动保障体系

    在对互联网劳动关系纷争案件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大多数的纷争起源都是劳动关系难以得到认定。目前出现了大量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而非典型劳动关系在传统法律中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企业在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建立合作关系时签订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非典型劳动力与传统的劳动力工作要求接近,则可以要求企业与劳动力构建合作关系时签订传统的劳动合同。此外,在社会保险交纳方面也应该尽快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现有的勞动保护法中,社会保险费用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支付的,这与现有的互联网劳动关系是不相容的,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对参保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增加互联网平台企业和非典型劳动力参保方式规章制度。十九大以来我国对于劳动保障的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未来的发展之中,劳动保障必然也会朝着公平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可以按照十九大的相关理论建立新型的参保条例。

    以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例,由于互联网劳动力的失业率较高,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可以要求网上劳动力缴纳常规劳动力的60%的社会保险,平台则为非常规劳动力缴纳常规劳动力的50%的社会保险,当网上劳动力在失业时,得到常规劳动力的70%的失业险。由于互联网劳动力在产生工伤时难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可以按照典型劳动力、非典型劳动力来对工伤保险进行计划分类,为非典型劳动力赔偿典型劳动力50%的工伤保险费用,保障非典型劳动力的工作权益。六、总结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已经是现代社会中的经济发展必然趋势,“互联网+”为社会带来了许多新型的职位,而这些职位由于与互联网平台之间不是典型的劳动力关系,并且我国目前对此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导致出现了较多的法律纠纷,因此需要重视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并尽快落实相关措施。

    参考文献:

    [1]汤慧.“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下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6):38-41.

    [2]贺梓恒.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区域比较的路径[J].山东工会论坛,2020(2):19-25+43.

    [3]符健,辛国强,徐鹏,贺晓宇.网约导游服务模式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2):14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