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物证取证的相关探究

    关键词 网络诈骗案件 电子物证 取证 优化建议

    作者简介:余绯,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43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世界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应用价值,但同时也出现更多样化网络诈骗形式,对人们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务必对其提高重视度,保证该类案件问题的有效处理。网络诈骗案件与传统诈骗案件有很大差异,成本低、更荫蔽、形式多样且造成的危害性更重,加强侦查技术在该类案件处理中更加重要。电子证物作为法定证据之后,相关取证机制及技术还需及时结合网络环境变化尽快优化,电子取证技术落实的合法有效才能为网络环境安全维护提供更有力支持,解决法律应用局限,实现对群众财产安全的合理维护。一、电子物证取证的相关法律概述

    电子取证是法律与技术的统一结合,属于多领域交互综合应用,所以在界定时,也必须从两方面来思考,如从技术层面分析,取证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信息数据采集专业能力,操作规范与否等都会产生必要影响,而从法律层面分析,取证环节是否契合法律规范、取证内容是否具有良好的证据能力等也对电子取证应用有很大影响,比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都需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取证在法律和技术两层面上都不够成熟,处于新旧取证方式融合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分析法律相关内容,尤其是取证程序时,必须重视技术应用的重要性。

    电子取证的一般法律程序:其一,在准备阶段,需进行必要的取证主体资格审核,相关技术及必要的取证设备都需事先备好,对信息来源及即将开展的取证过程详细规划,确保取证过程能有序、规范开展。其二,在初步执行阶段,应充分考虑到电子物证的特殊性,从现实空间以及网络上传、下载空间中综合检测,手机与电脑上的各项证据都需合法、规范存取,并全部扣押,保证数据信息有效利用。其三,在加强执行阶段,会依据专业分析与检验技术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探究,先完成数据备份,随后再将其中合法有用信息内容提取出来,作为网络诈骗问题处理的关键参考内容。其四,在汇总鉴定阶段,需对加强执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证据进行统一整理,保证取证结果的准确性,并编制结论报告书等,为网络诈骗案件的破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1]。

    上述四个环节均有很强的关联,比如取证结果并不一定能具备有效性,很多时候需重新返回环节中进行再次考证,而且各技术应用时还要严格遵循新刑法在合法依据中的限定,以此保证电子取证制度的完善。二、电子物证取证的现实状况

    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电子取证如今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和新变化,需对此提高警惕,及时改进取证机制。

    出现的新变化如下几点:其一,电子取证机制尚不全面,无论是在问题的辨识还是警惕上都还不具成熟认知,电子物证作为案件破获证据的应用难以准确落实,还需提高宣传;其二,网络环境更加复杂,不仅有很多大规模形式的网络诈骗案件,其中小规模多元化的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率也在逐渐提升,万元以下诈骗案件呈现更高发生率,应对该类问题加以重视;其三,电子取证流程还需加以改进,现场电子取证勘验是必然需要完善的过程,依靠诉讼需求,将法律文书规范作为关键点,实现实战程序的顺序化是尤为关键的任务,取证准备、证据采集、识别、保存、分析以及最后的报告生成,都需以规范流程作为必要依据准则,所以务必对流程的合法性、专业性进一步强化;其四,主体隐私保障意识的明确需求,也是新网络时代背景下的重大变动,很多公民个人隐私界定较为困难,而且不少关键证据来自于比较隐私的网络数据中,更需综合考虑避免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减少对公民信息安全危害的同时,如何提高电子物证应用的合法性。

    出现的问题如下:其一,网络安全漏洞问题在电子取证工作中的严重阻碍,这是新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过程,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嫌疑人都具备较强的网络技术,突破网络安全保护程序,实施攻击、破坏与诈骗,而侦查手段现代化改进尚未取得真正落实,虽然技侦、网侦与图侦三项整合,但很多情况下仍以技侦为主,网侦与图侦的应用并不全面,而且技侦在取证合法性上还存在一定限制,导致网络安全漏洞问题很难实现有效控制。其二,电子取证合法规范性有待商榷,同样基于当下电子取证发展现实而言,电子物证多还作为一种辅助资料,通过单一片段资料分析利用,而未考虑数据链问题,以至于电子取证多受滞后性和弱势地位限制,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电子物證应用的实效性,亟需对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等尽快随网络环境变化加以调整和改进。其三,人身同一认定工作比较困难,这也是电子取证中最难以合理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大型的案件处理中,涉及内容比较广泛,最终所获取的证据结果很容易出现无法准确对应的情况,比如面对计算机操控具体对应不清的问题时,很容易对最后定罪量刑造成不利干扰。三、电子物证取证困难的成因

    电子物证取证困难多因无法合理适应新网络时代变化需求,以至于各种问题出现,使侦查机关难以有效获取合法规范的电子物证,本文结合某市常发网络诈骗案件简要分析几点成因内容。一方面,与公民信息安全维护有关。该市各类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中,80%以上者都与公民网络信息泄露有关,同前文所述网络安全漏洞的多发,安全不足不仅容易造成更多网络诈骗案件的精准行骗,而且会使电子取证工作量成倍增加,更加繁琐,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维护方面的打击力度,从而为电子取证提供更多支持。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关联机制。经探查发现,该市公安机关在进行电子取证时与网络运营方来回沟通,严重影响物证获取的宝贵时间,而且很多网络运营方、公民甚至是政府相关部门在电子取证方面均无全面认知,电子取证机制的不健全、可参照法律法规不足、诉讼程序中缺乏自信等,都是影响电子取证迅速合理的主要原因,导致该市在取证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随意性,以及应用中的不规范[2]。

    四、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物证取证优化建议

    (一)逐步完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是电子取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指导,是在传统取证方式与新网络时代需求融合创新下促进电子取证各环节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刑法规范要求内容之一,取证主体、形式、流程以及相关内容具加以判别,保证其应用之合法性,并加强对人权的维护;侦查机关与检查机关需对自身审查措施加以完善,取证过程中应将实地证据与网络证据结合,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比如在联网多方人员诈骗操作时,会涉及很多个人信息内容,需在合法取证的同时注重对他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避免出现非法問题。最佳证据原则,与传统取证不同,在原件的认定上更加复杂,因为电子物证的动态性和可更改性,保证原件证据比较困难,而且电子物证打印实物有效性还需尽快明确,应与法律法规结合,在取证分析、报告环节出具详细的审查证明与资料参与法庭质证,并结合专业电子设备作为原件备查,以此提高证据有用性[3]。网络传闻证据排除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无证据能力传闻证据的清除,转变为网络传闻证据更需提高鉴别能力,对各种用于证明案件外相关事实内容真实性的证据加以区别,比如在网络诈骗中基于错误信息而出现的信息内容、庭外视听影响的网络信息、与案件判定并未实际关联的网络信息等,应作为取证检定环节中重要排查内容。

    (二)强化取证平台应用的法律监管

    及时性与准确性是各类案件证据获取的关键要点,网络诈骗案件更不例外,电子取证虽在这类案件中广泛应用,但大数据与云网络环境的变化,仍使取证平台应用中存在很多阻力,务必促进法律监管机制的强化。需落实网络法定身份。受时代发展与网络环境影响,全网络实名制尚无法真正落实,目前更适合于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关联使用,从而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法律监管的合理维持,同时,网络运营方因只提及信息安全维护的责任,却并未详细提及监管主体,所以更需促进统一监管平台的构建与强化,使其具备更强大的数据存储、数据分析以及数据监管功能,并针对网络安全漏洞展开必要的维护,比如通过公安机关与金融行业间的交流,构建反诈联合处理中心,尽快掌握案件发生相关人员的资金交互状况,结合实名制落实人员信息,从而保证取证的及时性。另一方面还需对运营方的相关权利加以限定,很多取证效率与准确性影响因素多与运营方数据监管有很大关联,使取证时间增加、取证干扰因素加重,可通过资质限定的第三方进行数据内容管理,并分别对接运营方与有关部门,构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平台,以网络安全法规为基础加以监管,促进取证过程的规范化[4]。

    (三)落实网络人权保障体系

    “两高一部”使电子取证得以健全,但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还不够成熟,机制与制度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其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除严格遵循法律监管权威性之外,也需重视人权隐私的保护。隐私保护是宪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要重视对法律对象隐私权的维护,这也是对权力滥用的规范界定,即便是被追诉人也应注意对其隐私信息加以保护,一方面应将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解释原则等融入到取证环节中,同上述三项环节一起增进对公民隐私权的维护,尤其在网络云端取证中,更需将制约理念融入其间,从而提高对电子取证的合法制约。另一方面,重视令状主义的应用,这也是当下网络安全法律监管机制并未健全背景下的必要操作,我国刑诉法关于案件取证的相关认定就对取证内容、搜查及扣押范围等加以明确,所以侦查机关需先结合诈骗案件进行搜查范围的确定,随后再申领令状,并按电子取证的法律规范流程开展,仔细区别非案件电子数据内容,确保在取证中能合法控制各类边界,通过专业技术应用,实现对诈骗案件各项数据信息的有效处理,并保证案件涉及隐私内容的全面维护。五、结语

    总之,电子取证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但也具有很高的信息技术性,保证其在实施中以程序法、实体法作为基本原则,才能使电子物证作为法律判断的有力证据,同时,这也是当前网络诈骗案件破获的最主要方法,加强技术与法律双向强化,才能为我国网络安全维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曹晓宝.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取证策略与证据体系构建[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2):29.

    [2]王宁,龚德中.投资交易型网络诈骗案件的电子证据分析[J].警察技术,2020(1):58.

    [3]秘雨欣.论网络诈骗侦查模式之转变[J].法制博览,2018(33):206.

    [4]季晨.论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电子取证[D].浙江大学,20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