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关键词 公司法规则 合同路径 正当性

    作者简介: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57

    现代市场经济飞速增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到新的时期,当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公司法在国家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因此,国家应当将公司法的地位提高,要用一种合理的方法完善公司法。但是,目前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也在研究公司法,它们发现,公司法结构尚不是太完善,即使从整体上看,目前仍是上升阶段,关于公司法的相关商讨仍在持续进行中,市场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公司法也产生了细微的变化[1]。新时期中,完善公司法是目前最迫切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探究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有重大的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未来的发展前途以及合同方彼此的利益,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必要的贡献。一、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分析

    (一)公司合同属于关系契约

    关系合同的签订双方彼此是不能够把将来要出现的情况做到有效的把控,所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这种不可预知的情况就被看作是随机因素。由于这种因素的出现,那么大多数的公司合同都是不会保證签订好后一直都没问题,一直等到市场产生变化,就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的完善,这就和签一次合同终身收益理念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关系合同的签订的目的是将合同双方彼此的利益保护好,这样可以共同达到赢利,并且这种关系合同一直都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中。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大部分的关系合同所涉及到的关系都是错综复杂的,这种现场出现的一大重要原因是因为合同中涉及到的单位或者个人甚多,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断变得紧密,双方合作的伙伴为了将这层关系稳定,双方需要做出利益让步来维护所有合同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但是,由于部分的关系契约和交易契约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旧式的合同法不能保障合作双方彼此的利益[2]。

    (二)公司合同属于长期契约

    只要不发生突发情况,绝大多数的公司合同都是在长期契约的范畴之内,公司会着手于相关合同的后续安排。然而,合同本身所带有的长期性特点会在公司制定和履行合同时显现出诸多难题。公司成立初期,绝大部分的关系都是一种良好的关系,而且公司里面的大多数股东都是根本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做出科学的预估签订的长期合同中的细微环节,这样也可以很好地将各种事情相互之间产生的矛盾得以规避。当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意味着公司合同必然出现了漏洞公司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提出有效措施进行难题的解决,那么,本来仅仅依存于合同来保证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这就会导致诸多问题的产生,而且在有些时候通过公司合同来解决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将股东的收益减少[3]。与此同时,长期性质的合同自身也有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不可能事先在签订合同时预估准确的,因此,人们对未来不可预测的事情束手无策,并且他们也不会知晓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外在还是内在因素诱发的,当这些不好的事情一旦出现,利益相关者不能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决策,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合同,那么,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彼此间的利益,长此以往,就会出现无法修复的系统性问题。

    除了上述阐述的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相继出现,由于公司合同自身的特点决定着未来事情不可预估,就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完成不了自身的贡献值以及得不到自身的合理利益,它会影响公司在未来和其他企业的合作关系,在现实生活里面,虽然也会存在部分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办事,但是仍然也会有部分公司较为巧妙地利用了合同的特点,在合同生效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不断地修改补善,最终会将另外一方的利益损害。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上述的事件,就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各自的利益划分。二、合同路径下的公司合同法的价值分析

    (一)公司合同的模板机制探究

    保险、贷款和购房等相关合同是人们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最常触碰的合同,这些合同绝大多数都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有着必要的关联,加之合同的签订都还是基于专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政府机构没有在合同中担当任何一个角色,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政府机构的公正性,可以更好地将合同双方彼此之间的利益兼顾,保证了合同的公平公正[4]。

    与此同时,签订双方签署的标准合同能够将双方的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全部合同都是要经过双方见面签订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会增加很多原本不需要支出的绝大多数费用,现场签订也会将很多成本的花销增多,也会产生较多的签订合同的漏洞,失去公平性,最终会使得双方利益受损,不利于双方间的合作共赢。所以,借助于合同法来给合同加以定性的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将谈判合同的成本控制在预算之内,有效的处理好合同里面的各项条款,保证签订双方彼此的利益,对于双方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

    (二)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探究

    第一,公司合同如果是长期性质的合同,那么,它的大多数条款信息都是不会产生变化的,签订双方也不会事先考虑对合同产生影响的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这也导致了合同本身就会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就要被搬上台,该机制可以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利益,一旦不可控因素出现时,它会立马做出修缮动作,进而很有力地维护了双方彼此间的利益。

    第二,公司的参与方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未来不可预测的因素保持一种忽视的态度,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一种中立的态度,能够在将来方便合同双方办事,为他们也在一定意义上提供了良好的合作环境,保证了二者即使在将来出现合同问题,也不会因为利益原因不欢而散,反而是能够相互理解,语气平和商量解决办法。

    第三,公司合同的长期性也会导致将来很多的不可预知因素出现,这就会让未来这些因素出现之时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处理,部分公司不会注重保障员工和债权人的相关利益,然而,由于公司法的出现,将这个问题得以有效的处理,补足合同中的不足,保证签订合同双方彼此之间的利益[5]。

    (三)公司合同的非效率目标追求

    追求非效率目标是公司合同下的公司法的部分价值所在,仅仅是从市场方面研究公司法,那么就会把公司法的政治属性忽略掉。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市场和效率在公司法中处于支配地位,但是在有些较为敏感的时期,公司法还要肩负相应的政治重担。大多数的国家都有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可以参与进公司计划,这样也表明了法律可以将公司的财富分配方式进行合理的支配,这就不是全部依靠公司章程了,我国公司法还将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纳入进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公司法本身斌故事追求效率目标的,公司法最主要的价值不应是局限于此,这只是公司法走向完美的一個阶段。三、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法律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向前发展以及推进现代社会的进步,如果法律达不到预期效果,它就会失去设立原本的意义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正当化过程是相辅相成的,要将二者都要实现就必须采用法律方法来进行。由于公司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它会让人们失去判断的思维论证公司法存在与施行的合理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司法是否具有合理性还需要放在市场上进行试行才可知。相关立法机关制定公司法采用的思想理论就是公司法正当性的最根本的源头。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最本质的目的是保证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的利益,一旦不能达到此目的,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意义,不能做到一直存在。然而,当前公司法本身由于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我们没有办法用单纯的思维逻辑来证明公司法的合理性,大多数情况下而言,现存的市场环境需要检验公司法存在的合理性。现代市场经济飞速增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到新的时期,当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公司法在国家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公司法在同一个国家也不能完完全全地适合于每一个公司,即使是同一个,那么它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公司法最本质的价值在于相关立法机关制定公司法采用的思想理论的合理性,在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市场调查,并且是根据市场路径和相关合同政策来制定的,并非是死板硬套按照相关法律法律来制定实施的,只有通过这样的手段才能保证公司法的合理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在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分析中也有深入的研究,希望研究公司法相关的知识可以帮助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企业长期发展,从而更好更快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汪世虎,蒋华胜.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以公司合同理论与公司法的功能剖析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5).

    [2]施天涛.《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如何解读、如何适用?[J].现代法学,2019(3).

    [3]蒋华胜.创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规则:立法表达与司法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4]蒋大兴,谢飘.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3).

    [5]伍坚.缺省性公司法规则的角色:基于股东自治缺陷的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