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权属及保护探析

    关键词 著作权 短视频 知识产权 作品

    作者简介:李俊如,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25

    时下,随着手机等便携智能设备的快速研发和“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短视频已然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风口,商业资本蜂拥而至,普通大众纷纷以创作者或分享者等身份参与其中。知名短视频平台抖音日前发布的《2019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5日,抖音日活跃用户数已突破4亿,在用户即内容提供者的模式下,用户规模的持续扩大使短视频行业获得源源不断的资源动力,短视频产业正引领着生活潮流和经济增长新模式。①

    然而,随着短视频的勃兴发展,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在2018年9月“抖音短视频”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伙拍小视频”一案,正式敲响了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警钟。由此可见,在司法實践和行业发展的双重压力下,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且需深入探讨。一、短视频概念及其分类

    (一)短视频的概念

    短视频是指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以实现快速拍摄录制和在线编辑美化,并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它融合了文字、语音和视频,可以更加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表达、沟通需求,满足人们之间展示与分享的诉求。②

    (二)短视频的分类

    学界目前普遍根据其内容生产方式进行分类,将短视频分为UGC(用户原创内容)类短视频和PGC(专业机构生产内容)类短视频和PUGC(专业用户原创内容)类短视频三种。UGC类短视频是指由短视频平台的普通用户自主完成创作并上传发布的视频,PGC类短视频是指专业的短视频制作机构创作并向公众发布的视频,PUGC是指短视频平台某些具有专业领域知识的用户完成创作并发布的视频。二、短视频的著作权作品属性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基本要件,即要求作品须为创作者根据自己独特的意志将一定的素材进行创作、编排或整合而形成的,并且能够被复制。若要探究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需先论证短视频处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即论证短视频是否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争论是判断短视频作品属性的重要部分。笔者认为,可从内容“独立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分别评析其独创性。作品的“独立性”要求作品须为创作者独立完成,未依靠他人帮助干预完成内容,不存在对现有作品的模仿或抄袭。作品的“创造性”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特思想情感、个人独特风格等具有鲜明的个人符号在内。

    在目前短视频的主要类别中,大致可分为个人原创模式内容短视频和复制模式内容短视频。个人原创模式内容例如一段原创手势、动作或舞蹈、原创音乐或情景等,此类作品的创造性较高,内容具有较强的个人风格元素,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复制模式内容例如在相同背景音乐下模仿他人创作完成的动作、完成他人创作的固定情景等。根据制作短视频的移动终端的特点,目前大部分UGC短视频的制作一到二人即可完成,其制作简单快捷,多数具有独立完成的特点。其次,“创造性”并不意味着“新颖性”,因此创造性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与现存作品相同来进行判断。因此在确定短视频的创造性时,不能要求作品存在绝无仅有的内容。

    但笔者认为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也不宜过低,虽然每位用户的完成情景或完成环境等不尽相同,但复制模式内容短视频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创造性。复制模式内容短视频在实质意义上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单纯复制完成他人创作的一小段内容,并不会体现个人独特的思想表达,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能构成作品。

    还有学者认为在短视频的作品属性认定中,否定其独创性的理由之一还有完成短视频素材选择性空间太小或不存在。即短视频的重要特点是依托于智能移动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录制和快捷美化编辑。这意味着创作人往往不会对创作内容和剪辑进行深思熟虑的考虑,使创造性所必需的选择空间大大缩小。反而言之,只要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就会存在短视频独创性的可能。关于存在否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另一理由即时长问题,笔者认为短视频的时长并不会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在实践中已存在许多佐证,即使短短十五秒的短视频也可以充分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意图和强烈个人风格并达到作品的要求。三、属于作品的短视频著作权权属及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未对短视频的权属和保护路径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短视频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等类型进行保护。

    (一)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可根据其内容类型分别进行讨论。PGC(专业机构生产内容)类短视频是由专业的短视频制作团队完成的,其制作往往分工、流程明确,有固定的导演、编剧、摄像等工作人员。因此PGC类短视频可以作为微电影的一种,享有电影作品的完整的著作权,其制片人为著作权人。短视频的导演、编剧、摄影等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署名权和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短视频的音乐、剧本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词曲作者或编剧等享有对其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随着短视频产业的发展,PGC 内容创作制作团队数量正快速增加,将PGC类短视频划分为电影作品,更有效的保护了团队制作人员的权利,也促进其作品产出的效率。

    UGC(用户原创内容)、PUGC(专业用户原创内容)两类短视频往往为短视频平台用户自主创作完成,作品制作较为简单,此类作品的分工、流程等具有个人性,一到二人即可完成一部短视频的创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单人创作完成的短视频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于个人,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权利主体为合作者共同享有,但一方在上传发布其短视频作品时须征得其他合作者的同意。

    (二)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首先,根据短视频的特点,对于短视频网络传播平台来说,不能不加以区别的单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在多数情况下,网络内容提供者对侵权内容只需要做到“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因为在多数网络侵权中,网络内容提供者并不能事先发现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只需要在接到被侵权著作权人的通知下尽到删除义务即可。但在实践中可得出,大多数侵权短视频带着原作品的标识,而且这些被侵权作品往往属于热播剧或音乐作品,因此短视频网络传播平台对此类侵权行为完全可以做到预先审查。在网络技术水平逐渐发达的现代社会,短视频平台也可以尝试凭借人工智能自动识别内容技术进行短视频内容的初步审查,以提高短视频审查效率,或例如使用浮印技术等凭借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前预防,促进原创短视频的快速传播。

    其次,作为短视频网络传播平台用户,即短视频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由于其年龄较低和法律意识较为单薄的特点,可能无意中侵犯了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与短视频网络传播平台达成引导用户保护著作权的相关合作,以引领广大用户自觉做到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以此减轻短视频平台的审查负担。

    注释:

    ①抖音日活跃用户数已超4亿——更多的人,更大的世界[N].经济日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957258385718810&wfr=spider&for=pc.2020-01-06.

    ②中商产业研究院:2018年中國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简版)[R].https://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301/160524118867.shtml.2018-03-01.

    参考文献:

    [1]付光辉.互联网UGC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探析——以“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9(2):22-25.

    [2]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05):65-73.

    [3]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9(4):44-49.

    [4]李伟.内容创业新“视”代[J].华东科技,2016(11):74-76.

    [5]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J].出版发行研究,2019(4):5-8.

    [6]张雯,朱阁.侵害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以“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为例[J].法律适用,2019(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