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研究

    吕邦皓 王兴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凭借雄厚资本及先进技术纷纷入华投资建厂。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规模和投资数量庞大,仅2018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就高达8856.1亿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以及我国之前环保理发不完善的情况带来了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近年来,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制裁等原因,外资投资额增长速度趋缓,但是FDI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不容小觑。本文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促进我国政府积极完善基于环保理念的外资引进政策,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合理选择吸收跨国公司的投资提供科学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速度的趋缓,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各自现有经济模式的局限性,强调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协调的绿色经济日益受到广泛重视。2012年,里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将绿色经济作为大会的两个主题词之一。2015年,近200个国家达成应对2020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二份法律约束性协议——《巴黎协定》,将国家自主贡献设为全球GHGs减排的主体机制,彰显了全球致力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决心。在中国,同年举行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以支持中国相关产业绿色发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

    绿色经济是工业发展的最佳途径,也是唯一途径。因此,如何在增加外商直接投资数量的同时,提升外商投资的质量,减少因外商投资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以更好地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正向溢出效应,从而推动中国经济实现绿色发展、科学发展、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吸收跨国公司投资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污染现状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归纳演绎法和问卷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以跨国投资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共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问卷1104份,其中有效问卷843份。通过问卷调查结果与相关文献研究结果相结合对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剖析和实证研究。首先,通过文献分析法,了解跨国企业在华污染以及国内相关环保法规的现状;通过对问卷数据分析来研究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因素,并通过替换变量的方法对研究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

    通过研究发现,从跨国公司类型来看,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大多以加工制造型为主,占到所有跨国公司的66.3%,其次是资源开发型跨国公司和服务提供型跨国公司。相应地,从行业结构来看,我国吸收的跨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制造业是产生污染物最为严重的行业,很多属于污染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废气污染。这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则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那些企业,这些污染物对人类以及动植物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恶化环境,影响生态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数据,跨国投资相对集中的化工行业中的化工材料生产行业、医药制造业、制造业中的纺织业、机械及电子设备制造业被列为污染密集型产业,其中采矿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制造业以及水泥行业属高度污染密集型产业。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环境污染的原因进行归纳:

    (1)企业自身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部分违规的跨国企业在其母国严格遵循绿色生产标准,控制污染水平,在中国却漠视环保责任,为最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吝惜环保投入,压缩成本,加剧我国的环境污染。以《上海市2018年重点排污名录》为例,著名外资企业巴斯夫、宣伟和PPG位列其中,这显然是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严重缺失。

    (2)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不严格

    目前,我国尚缺乏与发达国家同等健全的环保立法体系,在制度上、立法执行上也存在诸多漏洞,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严格,缺乏标准。有的地方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企业入驻,为其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也缺乏对其完备的管控制度,诸多因素为跨国公司在华为获得高额利润肆意排污提供了机会。

    (3)外資进入门槛低

    我国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还是会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地方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的情况,使得一些污染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而且,在中国一些地区,政府进驻跨国企业抱有先引入后治理的想法,导致环境评估流于形式,为了短暂的经济效益,甚至调低对跨国公司的要求及监管力度。

    (4)国内企业缺乏环保责任意识

    我国许多企业不重视环保,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违规违法并逃避监督处罚,肆意污染环境。从2019年河南省重点排污名单可见,我国排污监管存在灯下黑现象,生态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也是排污大户。这种国内企业的环保责任感缺失,环保观念淡薄,环保规范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给跨国企业造成误导,让环保立法、法规形同虚设。同时无法形成区域内企业之间在环保行为方面互相监督、互信促进的良好氛围,只靠监管部门和少数群众的监管监督,难以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造成跨国公司有机可乘。

    (5)公众环保理念不足

    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收入高,受教育水平高,需求水平也从物质需求提升到对清洁空气、水等的社会性环境保护需求。目前我国刚刚进入小康社会,公众的环保理念尚且不足,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和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6)超标排污处罚力度不够

    发达国家不但排污标准苛刻,超排惩罚力度也很大,为了避免巨额罚金,企业往往会严格执行排污规定。例如,2016年美国监管部门对大众汽车尾气排污超标做出147亿美元罚金,同年韩国对大众汽车尾气排污超标做出3200亿韩元罚金,而同年向长江违规排污的楚源集团,环保监管部门仅处以2700万罚金。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惩罚力度,我国对于超排的惩罚力度不足,尤其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种力度的惩戒更是微不足道,缺乏约束力。

    (7)清洁生产技术有待提升

    在工业革命以后,许多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带来巨大灾难,为了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政府大力扶持清洁技术,使得清洁技术得到快速发展。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清洁生产技术正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解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污染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首先,完善和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大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排污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合理。

    其次,要严格外资企业准入的绿色环保审核体系,严格执行准入标准。

    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在华履行企业责任的激励机制,做到奖惩有度,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其企业责任,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责令其撤出中国。

    (2)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让监管企业排污问题不再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监督污染不达标的企业。通过加大环保宣传工作的力度,培养更多拥有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民众形成公众监督系统,使其树立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为保护环境贡献力量。

    (3)运用网络媒体等手段加强宣传和曝光力度

    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传媒对国内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起到了较强的监督作用。应该充分利用各种舆论网络传媒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比如公众号、微博、贴吧、论坛、抖音等,使网络媒体成为约束企业环保行为的有效工具。首先,应给予广大媒体更多的自由采访权,让其更好的发挥媒体的公开监督作用。通过及时新闻跟踪报道,加大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其次,增强网络媒体与跨国公司的文化交流,加强对其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行为的宣传,使其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健全环保设施,减少排污,形成符合中国标准的生产运作模式。另外,向广大相关利益群体,特别是企业员工、消费者以及其上游供应商等,宣传环境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人士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相关利益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在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促进中国工业绿色发展。

    (4)大力推进企业采用新的清洁技术

    倡导国内外企业采用国内外现有清洁技术,推进我国清洁生产技术发展。要应大力推动传统高污染产业的升级转型,为其提供技术、资金或政策支持,淘汰高污染,难改造的企业;推进工业园区化,聚集各种生产资料,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其功能布局;加快发展清洁生产模式,增加生态效率。加大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

    (5)与跨国公司实现共同管理经济

    跨国公司通过对其在全球各地的分支机构优化其全球资源配置,从而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拓宽销售市场。与跨国公司实现共同管理的优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诸如极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先进的技术、来自当地政府方面的补贴以及较为稳定的金融环境和资金支持的优势等。二是跨国经营所带来的优势。这种优勢被称作“共同管理经济”。这种优势不仅能够降低商品交易的成本,还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和更好地防止政府干预。

    (6)有效推行绿色可循环经济模式

    将传统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一次性经济模式向可循环经济模式转化,循环经济,即“资源循环型经济”是一种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强调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它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把经济生产活动对自然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此文系2019年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分析;项目编号:20191014809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飞宇,赵爱清.外商直接投资对城市环境污染的效应检验——基于我国285个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6(5):130-141.

    [2]冷艳丽,冼国明,杜思正.外商直接投资与雾霾污染——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5(12):74-84.

    [3]张燕玲. FDI对我国工业污染排放影响的门槛效应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