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分析

    编者按: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已经终裁,尽管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但仍有部分企业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本期内容主要是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终裁结果以及省公平贸易局2016年美国和欧盟部分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分析和相应的应对方法,希望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有所借鉴。

    1 美大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总体情况和热点问题分析

    美大地区属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区域,市场需求旺盛、进口产品高端、法律法规健全、程序公开透明,其对华贸易的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1总体情况

    1.1.1中美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美双边贸易情况

    201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5583.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4096.5亿美元,自美进口1487.4亿美元。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美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59起。

    调查种类多:反倾销调查192起,反补贴调查52起,特保调查7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

    涉案金额大:所有调查的涉案金额总计270亿美金。

    措施时间长:目前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132个。

    限制效果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高。

    1.1.2中澳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澳双边贸易

    2015年,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1139.7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澳洲出口403.2亿美元,自澳进口736.4亿美元。中国是澳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澳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澳洲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8起。

    开启恶劣先例:第一个对我国启动特殊市场情形调查。

    限制措施有限:裁定的税率较低,另外还有特殊的退税制度。

    政府磋商有效:立案前和调查中的政府间磋商取得明显成效。

    1.1.3中加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加双边贸易

    2015年,中加双边贸易额达到556.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加出口294.4亿美元,自加进口262.5亿美元。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进口目的地。

    (2)加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66起。

    独特的S20调查:2003奶奶推定我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有S20调查,举证责任倒置。

    首启反补贴调查:2004年烧烤架案件是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较短:一般为6个月左右。

    税率水平低:企业税率最后以最低限价方式征收。

    政府参与程度不高。

    1.2 热点产业

    1.2.1钢铁产业

    (1)美国钢铁市场需求大、价格高,年平均进口4000万吨,价格860美元。

    (2)中国钢铁产品大面积被限:32类产品,48起调查;13类产品,22个税令。

    (3)当前形势日趋严峻:目前仍有8起调查,涉及15亿美元。

    (4)对美出口不断萎缩:242万吨,28亿美元,占比2.2%和4.5%。

    1.2.2光伏产业

    (1)贸易救济调查遍地开花:美国旧案16亿,新案21亿,澳大利亚4亿,加拿大案2亿。

    (2)限制效果相对有限:美国双反税率30%左右;澳大利亚无损害结案;加拿大税率较高。产量和出口稳步增加。1.2.3轮胎产业

    (1)美国是最大的轮胎市场:2015年美国内市场需求3亿条。

    (2)主流产品连接被限:2014年乘用车和轻卡车轮胎(21亿美元);2016年卡客车轮胎(9亿美元);2018年非公路用轮胎(4亿美元)。严重影响我国轮胎产业出口利益。

    1.2.4产业特点

    (1)产业规模大。

    钢铁:粗钢产量(中国8亿吨/全球16.2亿吨)

    光伏:组件产量(中国43.9GW/全球63.5GW)

    轮胎:各类轮胎总产量(中国5.65亿条/全球20亿条)

    (2)出口压力大。

    多重因素:国内需求萎缩,加工贸易政策等。

    (3)全球化布局多。

    1.3 热点问题

    替代国做法

    特殊市场情形和S20调查

    针对过有企业的分别税率政策

    公共机构(党政信息)

    外部基准

    重复计算

    1.4 应对思考

    1.4.1摩擦成因

    经济层面:贸易规模扩大,原有市场份额及价格的变化,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损害及威胁;政治层面: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冲突。

    1.4.2 如何应对

    (1)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产品竞争力强,经营规范的先进企业脱颖而出。

    (2)积极应诉,充分利用规则:结合个案特点制定抗辩策略,广泛采取产品排除,复审/司法诉讼等各种手段。

    2 欧盟贸易救济制度新变革及其影响

    2.1总体情况

    2.1.1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特点

    (1)措施形势以反倾销为主。

    (2)目标产品集中度较高。

    (3) 政治化倾向日趋严重。

    2.1.2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待遇。

    (2)透明度问题:替代国和损害幅度。

    (3)调查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4)反规避调查的滥用。

    2.1.3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的变化

    (1)欧盟反倾销一般程序:

    欧盟反倾销的一般程序为:1)申诉。2)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将在4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与欧盟成员国商议决定该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值得启动正式调查;调查通常为期15个月,欧盟委员会通常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后,企业可向欧委会提交价格承诺申请; 3)采取最终措施。欧委会将调查结果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成员国海关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

    (2)欧盟机构

    欧盟机构:欧委会(执行和决策)、欧洲会议(监督)、 欧盟理事会、欧盟法院(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成员国、游说组织。

    (3)新Comitology(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制

    欧盟新的决策机制发生了改变:1)决策机构的变化:欧盟理事会-->欧委会;2)投票机制的变化:一国一票-->有效多数;3)决策程序的变化:贸易救济委员国。

    (4)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三类投票机制

    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主要分为三类投票机制:1)反向简单多数。多数成员国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可被否决;2)有效多数。基于<尼斯条约>规定权重的有效多数(过渡期到2017年3月31日);3)双重多数。基于<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有效多数,符合多数成员(15个以上)和65%人口以上(2017年4月1日开始)。

    2.2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

    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2013年4月欧委会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提议。包括三类的一揽子计划:一是法律修改建议,该法律修改建议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二是贸易救济调查程序指南;三是非立法性建议。

    2.2.1现代化之一:法律修改建议

    (1)取消低税率原则。当存在其他贸易伙伴使用不公平贸易补贴或者对原材料市场造成结构性扭曲等情况时,欧盟可以放弃使用低税率规则。

    (2)增加贸易救济措施的可预期性。在任何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前两周将提前做出通知。

    (3)税收返还。如果一项贸易救济措施经日落复审调查被认为实施五年期满无需再继续维持,则在日落复审期间征收的税收将予以返还。

    (4)自主调查。当存在反制威胁时,为保护欧盟企业,欧委会可以在没有收到盟内产业申诉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2.2.2现代化之二:制定程序指南

    (1)贸易救济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指南;

    (2)欧盟利益测试指南;

    (3)损害幅度计算指南;

    (4)替代国选择指南;

    2.2.3现代化之三:非立法性建议

    (1)促进欧盟企业或贸易组织配合调查;

    (2)适当延长某些程序的时限要求;

    (3)改进贸易流监测;

    (4)允许欧委会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等。

    2.3贸易救济现代化对中国的影响

    (1)中国是欧盟贸易救济现在化的主要考虑因素。路透社:欧委会寻求贸易救济调查新权力的意图在中国;《华尔街日报》:欧盟新计划的目标是中国的补贴问题;《金融时报》:中国是反制措施的主要冒犯者。

    (2)高端产业是主要保护对象:所谓非法补贴和稀有原材料给予了极大关注。

    (3)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产品源地、欧盟市场竞争、贸易商影响、使用者影响、消费者影响等因素。

    2.4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的进展

    (1)2014年2月欧洲会议通过的法律草案。

    (2)欧盟理事会层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整个立法程序暂时搁浅。成员国主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需限制使用最低税率,另一派认为低税率原则是欧盟贸易救济制度的核心原则,不应做改动。现两派的立场不可调和。

    (3)贸易救济现代化:钢铁因素和市场经济地位因素。

    2.5取消低税率原则--议会的扩大

    201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将取消适用低税率原则的情形扩大为四类。

    (1)出口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直接原料和能源),研发和劳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汇率以及公平贸易的融资条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扭曲或者重大政府干预;

    (2)出口国缺乏必要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3)案件申诉方法代表着主要由中小企业狗剩的分散性欧盟行业;

    (4)调查中或经另外的反补贴调查确认出口国政府向涉案出口商提供了补贴。

    2.6欧委会在MES问题基本立场

    (1)目前讨论的不是中国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改变对中国反倾销方法的问题。

    (2)目前中国不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仍然不是市场经济。

    (3)在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方法方面,欧盟有三条道路。1)保持现有法律不变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3)附带缓冲措施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第三条道路中可能的缓冲措施:“旧案旧办法(grandfathering)的方式、成本价格严重扭曲情况下的替代方法、取消更低税率规则、强化当前欧盟反补贴措施。

    2.7应对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方向

    (1)组织得力

    (2)找对“人”:下游用户、成员国

    (3)行动迅速

    (4)合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