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

    关键词 新冠疫情 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

    作者简介: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24

    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道路管制措施及隔离措施,这不可避免地对国家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目前,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各行各业陆续开始全面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因小区采取隔离措施而出行不便,导致大量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如何有效的解决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成为当务之急,从法律层面上如何正确认定疫情的性质和提出有效对策至关重要。一、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统一的,都是指客观情况,都是指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性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发生的具有偶然性的事件。不能避免,指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后,当事人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新冠疫情显然属于客观事件,它是不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事实。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还得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三个特性。显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疫情。本次疫情影响广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对一定范围内群体均构成影响的事件,它不是针对个别合同主体和个别地方的事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属不可避免。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加大,出现了大量的政府行为,包括政策(如禁止复工)、交通管制(如导致货物无法运输)等,这些应当认定具有不可克服性。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脑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综上,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可以改變合同的履行乃至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比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现状

    (一)需要解除的合同

    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主要涉及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住宿业等。比如酒店在疫情期间的住宿订单,因疫情影响已经不能再履行,双方需要解除合同。

    (二)需要延期履行的合同

    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但是原合同目的可以延期实现,主要涉及制造业、物流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比如制造业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疫情的影响不能按照原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但是可以延期交付货物实现合同目的。有的地方出台了针对此类合同的政策,比如蚌埠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市国有企业积极落实应对疫情有关政策的通知》(蚌国资委[2020]4号),要求有关市属企业和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延长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20年2月底已累计延长合同106笔,涉及合同金额499.9万元。

    (三)需要变更履行的合同

    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继续履行必须变更原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主要涉及商业租赁服务业、生产加工业。比如商业租赁中的租赁合同,因疫情影响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租赁物,需要调整租金。有的地方也出台了针对此类合同的政策,比如蚌埠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办[2020]2号),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减半。三、解决合同履行现状的法律难点

    因为疫情影响而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变更履行又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减少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不可抗力事由,但是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时候会遇到几个难点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事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并没有列明不可抗力的详细类型和认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社会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当由谁来认定才具有公信力。

    (二)不可抗力的影响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决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疫情在各地造成的影响不一样,对各个企业的影响不一样,各地、各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也不一样。比如有的企业是完全停业,有的是限制营业,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时间跨度也不一致。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应当由谁来认定才具有公信力。

    (三)不可抗力的举证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按此规定企业应当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实践中企业往往无法提供。一方面是因为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数量繁多且不便调取,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专门针对不可抗力证明的文件,加之各企业现处于复工的繁忙阶段,使得企业针对不可抗力举证困难重重。四、相关对策

    为了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难题,有效减少企业损失和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化解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面临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政府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的证明来认定不可抗力的事实和影响。

    《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并没有予以规定应当有什么机构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通常来说都应当是政府机构,因为政府机构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大多能掌握具体的事实并且有详细的书面文字记载,而且政府机构本身具备足够的公信力。根据不可抗力的种类,又可以划分不同的出证机关。对于恶劣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出证机关可以是事件发生地的气象部门、地震管理部门等。对于如战争、罢工、突发应急事件等社会事件,出证机关可以是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管理部门。

    目前,在外貿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章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授权的商事证明机构向提出申请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自2020年2月2日出具全国首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来,截至3月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系统共计101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4811件,涉及合同金额约3737亿元人民币。

    此前,在国内商事领域,鲜有政府机构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国内有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关于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政策和具体做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台文件予以明确不可抗力事实和影响范围

    这种做法可以适用于统一时间要求停业且统一时间允许复工、复业的行业,行业内的企业可以直接将政府出台的文件作为自身的证明文件予以使用。比如,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18日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该市范围内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河南省人民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定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明确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

    (二)出台政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用于国内商事领域

    此种做法借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在外贸领域的成熟经验用于国内商事领域,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个别企业遇到的问题。比如,湖南省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2月25日应湖南省醴陵市华电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开出了该市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帮助企业减少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

    注释:

    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02-10/9086361.shtml.

    http://www.henan.gov.cn/2020/03-09/1302396.html.

    http://www.chinajsb.cn/html/202003/04/8512.html.

    http://app.zznews.gov.cn/print.php?contentid=335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