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规则的实施及建议

林海


摘要: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日趋严重,受到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视。船舶垃圾是重要污染源之一,国际海事组织重新修订了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并已经在2013年1月1日生效。本文结合新生效的MARPOL附则V对船舶垃圾管理的规定,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变化出发,为船舶做好垃圾管理以及履约工作,对在船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给出相应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船舶垃圾管理 垃圾管理新公约 MARPOL73/78 建议与对策
1 新MARPOL附则V《船舶垃圾管理规则》简介
1.1 主要内容
新的附则V一共有9条和一个附录,是作为MARPOL73/78防污公约一个专门调整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的技术性附则,主要是规定垃圾能够排放的种类,以及排放的要求,不排放垃圾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设备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垃圾文书工作。具体内容大致分为下述几方面:
1) 定义、适用范围
主要是垃圾的定义和特殊区域等的定义
2) 禁止排放的一般性规定(旧规则是一般性许可)
3) 在特殊区域之外的排放
主要讲在特殊区在满足一定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排放的垃圾种类。
4) 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主要讲在特殊区在满足一定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排放的垃圾种类。
5) 对从固定或浮动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
6)例外(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排放垃圾的特殊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和不可抗拒因素)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排放的例外情况
7)港口国监督检查要求
8)垃圾收集储存设备
9)垃圾文书:《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及告示
1.2 生效的时间
新规则生效时间:MARPOL附则V2011年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被接受,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 新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新旧规则不同之处分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定义对比分析 ,适用范围对比分析 ,一般规定对比分析,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对比分析,固体或浮动平台要求对比分析,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对比分析,例外对比分析,接收设施对比分析,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对比分析,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对比分析,如表1 所示。
表1 新旧垃圾管理规则对比 规定 提案修订
第1条–定义 定义涵盖了所有正文中的项目术语;垃圾定义中包含了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特殊区域从第5条移到了第1条。
第2条–适用范围 无变化。
第2条–垃圾排放入海的一般禁止 新增垃圾排放的一般禁止条款。
第3条-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要求船舶在航行中作为第3(1)条;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第4条 – 处置垃圾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第5条–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 特殊区域的定义移到了第1条;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货物残留物及状况的要求;
有关特殊区域内接收设施的要求移到了第7条。
第6条–例外 新增第2附条的有关要求;
非故意丢失合成网具扩展为所有渔具。
第7条–接收设施 原第5条有关特殊区域内接收设施移到了第7条。
第8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在第8(1)条新增“离岸装卸站”的要求;
第9条–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要求告示的最小船长依然保持12米不变;固定和移动平台要求具备告示和垃圾管理计划;减小了具备垃圾管理计划的船舶尺寸要求;垃圾记录簿中新增渔具丢失的数据记录;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首先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垃圾排放原则从一般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变化到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细节上除了垃圾公告牌的要求(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没有变化外,几乎每一条都有所变化。具体表现在:定义,使用范围,垃圾分类,垃圾排放原则,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例外,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簿。
3 新船舶垃圾管理规则下的履约建议
船舶垃圾管理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船舶垃圾规则性修订案给出的一些建议,其中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船员队伍以及船舶公司。
3.1 海事管理机构切实履行起相关监管职责
3.1.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建议主管机关根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Ⅴ及其修正案的新要求对《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关于船舶垃圾污染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制定相应的垃圾处理规定,对船舶违法进行操作性排放、船员的随意排放行为以及其他违法情况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细化,便于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船舶及船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排放的打击力度。
同时结合新规则修改《垃圾管理记录簿》。对垃圾定义适用范围、特殊区域的要求等修正制定新的《垃圾管理记录簿》,认真做好国际公约的国内化。
3.1.2 加强港口接受设施的检查
我国法律对没有明确海事管理机关对港口接收设施的管理职能,但是海事管理机关对为保证到港船舶的垃圾排放,履行公约的要求,也应该有义务督促检查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配备和维护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上述要求,在进行港口建设或者新建、改建或扩建码头时,海事管理机关应该提前要求港口按照规定配备充足、充量的接受设备,并建立好相应的对垃圾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专业队伍,同时海事主管机关及时对港口接受设备的性能,数量进行检查。对垃圾接受设施不符合垃圾新规则规定的,海事主管机关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或码头不予审批。
3.1.3 加大实船检查力度
加大对船舶垃圾处理设备和垃圾储存容器的检验。对垃圾处理设备的性能检验,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贴在或者悬挂相应的位置,垃圾处理设备外观是否整洁进行实船检查。
重点加强对垃圾文书的检验,随着船舶垃圾管理新规则的生效实施,不少船舶上的垃圾文书没有及时更新,应重点检查。在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垃圾记录簿》进行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新的公约新的要求进行经常检查,确保垃圾文书是最新版本,非最新版本要督促船员进行更新更换,并对垃圾文书的填写是否合乎规范进行详细检查,包括垃圾的定义,垃圾的分类以及是否将新增船舶垃圾意外落水需要记载到垃圾记录簿(如渔具落失)、上岸处理的垃圾的接收证明、接收证明上要是否有英文,是否有接收单位盖章并把接收证明正本贴在垃圾记录簿内。
3.2 船员要认真做好实船垃圾管理
船员作为船舶垃圾管理的第一参与者是更好履约的关键,也是问题出现的最直接原因,因此给出下面具体的建议:
3.2.1 培养垃圾管理意识和船舶卫生观念
船舶垃圾的管理既是MARPOL73/78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利通过PSC检查的需要,更是船员海洋环保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可以说,船舶的垃圾管理工作没有太多技术性的内容,主要依靠广大船员的责任心。另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船舶垃圾管理工作的成效往往与船上的卫生制度、船员的卫生观念情况紧密相关。在一艘有着完善船舶卫生制度的船上,在船员的日常行为和对制度的落实中都体现出船员有强烈的卫生观念、卫生行为与习惯。因此,强化船员垃圾管理意识,充分发挥船员主观能动性,使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船上的垃圾管理活动在全体船员的监控之下,无管理上的“ 盲点”,更无思想上的麻痹和惰性。如此,船舶良好的垃圾管理工作对于每位船员来说,不仅仅反映出对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遵守,更是船员良好的卫生习惯的体现。
3.2.2 规范垃圾管理文书
对垃圾文书进行主动更新和更换。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要尽快更新,格式也要符合新的要求。用船员国语言记载。《垃圾管理计划》中可能会涉及垃圾处理设备,如垃圾压缩机、粉碎机、焚烧炉等。如设有焚烧炉,则焚烧炉须经型式认可试验,按照IMO制定的《船用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进行试验,并从主管机关申请统一格式的《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对于船舶垃圾记录簿需要尽快到指定的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更换;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填写时需要注意:考虑到垃圾定义分类已经发生变化,注意严格按照公约对垃圾分类处理进行记录;切实记录每一次垃圾的处理包括焚烧,排放或者其他手段的处理,不弄虚作假。
3.2.3 加强垃圾分类处理
对垃圾重新进行分类。为使船舶垃圾管理更加具有操作性, 建议细分船舶垃圾种类使其更加容易分类和管理, 如可以根据垃圾的物质构成和性质相近,将垃圾种类分为塑料和混有塑料的垃圾类、玻璃和陶器类、食品废弃物类、纸制品和布类等,这样更易于在船舶实际生产和生活中船员和相关人员分类、收集和管理,同时为改变“三色”垃圾收集容器造成的分类困难,可以根据垃圾的分类配置相应的存储容器和回收设备, 这样就会对垃圾的管理工作容易起来。
3.2.4 船舶进港前做好自检
到港前,实施对全船的垃圾管理情况做全面自检的制度,靠港前召开船员大会,对新规则特别是港口国对新规则的实行以及港口国根据新规则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港口国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强调。这也是船舶管理由传统的“ 被动反应型”转变为“主动预防型”的一个具体体现。船舶垃圾管理方面的自检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各生活处所、走廊通道,保证卫生状况良好,不存在过量的垃圾等不安全的状况;巡查各垃圾存放点收集容器的垃圾存放情况;对垃圾记录簿的记载情况进行复查,并应确保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垃圾接受收据和证明要到位,全部内容都处于备查状态下,以迎接PSC的检查。
3.3船舶管理公司应高度重视船舶垃圾管理
3.3.1 迅速更新SMS文件
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更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文件,并且要结合新规则重新修订关于船舶垃圾管理的内容。船舶管理公司应该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究新规则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SMS中关于船舶垃圾管理的内容,并尽快在本公司船舶上试运行,对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及时更改和弥补,最终确定完善的符合法规、公约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同时,定期对船员进行体系培训和内控检查,确保船员能够懂得船舶垃圾管理的要求并切实履行,达到正确处理船舶垃圾、规范记录相关文书的要求。
3.3.2及时培训船员
对船员进行补差培训,特别是关于垃圾管理部分。并且要落实到每一个船员而不仅仅是高级船员,包括普通船员、大厨。学习内容包括公约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规则学习以及公司新修订的SMS体系文件学习。
落实船舶垃圾管理方面的规定,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教育全体船员严格按照《垃圾管理计划》要管理垃圾;首次到达一个新的港口时,及时向全体船员宣传港口对垃圾管理的规定和特殊要求等;对使用或管理垃圾处理设备的船员,经培训后再上岗工作;新上船船员及时进行垃圾管理计划教育,特别是实习生,由于不熟悉船舶垃圾管理要求,有时在港内他们的许多行为会给船舶带来一些不必有的麻烦。
3.3.3 配置先进的船舶防污设备
如果船舶配置了先进的防污染设置(船舶垃圾处理设备),包括焚烧炉,用粉碎机,磨碎机、压缩机使船舶自身具有更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通常将食品废弃物粒径减少到小于25mm)。这样可以减少港口处理船舶垃圾的工作量。减少船舶到港口延误的可能性。
4 结论
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缔约国,对于MARPOL73/78公约附则V的新修订案的生效,必须按规定执行,同时也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起到表率作用,展示海事大国的风范。因此本文通过对新旧规则的对比给予了一些船舶垃圾管理的建议,同时适当的分析了一席新规则制定的背景和出发点。同时随着新规则的生效,全国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规则加强对船舶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队伍也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GJTY/HJ/HJ1009.htm
[2]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G/chuanjishe/tongzhigonggao/201205/t20120530_1247433.html
[3] ]孙志辉.重视海洋经略海洋.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
[4]江彦桥.海洋船舶防污染技术.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0
[5] http://www.lvsecn.org/html/Policies/guojitiaoli/2010/1106/1611.html
[6]潘晓峰.《MARPOL73/78公约》附则IV实施对策.水运管理,2009.12:31-33
[7]张彤斌,李国凯,于庆昌等.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
[8] 陈佶,邱奇.《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水运,2012.7:9-11
[9]王伟勇,龚浩.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有关规则及对策.机电设备,2005.5: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