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研究综述

    高峰 王晓瑜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支付 电子支付 法律视域 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高峰,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中国法制史;王晓瑜,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审计专业,硕士(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审计、国家审计。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72

    第三方支付是伴随20世纪互联网信息化所产生的,最早是由美国的独立销售组织制度(Independent Sales Organization,ISO)演变而来的。90年代,为使日益兴起的电子支付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美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PayPal成立,以其优势迅速占领了整个美国电子支付领域。2000年以后,PayPal公司调整其经营政策,并与美国最大的拍卖公司eBay达成收购协议,由此PayPal正式成为了eBay公司对外支付业务的主要途径。当今除PayPal外,还有Google Pay、Apple Pay、World Pay等成为欧美国家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重要参与者。2005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马云在达沃斯经济论坛上第一次提出“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不久,阿里巴巴集团将原先与淘宝、天猫对接的支付途径支付宝正式分离出去,成立支付宝公司。支付宝的成立以及迅速发展对原本固化的支付领域重新定义,受此冲击国内涌现出一批第三方支付,如腾讯的微信支付,京东商城的京东金融,苏宁商城的苏宁金融以及在传统支付领域的银联也推出了云闪付。现如今,国内第三方支付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大讨论,因此本文综合国内外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制度和研究,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一、国内研究现状

    广东财经大学的李莉莎教授以专著的形式系统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的基础理论问题,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政府监管、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作了详尽的探究,并且对欧美国家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制度進行介绍与比较,认为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进行了探讨,具体而言她认为应当建立一套多元化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南昌航空大学的钟志勇教授在其专著以经济法为视域,认为当前我国货币制度已不能适应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而是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结合的货币体系,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逐步确立。除此之外,该专著以英美等国为比较对象,针对交易双方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还对第三方支付在市场准入、交易监管、跨境交易、金融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二、第三方支付基础理论研究

    所谓第三方支付,我国法律法规及理论界并未给出明确定义,而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虽然规定:“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但并未规定“第三方支付”的明确定义。维基百科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由第三方业者居中于买卖家之间进行收付款作业的交易方式。杨丽华教授在其撰写的论文中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有资金结算需求的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提供在线货币支付、货币资金转移、资金结算的一种电子支付。 东北财经大学的陈旭光博士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商户或个人通过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使用某种产品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进行命令,实现非现实货币交易的支付方式。三、第三方支付市场规制研究

    (一)市场准入制度理论

    马永保、王东光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必须有所限制,由于第三支付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有着同样的属性,对消费者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运营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成立之时就必须严密把控,应该对此类企业的准入设置相应的门槛,具体而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运营,并且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许可。 宫玉寒、李俊平、刘路等学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我国与美国、欧盟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重点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其成熟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思考。 王献义认为当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同于以往的互联网企业,因其涉及金融等业务,应当将其定性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将金融交易安全作为企业的第一要素,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准入上也应该要有严密的事先审查措施。

    (二)市场监管研究

    孙丽、徐明基于对2016年欧盟制定的《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PSDII)探讨和分析,认为首先欧盟这一规定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政府监管、沉淀资金的保护上有着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其次,我国法律尚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和地位给出明确的界定,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督中,首先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最后,我国应当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杨晨、胡娟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所产生的沉淀资金应当加强监控,一方面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做好外部监控,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内部风控部门要对财物管理做好监督,由内而外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全方位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安全。

    四、第三方支付金融法视角研究

    沉淀资金理论。卢楠、张朝俊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产生的沉淀资金安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沉淀资金以及产生的孳息归属应当归属于银行,为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安全,他们创新的提出了保证金制度,并且建议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障金机制。杨宏芹、张岑在其文章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归属问题为出发点,结合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和合同制度深入分析,通过比较欧美国家的备付金制度,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该借鉴其经验,并且认为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应当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五、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黎四奇教授在其论文中,首先提出现今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法律理念缺失,进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是准金融机构,因其对交易双方所产生的沉淀资金负有重要的存储作用,作为当今互联网时代新兴的交易平台承担着更多更重要的使命,由于网络交易的不确定性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全问题是支付革命的生命线”。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问题也是应当因其足够重视的问题,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始终贯彻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理念,监管与救济并举,一旦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要及时依照相关程序对消费者依法进行救济。六、结语

    综上,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上的研究,对于第三方支付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法律是一种语言的艺术,讲究用词的准确性、语言的逻辑性、规范的完整性。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理论研究争议的关键是如何准确定位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在法律实践上,法律的创制者早已习惯了用实践反推理论,“哪痛医哪”成为了一种常态,虽然现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但这些规范通常以“办法”“意见”的形式出台,并且内容不够详实,难以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法律规范,若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当前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范,显然难以尽如人意。总而言之,我国目前越来越庞大的电子支付市场呼唤着一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准入、监管、沉淀资金的存储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且层级高于目前部门规章的上位法。第三方支付涉及着多个领域,如何用法律规制相关领域,是我们下一步丞待思考的问题。

    注释:

    李莉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

    钟志勇.经济法论丛-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杨丽华.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商研究,2019,36(6):127-138.

    马永保.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现实依据、问题透视及改进路径[J].商业研究,2014(1);王东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J].中国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现代化,2018.

    宫玉寒.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7(2);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6);刘路.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3).

    王献义.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绊倒了谁[J].人力资源,2010(10).

    孙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环境探讨[J].新西部,2010(1);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险与监管[J].金融与经济,2010(2).

    参考文献:

    [1]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2]杨明基.新编经济金融词典[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3]坚鹏.移动支付:开启“互联网+”商务之门[M].中国宇航出版社,2016.

    [4]黎四奇.我国第三方支付客户沉淀资金治理改良方略[J].政法论丛,2018(1):92-100.

    [5]杨利华.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J].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18,34(5):93-101.

    [6]吴尚明.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4).

    [7]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29(3):7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