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农民普法教育改善路径

    姜婷 吴霞 陈生华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农民 普法教育 改善路径

    基金项目: 2019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立项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普法教育研究-以湖南省华容县为例,项目编号:201910543041;2019年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普法教育研究-以湖南省华容县为例;项目编号:S201910543001。

    作者简介:姜婷,湖南理工学院;吴霞,湖南理工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陈生华,湖南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G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81一、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现状

    通过走访华容县各个乡镇,总结该县司法局的普法工作以及收集华容县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处理各类案件的比例,笔者得出民间借贷是目前华容县农民间主要法律纠纷之一。如表1所示,2019年初至2019年8月21日止仅通过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有403起,占该院民事案件纠纷的20%左右,且近五年来呈上升的趋势。

    通过翻阅近两年来华容县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卷,我们总结了产生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借据不规范;不积极催收欠款,错过诉讼时效;利率设置不合理;这其中借据不规范和错过诉讼时效占较大比重。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农民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普及,对减少纠纷的产生,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表1: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2019年受理案件数表

    

    圖1: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形成原因

二、农村民间借贷普法教育背景

    近几年,农民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华容县农村民商事案件的主体,通过翻阅这些案卷,我们发现这其中百分之七十的案件是由于农民自身法制意识薄弱造成的:缺乏法律知识,没有预先对可控风险进行防范。究其根本,是农民普法教育的体系存在问题。目前我国普法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一)客观上,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民间借贷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衍生的经济行为,不同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共性和个性。而经济发展的共性和个性也体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但是在立法中却没有体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通常是针对全国地区普遍适用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类似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却很少,面对一些农村新出现的民刑交织的民间借贷案件,“套路贷”案件,没有很好解决措施。法律讲究实效性,对于农民体现的尤为明显,当现行法律不能解决一些地区的专门性问题时,普法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二)主观上,普法工作有待完善

    1.普法教育工作体系不完善,农民缺少学习机会。笔者在华容县三封镇各村委会走访过程中发现,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村委会对环境整治问题比较注重,因为环境整治主要是农村外部形象的一个改善,实施起来难度小,成效快。笔者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普法工作的目的应该是教会人民如何去运用工具。如在民间借贷这类问题上,民间借贷的合同应该如何制定,法律规定利率上限是多少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普法内容上很少涉及。农民也因此缺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

    2.法律定义模糊不清,农民学法缺乏活力。58岁的刘大姐跟我们说:“现在农村经济水平高,治安好,只要自己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了。将守法看作普法,学法的唯一目的这是十分片面的。例如:在民间借贷问题上,如果农民法律意识完善,清楚自己的权利,了解法律的边界,就能够很好的利用它进行合法的融资,促进资金流通,发展经济。而当前的普法内容也正是缺少了这一点的认识,农民认为和法律自己无关,缺少学习动力,没有把法律的学习从被动变为主动。

    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是宏观的,也是长期的。政府和立法机关一直在这方面不断努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 但是经济发展,资金流动增多,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只增不减。单靠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三、民间借贷农民普法教育的完善

    (一)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应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利于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条文的正确运用及标准的统一。如上文所述现行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各部门法条文中,未成系统。但从华容县人民法院所调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已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因案件数量之多,伴随社会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的加快,法律的编撰和修改更应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将各分散法律条文结合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呈现的新特点,形成系统的法律。

    (二)农民民间借贷普法教育主体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1.地方政府组织形成“民间借贷普法工作办”,维持长期民间借贷普法教育工作开展。政府成立“民间借贷普法工作办”为“首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以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法治环境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农村民间借贷的法治宣传工作。笔者在华容县三封寺镇各村进行走访调研时,总结当下农村具有普片性及代表性的主要现状是:对于不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法治宣传及法治活动完全没有了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充分体现法治宣传在于“对口”和“应需”,最大限度司法及公共资源的节约和普法效果最大化。

    2.法院、司法局积极配合加大民间借贷普法教育提升空间。法院、司法局普法志愿者下乡,发放民间借贷普法宣传资料,并选取典型案例,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群众讲解案例,以案释法,来确保普法教育取得成效。其普法提升空间核心为法院、司法局,增进普法工作交流与联系,及时发现农民民间借贷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普法内容及方向,并引导农民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3.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普法教育宣传,积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确保农民民间借贷普法宣传面面俱到,普法工作的扎实推进。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到农民民间借贷普法工作中,一方面深入各村、社区、服务点设立咨询台,解决农民疑难问题,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人民调解的工作压力,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筑法律“防火墙”。另一方面积极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最贴近农民生活,了解农民生活现状。应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有效解决农民部分尚未化解以及潜在的矛盾纠纷。

    (三)明确农民民间借贷普法教育内容,农民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合法化

    我国现阶段,农民受教育水平及文化程度不高,在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过程中,容易忽视一些切实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笔者综合华容县农村地区的调研及历年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案件得出,普法内容最主要的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读,其最主要的是会用法,例如在普通的民间借贷借条内容规范上,农民能正确认识借条的书写内容如下:(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订立,其内容包括利率的确定,币种、数额、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等 ;(2)要清楚担保人、保证人的真正含义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和义务;(3)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在面对高利贷与非法集资陷阱时该如何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寻找救济的途径,清楚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树立权利意识,从而激发法律自身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约束自觉性。

    综上所述,我们从普法体系、主体、内容三个方面系统的阐述了民间借贷普法教育问题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这些具体的建议可以解决农村民间借贷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调动农村普法活力,用法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候美萍.民间借贷纠纷问题法律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杨雪琪,蔡洋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9.

    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法律适用,2015.

    杜建良,谭春新,魏力国.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结算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河北金融,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