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原因及影响

    高珊

    【摘 要】苏联于1933年正式提出将中东铁路出售给日本。几经谈判,1935年3月,双方在未经中国认可的情况下,正式签订《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将中东铁路出售给日本,究其原因有:为了维护自身远东地区稳定,中东铁路经济及军事地位下降和旧中国外交的软弱等。这虽然暂时缓解了苏日两国的矛盾,但造成了中国主权的破坏与领土不完整,造成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的恶劣后果。

    【关键词】苏联;中东铁路;日本;原因;影响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1-0093-02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沦为日本独占的殖民地。苏联为维护其在东北的原有权益,不顾中国的主权与利益,违背1924年的《中俄协定》,单方面将中东铁路北段(北满铁路)以1.4亿卖给日本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这一畸形事件发生在当时特定社会背景之下。

    一、 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背景

    中东铁路始称东清铁路,是沙俄为进一步控制远东与侵略中国,借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失败之际,与中国签订《中俄密约》,于1898—1903年在中国领土上修建的铁路。它以哈尔滨为中心,向东、西分别至绥芬河、满洲里,南至大连、旅顺,全长约2400公里,成“丁”字形,与俄国境内经海参崴与西伯利亚铁路相连。

    1904—1905年,日俄战争爆发,俄国战败。中俄双方签订《朴茨茅斯和约》,俄国将其对旅大的租借权及东清铁路的部分——长春至旅顺段(南满铁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转给日本。中国政府抗议无效,1905年12月22日,被迫签订《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承认俄国的转让生效。1917年十月革命后,新生苏维埃政权诞生,发布了三次对华宣言,表示放弃历届俄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订立的所有条约,放弃夺取的一切中国领土,愿意与中国建立友好关系,于是中国逐步收回对东清铁路附属地的管辖权。1920年,东清铁路更名为中国东方铁路,简称中东铁路。1924年,中俄双方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以及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条约规定中东路为中苏合办、纯系商业性质的铁路,并允诺中国可以用中国资本赎回铁路以及附属的一切财产。但苏联很快违反条约,1925年签署《苏日协定》,依旧承认《朴茨茅斯和约》有效。苏联的做法引起中国政府不满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正积极开展“革命外交”,致力于订立新约与收回主权。1929年,张学良以武力强行收回当时苏联掌握的中东铁路所有权与管理权,积极驱逐苏联的工作人员,并查封苏联商业机构。对此,苏联方面在中苏边境采取武装介入方式应对。不久,东北军便战败,收回中东铁路的管理权以失败告终。这就是“中东铁路事件”。事后,同年12月签订了《伯力协定》,协定恢复了俄国在中东铁路管理中的原有权益,维持中东铁路为中俄两国共管的状态。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地区为日本独占。1932年,“伪满洲国”建立,日本野心逐步膨胀,决定独霸中东铁路,但其并没有直接武力夺取,而是采取破坏、干扰铁路的正常运营等方式。截至1933年,“日本已在中东铁路沿线附近修筑近一千公里的铁路和两千公里的公路 , 抢夺了中东铁路的部分运输量”[1]。同年4月,日本阻断了满洲里与西伯利亚的铁路运输,5月,日本又将铁路东端出口封闭。日本总领事在照会苏联铁路局长时,甚至威胁说:如果俄国军队进入满洲国,日本将予保卫措施解决。因为中东铁路问题,苏日关系非常紧张,日军甚至在满洲里、绥芬河调集了大量军队,准备随时进攻苏联。面对日军对苏联边境造成的威胁,苏联决定妥协,从1932年开始寻找机会,“或者通过驻日大使,或者通过日本驻苏大使,私下表示了愿意出售的意思”[2]。日本政府反响热烈。

    二、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原因

    1933年5月2日,当时的苏联外长李维诺夫正式提议,“愿将中东路售与日本或伪满洲国”[3]。日本政府随即电告苏联:“满洲国”已经建国,其作为出售对象更为合适,日本愿意作为调节斡旋者,并提供东京为交涉地点。

    自1933年6月起,在没有中国代表的参与下,关于出售中东铁路问题进行了近两年的谈判,并以苏联在售价上再次妥协而告终。1935年3月24日,苏联代表与伪满代表在东京签订了《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协定规定:苏联以日本国金币1亿4千万元将中东铁路一切权利移让给“满洲国”政府,此后的中东铁路则为“满洲国”政府单独占有并管理。协议签署当天,中国政府便拒绝承认该条约,并表明中东铁路的一切权益不被约束。3月26日,中国政府再次“向 ‘九国公约国致送节略,指出苏俄完全违约越权,中国不承认中东路的非法买卖,并保留所有权利。[3]”

    苏联与“伪满洲国”签订的《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擅自将中国东北地区的铁路出售的原因主要有:

    (一)苏联远东防御体系尚未健全,避免东西战线同时作战

    1917年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苏联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与敌视中建立。20世纪30年代,德日法西斯兴起,美英推行绥靖政策,将祸水东引至苏联。此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西有德国法西斯叫嚣,东有日本法西斯虎视眈眈,面临东西夹击的状态。而苏联面积广阔,东西跨距长,其经济、政治、文化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有史以来,苏联一直将西线防御作为重点。随着九一八事变的发生,苏联加紧建设东部防线。但东西相比较,来自西部的德国法西斯威胁更大,所以重点防御工作仍在西部,并发生转变。对于西部的日本法西斯,苏联必须做出妥协让步,在远东地区缓和与日本的矛盾,尽量维持苏日“和平”。

    蘇日矛盾由来已久,主要的矛盾冲突集中在中国东北地区的权益问题。随着日本在东北地区势力逐步增大甚至占领东北地区,这严重威胁了苏联的在华利益,甚至远东地区的安全。苏联从本国利益出发,“处于战略安全和利益的考虑,竭力避免卷入战祸”[4],而中东铁路问题可能作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苏联自然选择对日本的妥协避让。这便成为苏联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将中东铁路出售给日本的根本原因。

    (二)中东铁路为苏联提供的经济利益减少,军事地位下降

    沙皇俄国修建中东铁路的目的包括夺取东北地区的资源,为进一步侵略中国提供通道,根本在于为经济与军事服务。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逐渐被日本所占,中东铁路也处于日军的包围之中,经济与军事地位直线下降。尤其在伪满洲国成立后,中东铁路不但无利可图,甚至成为一种负担。这也促使苏联向日本妥协让步,私自出售中东铁路。

    (三)民国政府外交羸弱,无力阻止铁路外售

    近代以来,中国政府在外交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清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北洋政府的“二十一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旧投靠美帝,对日妥协,实行反苏的外交政策。“中东路事件”使中苏断交,加剧了收回中东铁路的难度。同时民国政府表现出的软弱不抵抗,加速日本对东北的侵略。这成为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外部原因。

    三、 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影响

    苏联忽略中国态度,私自将中东铁路出售给“伪满洲国”,这对中、日、苏以及三国之间的关系均产生了很大影响。

    (一)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壞了中国的领土完整

    中东铁路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苏联的这一行为公然违反了中东路协定中的关于中东路前途问题,由中苏两国共同决定的相关协议,这是对软弱的旧中国的蔑视与侮辱,深深地证明了“弱国无外交”的道理。不仅如此,苏联的谈判与出售对象是中国政府与人民不承认的、日本在中国的代理人“伪满洲国”,这一系列行为深深伤害了中苏两国交往,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完整,影响了苏联的国际形象。而这一行为更表明,苏联在事实上承认了“满洲国”的存在,鼓动日本将东北地区从中国分离出去。

    (二)进一步鼓动了日本对华侵略,助长了日本法西斯的嚣张气焰

    《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的签订是日本在外交上的一个胜利。这个胜利是以牺牲中国利益为代价取得的,造成了日本将苏联势力驱逐出东北,而由日本独占的局面。在军事上,日本可以借中东铁路北满段大规模运兵,以便镇压在此活跃的抗日联军,破坏抗日革命根据地。同时,也严重驱逐了苏联的革命力量。经济上,中东铁路沿线的木材、煤炭等资源丰富,日本帝国主义将其大量掠夺回国,以满足国内的军民需求,并进一步为侵略战争服务。局势上,苏联出售中东铁路,“对于日本的侵略政策,当然是一种鼓励”[5],为日本独占的中东铁路为日本侵华提供了极为方便的军事、物资运送条件,极大的助长了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侵略中国的嚣张气焰。1935年5月开始,日本在华北地区制造一系列侵华事变;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人民陷入了无尽的苦难之中。这完全否定了苏联冠冕堂皇的说辞:出售中东铁路是为了远东地区的和平,是对世界和平的保障。

    (三)暂时缓和了苏日矛盾,避免两国在远东地区的正面冲突

    苏联一直认为,相比东部的日本,西部的德国才是真正可怕的敌人,所以对于日本,苏联经常采取妥协态度,多次对于中日问题公开表态,推行“严格的不干涉政策”,想要置身事外。但事实上,苏联对中东铁路的出售只是暂时缓和的两国之间的矛盾,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日本国内主张“北进”的军国主义态度,促进日本“大陆政策”进一步实施,推动日本帝国主义将侵略的铁蹄进一步踏向中国。

    参考文献:

    [1]B·西波斯.《1933-1935年的苏联外交政策》(俄文 版)[M].第100-101页.

    [2]转引自满铁史资料(第二卷)[M].中华书局出版社, 1979.

    [3]郭延以.俄帝侵略中国简史[M].台北:台湾文海出 版社,1985.

    [4]田保国.民国时期中苏关系:1917-1949[M].济南: 济南出版社,1999.

    [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国民党史文献选编: 1894-1949[M].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