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浅析

    柳春雨

    我国现行有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所以,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一问题如何在制度上得到切实的保障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具有义务公开信息的信息拥有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来看,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各个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一些非行政机构的国有单位。

    一、明确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主体

    (一)单位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国家机关的界定,充当单位义务主体的应是:一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军队;二是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垄断公司。

    (二)个人主体。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现代国家的知情权制度普遍确认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因此,人们有权利了解公职人员的经历、品德、才能、观点、性格以及财产状况、家庭、婚姻、待人处事等。因此,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中的个人应该包括各种公职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界定以后,我们发现人事档案的所属权之争对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人事档案的所属权归某个组织或人事部门,那个组织或人事部门就义务公开社会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人事档案的所属权归个人,如果这个人是上述人员,也有义务公开社会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二、明确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

    要确定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人事档案利用的需求。通过对一些单位和某一人才市场的调查,得知利用人事档案的理由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或人事部门为了办理当事人的任免、调动、出国、升学、入党入团、职称评审、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等项事务,需要进行考察、校核相关事宜;2、有关部门为了对档案当事人的某个问题进行复查,做出结论和进行批复;3、纪检监察、公安、安全保卫等部门因特殊事宜需查阅借用某人的档案;4、档案当事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因出国、入伍、入党入团等情况进行政审,需要了解其有关情况并出具证明;5、当事人因本人职称评审、任免、调动、出国、升学、入党入团、交纳各种保险金、购房或办理住房公积金等事宜查阅借阅或需要档案复印件。

    档案利用方一般有二种:一是档案当事人所在的主管单位、协管单位或是上级机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安全保卫等部门的委派人,二是人事档案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代表。第一种档案利用方符合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第二种档案利用者是否可以调档阅档,正是本文探讨和关注的焦点。这也是对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限制最重要的突破。本文认为,第二种档案利用者是拥有享受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知情权的又一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宪法》中直接找不到公民可享受人事档案知情权的条款,甚至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有不允许任何人查阅或借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明文规定,但这并非就表明档案当事人没有对本人人事档案的知情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有新发布的《条例》也表明公众对国家政务拥有知情权、参与权乃至互动权。根据“权利推定”,我国公民对其人事档案具有知情权,是符合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的:作为下位法的各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应服从上位法—《宪法》的精神。我们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只要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个人应享有对自己档案的知情权,个人可以知道自己档案的目录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在当今尤其重要。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级人才市场的出现,使得各层次各专业的人才交流渠道畅通,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辞职、应聘、身份变换、交纳各项保险、出国、升学等等时有发生,使流动人员对人事档案需求更大、更频繁。档案存在的价值就是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建议将第二种人纳入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

    当然,档案信息对个人只有利用权利,没有修改权利。如对信息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人事档案信息向个人开放,不仅可以大大方便当事人,而且还可以增强公民的档案意识,有利于加强广大公民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民服务。这样做的同时也是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准则,更是人事档案存在价值的彰显。

    三、制定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

    通观中外各国信息公开规定的实践,信息公开以行政主体在公开中的作用可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如我国的《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等)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被动公开信息,是指应民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允许申请人通过查阅、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或者应申请人的申请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也有学者将政务公开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形式。微观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律行为;宏观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是由有关政府机关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相应政府管理资料范围、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制度。

    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可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由于人事档案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等特殊因素,本文认为被动公开方式或微观公开的方式更为适当合理。为尊重个人权利、保证人事档案信息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建立全国共享的人才信息中心,在人事档案中增添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人事档案利用复审制,加强人事档案的前端控制,在收集档案材料的过程中应将收集的权利、收集的目的、公开使用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征得本人的认可与签名。任何公民只要具有合理的理由并经过相关授权便可履行利用人事档案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