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创新视域下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探索

    宫亚星

    【摘 要】基因编辑技术引发了全球各方专家与公众的争论和伦理方面的热议。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不仅在生物科技领域尚未取得可靠技术,也可能将社会伦理秩序完全颠覆,而后者也许更值得人类社会担忧。其相关伦理争论集中在其对子女后代健康、人类物种多样性的影响等方面。“负责任创新”是主要针对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伦理问题提出的综合途径进行探索的理论方法,有助于为构筑立体的基因编辑技术监管体系,化解其伦理悖论提供方法指导和建议,对加快建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建设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负责任创新;基因编辑技术;创新;维度;伦理

    中图分类号:Q819 文献标志码:A? ? ? ? ? ? ?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36-0214-02

    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讨论目前有很多,其中在人与人、人与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方面可能会产生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隐患。一旦这种负效应产生,将会给整个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伦理风险的复杂性决定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产物。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

    (一)人与自身的风险

    基因编辑技术尚未成熟,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对人类基因库的消极影响更是极其复杂难以掌控的,也许会在人类后代中产生基因变异或基金突变,导致无法控制的后果。首先,对遗传信息进行切割,可能会引发基因组其他目标位置不必要的基因突变,这种基因突变有可能造成其他新型疾病的病发率,也可能影响基因组的正常结构,使其正常表达遭受影响,人类遗传系统产生结构性紊乱,导致身体不健全婴儿的出生。针对多细胞胚胎基因的编辑修饰,除会导致基因突变,由大量细胞存在,遗漏部分由于各种因素使细胞未被编辑,其对整个生物圈的结果由此将变得复杂和不可预料。

    (二)人与人的风险

    人与人之间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伦理风险。将人类的胚胎基因进行改编,所出现的新的技术人将从根本上区别于人类对人的本质的定义,而新的技术人再根据自身改编出其他新型技术人。由此一來,整个人类乃至生物系统将产生灾难性紊乱且难以控制,人的基本定义也将重新被定义。其次,代际间的矛盾也会严重违背伦理原则,假设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改写人类基因得到国际批准,专家便可设计完美的子孙后代,由于贫富差距的存在,富人的父母会将自己的更多财富用于改写自己后代的基因,设计出完美的后代,使富人和穷人的差距彻底拉大。除此之外,父母所认为的完美基因,并不一定就是后代认为的“完美”,违背了人的自主权,产生严重的伦理悖论。

    (三)人与社会的风险

    人与社会的风险除上述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不平等社会关系加深,还可预见的是,将资本与新兴的生物科技技术相互关联,资本与科技的结合,会使人类的发展误入歧途,人类可能会因此而为之疯狂,而产生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基因优劣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固化,这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诱发极大的挑战和冲击。

    (四)人与自然的风险

    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编辑人类基因组会严重损坏人与自然界的完整性,与达尔文进化论的自然选择相背离。对生物体基因的改编引发的基因突变和变异,导致的副作用可能是无法想象的,基因链完整性受损,是伦理所不允许的。当人类肆意妄为地将人类基因组的基因进行增添消除时,不仅触动、改变而且还损害了人类的基因组,结果可能导致人类正常的形态特征与生理功能的改变,这也严重违背了自然界,生物进化基因链的完整性。因此,在伦理学对基因编辑技术的考量上,除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人类需要编辑自身基因才能避免威胁。否则,基因编辑技术对于编辑人类基因组在伦理上是不予认可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责任考量

    反思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时代需求。人类更应在如今科技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具有前瞻性的视角。基因编辑技术在应用层面上首先应明确责任伦理的主体,其次需建立健全与此相关的伦理监督机制。除此之外,利用负责任创新理念分析出与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通过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商,弥补体制、技术、部署上的缺陷。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与人类的发展密切相关,负责任创新主张在未来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创新环节上,既要考虑对自然界产生的后果,也应考虑人们的需求和伦理的影响,在综合评估二者的基础上,从而找到作为新的用于人类生命科学的功能性需求。

    (一)预测维度:基因编辑技术负责任的基础

    负责任创新把关注的重心从原来的风险转移到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上,不在针对风险的后果而更注重创新研发。预测维度是指在技术研发和创新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环境、经济以及其他领域产生的潜在风险和隐患,为技术创新的一系列环节提供可靠的预测与评估。因此,在负责任创新的理念上,基因编辑技术应建立在前瞻性的视角之上进行研发,针对疾病的消除,遗传疾病的修饰,对可能引发的基因突变或变异的潜在风险进行预测。此外,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主体是人类,技术对于人类的应用存在价值与伦理差异是极其复杂的,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必须在技术创新之前进行必要的预测和评估。

    (二)反思维度: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双向检视

    基因编辑技术在促进人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不断地在反思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负责任创新里的负责任是指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除了技术的发明者和组织者,还有与此相关的利益共同体等组织共同反思,负责任使得反思成为一个公共事务。当我们无法决定基因编辑技术的标准和价值在具体应用中是否有存在隐患时,需要将反思集中于实验室层面之上,使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共同参与到实验室活动当中,对此技术的应用进行双向检视。

    (三)协商维度:基因编辑技术相关者的平等对话

    在负责任创新理念中,协商指的是对话,集体审议,共同参与。通过把此技术目的、困境公开与各个利益相关群体集思广益,来推动此技术的进程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风险,需要责任主体的共识来做出最有利的决定,新的伦理风险应该凝聚社会力量,为责任主体伦理的破旧立新提供新契机。这需要全体社会公民组织起来,树立整体价值理念,合理分摊各自的责任,引导人们及早警惕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自觉地去了解新的规避方法。

    (四)反饋维度:基因编辑技术主体间的动态整合

    反馈维度是基因编辑技术主体间的动态整合。负责任创新视角下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还需要对具有利益相关者的反应和变化的情况,对伦理框架和方向进行调整。通过协商的有效机制和预期性治理,不断把伦理风险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

    三、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风险的解决路径

    负责任创新视域下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探索,旨在对技术创新提供前瞻性的视角,对加快建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建设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应明确基因编辑技术的负责任主体,根据基因编辑技术的负责任主体划分,应明确共有投资者、执行者、利益相关者以及立法者和管理者等四类。各利益相关主体应明确自己的责任,目的在于最终达到道德主体的自律。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风险,需要责任主体的共识来做出最有利的决定,还需要全体社会公民组织起来,树立整体价值理念,把基因技术共同体作为责任伦理的主体。其次,构建基因编辑技术相关者的对话平台。政府在推进基因编辑技术的进程中,需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此技术的管理和评估。在此过程中,还应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构建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公开对话平台,让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再次,确立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伦理原则。基因编辑技术应以增进公众健康和社会福祉为目标,达到公众受益最大化、对公众伤害最小化的目的。利益相关者应保持一种审慎的警觉,时刻关注人类的未来。基因编辑技术应符合公正、公平、安保和安全等基本社会伦理准世代的权利,全面评估技术创新的收益、安全、风险。责任应贯穿于研究目标的确立、研究方法的应用以及获得研究实体性成果的过程之中。

    此外,还需形成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评审流程。一方面,建立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专门机构,基于伦理原则和规范,对所审查项目做出批准、要求修改、暂停研究以及不批准等决定,确保相关人群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制定标准的伦理审查流程和规范性建制,设立基因编辑技术的准入机制,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推进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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