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析

    罗云方 马召伟

    关键词 边疆民族地区 法学 “双师型” 教师

    基金项目:塔里木大学专业综合改革项目(220101606);塔里木大学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2201029089)。

    作者简介:罗云方,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马召伟,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99一、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边疆民族地区培养的法学人才主要还是为边疆民族地区服务,为基层服务,因此边疆民族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更多还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塔里木大学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的一所综合性高校,虽然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培养的人才85%留在了新疆,68.5%扎根于南疆。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大多数留在新疆南疆,充实到新疆南疆兵团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为新疆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要培养出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大学生,教师是关键,试想如果教师仅仅只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功底,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何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对法学教师的要求不仅局限于较强的理论功底,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因此作为边疆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来说建设一支既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实践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既精通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擅长实践操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就显得尤为必要,以满足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法学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二、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意识欠缺

    边疆民族地区一般地处偏远,环境恶劣,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交通信息相对闭塞,高校培养的人才要适用,接地气,能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显著效果,培养技术型、应用型、适用型人才更受欢迎,这与边疆民族地区所处环境相适用。因此边疆民族地区高校在学校整体规划,专业结构设置,招生规模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农科理科工科轻文科现象。

    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学科发展相对滞后,大部分学校有法学专业但没有独立的法学院,这对学科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在学校整体规范发展中往往由于没有自己独立学院,受重视程度往往不高,在各种发展规划中往往排名靠后,甚至受到忽视。塔里木大学作为边疆民族地区高校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在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上同样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双师型”教師队伍建设意识欠缺。这种重视程度不够队伍建设意识欠缺不仅仅体现在学校学院层面,在系所办公室甚至法学专业教师自身都存在这一现象。

    (二)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人才流动性较大

    边疆民族地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来源相对比较单一,对“双师型”一般不做要求。在教师队伍引进时主要重点考察专业是否对口,是否985、211高校,政治审查是否过关,身体条件是否达到健康,面试授课是否达到教师授课的基本要求和水平等,对是否有实践经验不做具体明确要求,塔里木大学也不例外。因此他们虽然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好的前沿知识,最新的教学理念方法手段,但普遍缺乏实践经历,基层工作经验,以至于往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不利于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师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高学历高层次教师欠缺,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不多,甚至个别课程开设都比较困难。以塔里木大学法学专业为例,法律系现有专业教师14人,他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云南大学等多所全国知名高校,绝大多数都是走从学校到学校工作路线,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和经历,导致理论授课教师较多,实践授课教师较少,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比例偏低。就拿法学来说,14人中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8人,具有行业经历的教师共5人(其中1人曾从事过审判实务,4人为兼职律师),这5人中有2人从事办案较少,实践经验较为欠缺,因此严格意义上算得上“双师型”教师队伍就3人,占专任教师比例为21.43%。这离与教育部规定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合格线50%相差甚远。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比例严重偏低,将直接影响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边疆民族地区法学教师队伍人才流动性较大,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流动性更大,人才流失严重。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学校区位劣势,总体环境影响因素等影响,再加上对法学教师队伍,尤其是“双师型”教师队伍重视程度不足;大部分学校有法学专业但没有独立的法学院,种种因素叠加,无论是对专业的发展空间,还是教师个人自身发展空间和个人收入水平都极为有限,很难留住“双师型”教师队伍。塔里木大学法律系教师流动也不例外,尤其是高学历高层次高职称和“双师型”教师流动性较大,法律专业设置至今整整20年,前前后后离职的教师就有13人之多,严重影响了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三)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配套机制缺失,缺乏激励机制

    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配套机制缺失,要想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如果没有一套科学、合理、规范、可操作的良好的配套机制那就只能是空谈。塔里木大学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没有明确的硬性要求,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都没有特殊的考量,缺乏明确的配套评价机制依据。在这种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指标分数为指挥棒的考评模式下,以至于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课题申报,科研论文写作,教材专著出版,教学科研成果申报评奖等能为自己各项绩效考核评价争分方面,哪里争分多、争分快、争分容易就把精力投向哪。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各项绩效考核评价中却得不到体现或倾斜,势必影响教师精力的投入。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没有激励也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也就没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塔里木大学同样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缺少政策导向性和激励性,缺乏提高教师自身建设的能力和积极性,势必影响教师潜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三、完善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策措施

    (一)提高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程度,转变意识

    法学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学科,在注重基本理论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培养面向边疆,服务基层的应用型人才更应该如此,这就对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求学校学院层面转变意识,确立法学“双师型”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程度。其次,要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为法学教师提高实际应用能力提供良好条件和保障。最后,完善实践教学基础设施,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保障法学“双师型”教师实践教学有序开展,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水平。

    (二)加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留住现有人才

    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虽然有许多途径和办法,总结起来大致三个模式即“引进来,走出去,请进来”,其中走出去,留住现有人才是关键。

    “引进来”模式是学校在进行人才引进招聘的过程中直接将具有法学“双师型”资格资质的教师引进来,不仅可以直接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而且还可以通过“传、帮、带”效应指导部分年轻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进而推动法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种模式需要改革当前人才引进制度,适度放宽引进条件限制,就能起到良好效果,对内地高校来说比较实用,但对于边疆民族地区来说由于区位劣势,总体环境影响因素等,导致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引进非常困难也是不争的事实,唯有高薪引人,以情引人,留住人才。

    “走出去”模式就是教师通过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更好更直接接受实践锻炼,丰富自身的阅历,提升自己实践技能,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完美融合,增强灵活运用学习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模式是最为有效最为稳定的模式,也有利于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稳定。为此学校应建立教师培养长效机制,为老师挂职兼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形成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渠道的良性循环。学校可以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关系,鼓励教师积极参與法律事务办案操作实践,定期选派部分年轻教师到实务部门接受实践锻炼,亲身接触法律实务,有利于教师积累经验,进一步培养他们的司法实践能力,提高教师处理案件能力及指导学生的实践能力。

    “请进来”就是聘请业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到学校做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重大热点案件讨论,从事实践性较强课程的讲授,不仅丰富了法学教学的形式,而且还暂时弥补“双师型”教师不足的困境。塔里木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就有《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法律谈判》《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就目前专业教师来说很难胜任,这就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来授课。前期已经聘请了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今后还需要聘请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律师。一方面他们可以为学生展示不同的实践知识技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与实务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配套机制,完善激励机制

    加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必须要建立健全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配套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制度是风向标指挥棒,起着导向作用,没有建立健全的配套机制和完善激励机制做保障,很难实现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因此要从法学“双师型”教师合理考核评价体系,管理机制,激励促进机制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制度设计要具体可操作可量化。教师特别看重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酬金分配等方面,学校可以在这些方面向“双师型”教师给予政策倾斜,不仅有量化指标量化分值,而且还要体现政策导向。用制度来规范保障“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自觉提高“双师型”教师素质,调动激发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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