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启动难困境与突破

    关键词 民事执行 破产程序 启动 困境 突破

    作者简介: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67一、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考察

    (一)执行僵局:执行不能导致执行积案消化难

    “执行难”是法院在进行执行过程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在此过程中,通过对执行积案的消化,能够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在实际中,执行积案的消化是重要的部分,尤其是一些以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以公司为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积案中并没有处于正常运营的状态,通常公司所处的状态都是吊销状态,而公司的主要责任人都不明下落,债权人数量又比较多。“目前,我国的未执行到位案件中,有40%-50%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而其中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 针对这种情况,各个地方法院在结案率等方案的压力下,都会将这一类案件进行中止或者终结。从考核角度来看,这类案件都经过了正常手续,应该成为 “结案”,然而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这些案子并没有被全部处理完毕,并不能认为已经完成终结。其后,如果有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这类案件就会变成恢复执行案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被正常审理,就会被各级法院积压下来,成为 “抽屉案”。对于这些执行不能案件,由于其只能经过正常的结案程序后,才能够完成终结,由于其不能完全被终结,所以造成了大量的积压。

    (二)破产闲置:破产启动程序自我抑制与萎缩

    《企业破产法》迎合了时代发展,其立法模式更加适应当前市场的发展,其中,还额外设立了“执转破”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之后,结合传统经验,市场中将会有很多企业利用这一制度,来争取最大化利益,所以预期会产生较多的破产案件,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相反,破产启动率相对比较低,结合实际数据分析,在统计破产案件数量过程,其呈现的是下降趋势,结合2007~2016数据统计,发现 2007年~2013年之间,破产案件数量呈明显的逐年递减状态,而在2014年~2016年这三年间,虽然破产案件数量比前略有上升,但从案件总数来看,其和市场中需要救治和出清的企业数量相比。从实际分析,每年大约有80万企业退出市场,那么对于主动注销的企业来说,占所有企业的一半,其他企业均为被吊销企业,这些企业中,符合破产程序退出机制的企业数量仅为0.4%。这些退出市场的企业,并不符合剖产程序,那么这样就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因此,可以说《企业破产法》在实施阶段必然会面临到此问题,以及司法实践的困难。

    (三)功能错位:参与分配程序挤压破产适用空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至第96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持续经营下去,没有被盘活的希望,而面对众多债权人,企业法人的财产根本偿还所有的债权人债权,那么企业可以告知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之后,申请债务人破产;而如果企业不能经营下去,也没有被盘活的希望,债务人没有经过相关当事人的同意,直接注销,其财产也不足够偿还债权人,为了有效偿还债权人的债权,使得每个债权人都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可以启动分配程序,来对各个债权人进行债权的偿还。而由于参与分配的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参与人员逐渐变得复杂,在进行责任分配时会占有较大的空间[1],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构建成一个“准破产程序”,这就使得原本应该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的案件,反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当中,将破产的使用空间进行挤压。二、完善中国民事执行中破产法启动程序之路径选择

    (一)功能归位: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关系的重构

    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上分析,目前有关于这两者的法律规定,但仅仅只有一条规定,就是第十二条,并且第十二条中的内容并不全面,只是简单的几句话,并且在实践中,操作性也不强,所造成司法实践中,分配制度和破产制度之间,出现一定的错位,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参与分配的操作过程会存在很大差异性,那么自然会出现问题,若在此过程中增加企业法人,那么法人在被执行人案件中,就会出现矛盾,同时也和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应该对这项制度进行梳理,重新定位。

    从债务清偿制度角度看,债权人实现债权,可以通过三种制度手段,分别是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程序和破产程序。其中,执行程序属于个别执行,这种情况是指,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偿还所有的债务,从参与分配和破产程序上看,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并不能全部偿还债权人债权,而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形式不同,分成两种选择。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有限破产主义,所以破产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而对于非法人和自然人没有破产能力,为了偿还债权人债权,公平对待每个债权人,采取参与分配机制。

    那么与之相对的,如果破产人无法偿还债务,且所有资产也无法抵债的情况下就要执行破产程序,从适用主體角度分析,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是相互补充的。但是,在现有法律中,一定情况下这两个程序会出现竞合,这就会导致在执行破产程序,或者进行参与分配的时候,无法真正落实法律内容。

    (二)立法建议:破产启动申请主义模式的修正

    1.参与分配制度其实只是当前情况下,所衍生出来的一种过渡政策制度,其最终一定被破产程序所替代。可以从两点来分析,第一点,从国际角度来看,在破产法的优化过程也是在不断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不断增加,这时候法律在区别保护一些主体,显得不是十分公平,由此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逐渐发生改变,向着现代破产立法的方向发展。第二点,在个人信用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也必然会不断完善,那么也自然会纳入到破产法范畴,这样为了补缺有限破产主义下,构建出来参与分配制度,就不被继续需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2.想要有效衔接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功能,那么就应该构建出执行和破产之间转换的机制。破产和执行两个程序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点,都是需要在完成民事权利确定后,才能够执行的程序。但是两种程序在最终达到目标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执行程序想要实现的目标是:实现个别债权人的权力,更看重效率和价值;而破产程序想要实现的目标是:要以公平为原则,重视所有人的权益,若不允许法人参与分配制度,那么不应该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者没人申请启动,那么执行程序就不在发挥作用,而破产程序也不能正常启动。所以,一定要构建一种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能够快速终结执行程序,要重视提高原有破产程序的处理效率,通过可以进行破产程序的案件中,优化执行程序,从而不断提高破产工作质量。[2]

    3.尊重私法和公法之间的融合趋势,增加国家干预空间。虽然按照传统费分类方法,程序法是公法,商事实体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之间不相同,但是从全球各个国家来看,破产法当中都不是独立的公法,也不是独立的私法,都具有一定的公法和私法规定,所以,想要严格区分私法与公法,存在一定的难度。其实,正确的看待私法公法化问题很容易,破产法中给与国家和当事人足够的空间和活动范围。比如,破产法的启动,可以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启动,那么要在体现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出现国家权力干预问题,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社会的诚信和公平,甚至对国家的市场监督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破产程序当中,加入一定的国家干预十分必要。

    (三)制度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具体设计

    1.启动条件。法院依职权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但是法院并不能对企业的相关事务进行干预,因为破产程序启动时,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这说的法院,针对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破产程序,而这里只是针对企业法人为被执行的情况。(2)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处于执行不能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应该结合规定,通过合理的程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进行抵债,或者资不抵债,此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在此过程中法院要积极受理,提高破产启动的效率。(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不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尽到相关的义务,但是当事人还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2.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受理。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受理案件的不同办理机构,后续的处理事项也不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权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样的案件受理过程,受理后应该尽快交给破产审判部门,以提进一步高审理速度。第二种,如果受理案件的是其他法院,那么需要将相关案件送到能够受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执行中止,在案件审理出结果之后,在完成案件的终结。

    3.执行转破产案件材料移送。案件如果从执行程序变为破产程序,那么需要将相关的材料整理,移交给相关部門。

    4.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审理。在实践过程,法院要做好企业工作,尤其对于“生病企业”来说,更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不断构建常态化的市场救治体系,以此才能不断提高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效率。三、结语

    破产程序启动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执行程序与剖产程序衔接不畅等等,但从剖产程序启动立法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内容还存在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执行力度,能够保障企业规范退出机制,防治企业自行退市等逃责行为。为了保障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优化相关程序以及预防中的律师实务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而且还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基于这个背景下,本文针对现阶段启动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突破路径,旨在助力于相关程序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章剑飞.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2]廖灵莉.民事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研究[D].华侨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