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张卉芸

    摘要:《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之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开始被落实、应用。此法在明确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前提条件之下,对“避风港”“红旗”等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再次创新了“避风港”规则。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来讲,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维度进行分析,本文主张认为,必须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商平台义务,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再次创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纠纷平台治理工作,营建公平、公正、安全的电商环境。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8-0076-02

    0 引言

    在互联网技术、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推动之下,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其中针对中国电商环境下的知識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独立、完善、合理的电商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出了诸多新型发展策略,期望切实保护各方知识产权利益,营建优良的电商环境。近些年,电子商务席卷全球,走进世界人民的生活之中,人们的消费方式、生活模式也因此而产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从法律层面为电子商务精英发展模式提供了重要依据,依据该法律可以妥善处理点上了领域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规制电商行业的不良行为,加快推动电商行业的发展。作为与互联网技术发展存在密切关联的新型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得到贯彻落实,必须要对《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研究,并不断优化、改进。

    1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购物方式更加多元化、智能化程度更高,但是也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变的更加繁琐复杂。若想实现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必须要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其一,相较于普通商务活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备特殊性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涵盖范围相对更广,并且信息交换速度也更快。电子商务主要以互联网技术作为重要基础,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备成本相对较低、扩散速度非常快的优点[1]。利用互联网技术,侵权人可以把一些侵权商品直接售卖给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侵权行为的成本相对更低,并且可以获取暴利,此种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也非常大。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确保其具备更高的可行性,更加高效、合理。其二,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来讲,信息十分繁杂,并且存在具备一定的虚拟性的特点,侵权人由于具备隐蔽性,所以权利人一般不会发现侵权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维权。如果权利人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那么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例如与侵权人协商、向法院起诉等。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之中,权利人基本上不能取得与侵权人的直接联系,并且向行政机关求助时,存在成本高、跨度大的问题。所以电子商务具备广泛、快速的特点,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在此种情况下,店商品平台应当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

    2 《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特点

    2.1 多元保护机制

    高度重视事前治理与事中治理工作,将这两方面工作摆放至与事后管理并重的位置之上。近些年,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发展过程之中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变的十分隐蔽,审查监督工作的难度日益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按照事后救济模开展工作,在此中环境下,电商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产权保护工作的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从传统的单一事后责任救济逐渐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并重的保护机制。在电商法之中,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由三大部分组成,即保护规则、治理措施、侵权责任。知识产权治理措、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互对应,在实施治理措施的过程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侵权责任制度、知识产权治理措施属于两种并行的法律机制,两者的构成要素、标准均存在较大差异[3]。通过对比分析,平台价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制度实质上是一个根本制度,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之外的一种压力与法律制约,平台经营者的治理措施可以按照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逐步优化、改进,这两种法律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十分微妙,既不可直接取代,同时也不能混淆。

    2.2 强调电商生态内的平台作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从本质意义上来讲,电商平台是互联网经济高度发展时代下的一种必然产物,结合电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从性质的温度展开剖析,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元化服务的一个重要媒介,在电商生态环境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实践过程之中,经营者入驻平台的过程之中,会事前与平台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表明自身自愿、主动接受平台提出的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言,此行为同样是交易规则的重要构成模块。平台价经营者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进行优化的过程之中,应当严格遵循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醒平台内部经营者严格遵循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自觉接受平台的管理,同时承诺,当违反法律规定时,自觉接受相应的惩罚[4]。结合实际情况,对平台施加压力仅仅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最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构建一个健康、稳定、安全、和谐的网络空间,对于平台法律责任来讲,其仅仅是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必须要所从网络空间治理的宏观角度对网络平台进行深入剖析,重点关注平台治理工作。

    2.3 注重对电商语境下各方利益进行均衡

    传统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之中非常关注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人所存在的利益关系,电商生态内部存在若干个主体,并且各主体间的利益非常复杂,在电商法环境之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高度重视对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进行均衡。如果由于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的经营者受到经济损失,那么平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该规定实质上是一个“无过错责任”,只要在客观层面上产生了错误,那么知识产权权力人便必须要承担平台内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失,并不需要对其主观方面上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考虑。总之,平臺知识产权治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平台发展需求建设一套合理、完善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治疗体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共享的目的。

    3 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措施

    其一,《电子商务法》中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避风港”规则,平台内的经营者具有“反通知”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对如何对受损人进行救济进行详细阐述。为了切实保护他人的合理权益,可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权力范围。其二,对法律滞后性、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方面进行考虑的基础之上,应当在法律服务的基本框架之中鼓励平台开展创新,强化平台治理工作。对于电商平台来讲,其所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完善。电商平台的精细化规定可以有效提升纠纷解决率,降低平台产生纠纷的概率[6]。同时,电商平台处理的投诉通知数量非常巨大,权利人被迫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维权,此种行为不但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且还可以控制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的成本。

    4 结语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法》从多个维度、多个层面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了详细介绍与分析,明确了其适用性,同时鼓励电商平台在法律框架之内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进一步完善,发挥电商平台的具体效用,实现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逐步完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小草.《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法体系适用研究[J].法律适用,2020(13):124-135.

    [2]李梦艳.谈《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电商平台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20(18):5-6+10.

    [3]范艳伟,王珏.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6):21-26.

    [4]熊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4):10-15.

    [5]王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电商法草案二审? 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11-02(006).

    [6]贾庆伟,卢平.互联网经济漫谈①网络“疆界”谁来划分: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经济信息,2000(9):37-38.

    (责编: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