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以我国为例,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①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通过社会习惯和习俗、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机制的约束使养老主体通过一定养老手段达到养老目标。根据养老经济来源的不同,可以把我国农村现有养老保障模式分为以下几种:家庭养老模式,五保供养制度,土地养老模式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优待抚恤保障等。

    (一)家庭保障

    家庭养老主要是指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中国的思想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长期以来形成了“家庭养老”的模式,赡养老人已成为儿女责无旁贷的责任,“百姓孝为先”、“父母在,不远游”等道德伦理都是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反映,所以现阶段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仍旧由家庭负担。实际上家庭赡养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二)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主要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主要是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三)土地保障

    土地对中国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为之提供就业保障、生活资料和医疗保障。随着农村农业税、特产税逐步取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在土地中的收益增加,增强了土地保障的经济支撑能力。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年老时按着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享受基本的生活养老。

    (五)优待抚恤保障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尽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制度,其保障对象为老红军、复员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等。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问题

    (一)以土地为养老的保障功能在下降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世代以土地为中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均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民拥有土地数量也在逐年减少。据统计,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②。此外,农业由于天气的影响、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等条件的制约利益下降,农业不增收,土地收益入不敷出,农民收入下降,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无法满足生存需要,导致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

    (二)以家庭为养老的保障功能在弱化

    家庭养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养老保障制度。家庭养老实际就是一个“反哺式”的代际交换。国家计划生育的实施,使得家里的儿女减少,更多的“核心家庭”、“丁克家庭”逐渐小型化、集中化,更多的责任落在了独生子女的身上,使得单个家庭难以承担家庭养老的重担;进程务工的村民增加,“空巢家庭”、“代际家庭”增多,“养儿能防老”变得不现实;西方的“追求年轻”、“崇尚年轻”已逐渐取代古老的“百姓孝为先”等观念,使得家庭养老失去依托,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逐步弱化。

    (三)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匮乏、范围狭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把大量的资金都投到了城市,忽略了农村的发展。比如,2002年,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社会保障支出总量的11%,2005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17.7%,其投入绝大部分分给了城市职工③;养老保障的参保人数少,比例低,大多数参保的都是发达地区的农村或者是较为富裕的农村家庭;参保的农民的村干部,乡干部多,纯农民很少。这些原因造成了农村的养老保障只是停留在小地区,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单项法规和部门规章,功能单一,缺乏相应的规范力度,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性的条款散落在相关的法律中,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力量,使有关规范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农村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普遍,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都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三、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分离;建国初期采取以农业促进工业的政策,发展城市而忽略了农村,二元制的经济结构造成了人们的基本需求不足,其文化、教育、经济、医疗卫生方面差距越来越大,很多的农村在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二)人们意识的转变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其人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使得农村的劳动力减少,即赡养老人的人减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弱化了人们的“孝道”观念,子女更多的追求自己的发展,地域的距离更是造成了养老的难度;社会养老保障对农民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他们对此感到怀疑,不愿意参与。

    (三)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的收入少,养老的经济支持有限

    我国经济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国只是经济总量大,人口基数大,人均收入少,农民的收入更少;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农业和工业发展占有土地,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有限,只能把大部分的资金注意力放在了城市,忽略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四)政府对农村养老重视不足,责任缺失

    政府对养老保障制度重视不足,缺乏责任意识。经济上,在财政“大蛋糕”的分配上,农村的农民获得太少,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上,国家至今没有一个完善的关于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只是具有象征性的法规;具体的实施方面,政府把下发的资金全部交由农民的上级村、县等实施,而忽略了贪污腐败的现象,没有看到这实施中间的漏洞。

    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平等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建立城乡公平的统一政策,取消依附于户籍的任何特权,只保留户籍的统计功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个人帐户为目标,建立机制统一、有差别、可衔接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应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

    (二)更新落后的观念,增强养老意识

    首先要加强“尊老爱幼”“孝顺”的思想的传播,表彰孝顺的子女,惩罚不肖子孙。其次农民要加强自身的文化素质,做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最后增强农民的养老危机意识,要在青年时就做好养老的意识,做到未雨绸缪。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

    首先要加大政府的帮扶,在农村建立一些基础措施,提高农民收益。其次用现代科技来发展农业,增加农业的产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最后,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做到信息化,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四)强化政府的责任,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健全法制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切蛋糕”的时候更加的公平;其次加大政府的法律与监管力度,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及其监督的体系。第三,加大政府的孝顺宣传力度,“孝道”这样的优良传统,必须弘扬。

    注释

    ①张秉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状·问题·对策[J].社会科学管理与论坛,2006,4

    ②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2月28日

    ③于凌云.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实践仁[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

    参考文献

    [1]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2012

    http://wenku.baidu.com

    [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http://finance.ifeng.com

    [3]李克强: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全文.2015

    http://www.gkstk.com

    [4]李娜、司振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管理者 2014年3月中期第129页

    [5]周颖.土地流转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13

    [7]张静娜.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陕西:陕西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

    王超越(1993—)女,汉族,研究生学历,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单位: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