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困境之对策分析

    朱海梦

    [摘要]举证时限制度自实施以来,不断发展完善,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难以避免诸多问题。以其现有困境作为突破口,发掘相应对策,是确保举证时限制度行之有效、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途径。

    [关键词]举证时限;困境;对策

    当前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适用的主要困境可概括为:证据失权严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审前程序不够健全。随着法律大环境的不断更变,此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以解决。

    一、将主观恶意作为适用证据失权的条件

    举证时限制度实施以来,众多学者对严格的证据失权表示了质疑,认为证明权是当事人最为看重的权利之一。若仅仅因为当事人超出了规定时限一定时间,就使其丧失举证权利,继而导致明明占上风的案件惨遭败诉命运,那么无论是涉案当事人还是社会舆论都无法接受甚至是无法容忍这样的结果。但若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逾期恶意,则应当另作特殊对待。举证时限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证据的提交交换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合理限定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一)完善法官的释明义务

    义务相对于权利而存在,当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相关弊端,即给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时,就需要为法官设定相对应的义务以期达到平衡。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释明义务的设定是能够牵制法官的最合适的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官释明义务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没有达到对等,还需进一步完备。

    2012年《民事诉讼法》65条对法官的释明义务未做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大多对法律没有很多了解,缺乏法律知识,对法律程序不够熟悉,所以他们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己方在庭审举证中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都很陌生,法官若不尽释明义务,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而败诉,这显然不符合司法目的。

    (二)当事人参与商讨举证时限

    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具体情况更为了解,故而当事人参与成为衡平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始终无法找到平衡点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促使其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实现我国从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

    想要达到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兼顾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便要努力发现真实,查明诉讼前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而这一发现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对于一个真实的事件,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才是最真实最有力的。因而我国应逐渐转换司法模式,充分重视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完善我国司法运行环境,逐步实现职权主义向当事人诉讼注意模式的转变。由于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中法官就担任着证据的调查、收集、判别等工作,当事人只需起诉即可,故而中国的百姓对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依赖是根深蒂固的。然而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已经不适用这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处理模式。

    (三)明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就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其价值取向自然也是衡平两者达到最好的审理效果。不同的法官对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理解不一,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逾期证据是否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作为决定价值取向的关键,缩小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但实际上很难兼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应尽量迎合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另外还要认清举证时限制度本身就是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的,应尽量衡平公正与效率,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在价值取向上略有偏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主观恶意,则价值取向向效率倾斜,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范围来权衡价值取向和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以确保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能够得以落实。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在于收集与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以解决纠纷[1]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较为完备,可以借鉴学习并适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26条B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获得对除受特权保护外的任何与诉讼主题相关事项的披露,无论它是关系到要求披露方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还是其他任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这包括任何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品的存在、种类、性质、保管、状态和地点,以及知晓披露事项的人的身份与住所。被寻求披露的信息本身不需要是在庭审时能够被采纳的”[2]。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成功改变了以往依靠诉讼程序取胜的错误模式,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另外,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美国,有95%的案件是当事人通过在审前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的,由此可见庭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及意义。

    [注释]

    [1]李玲.举证时限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2]李响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