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妇女救助力量分析研究

    陈金霞

    摘要:妇女救助及解放在中国近代史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也为近代中国历史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女性能顶半边天不是自古就有,这与近代各个时期政府和民间力量的推动息息相关,笔者在文中对我国近代妇女救助力量进行了探析,以为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研究提供一点思考。

    关键词:妇女救助;解放;力量

    中图分类号:D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1-0032-02

    自存在阶级社会以来,我国就进入了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模式,尤其是近代中国,战争连绵、社会动荡不安等,使得我国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女性处境更为艰难。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慈善救助思想的传入,促使我国近代救助思想及救助机构的产生,为妇女带来了一定的帮助。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就我国近代妇女救助力量进行了探析,以供同行研究。

    一、政府对妇女的救助

    近代的中国经历了清政府、民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三个政权的更替。每个政府对妇女的救助都各具特色,也贡献了力量。

    (一)清政府对妇女的救助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政权,其虽积弱、但对妇女保护方面也做出了一定贡献。清政府颁布了不少禁止买卖妇女及溺婴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大清律例·刑律·略人卖人》中就有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怪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这条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刑不可谓不严。

    此外,清政府对贩卖妇女活动较为猖獗的地区还做出了给予特别关注及约束,对于那些将民间女子拐卖至四川、广东的不法之徒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贵州当地流棍沟通本地不法分子杀害苗人等,并将其妻女贩卖的,无论是否卖出,均处斩首之刑;窝藏川犯者,亦与首犯同罪等等。清政府对于溺婴的现象也制定了相应的刑法。凡溺婴者,多以杀害子孙罪论刑,甚至对邻右亲族之情不报者,给出了相关的处理条例。清政府这些保护妇女及防止溺婴的法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对不法之徒起到了惩治和警示的作用。

    (二)南京国民政府对妇女的救助

    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其为了加强对各方的控制,在慈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建立了建制与名称都统一的民国救济院替代了各地混乱复杂的慈善救助机构。随着西方经营管理模式的传入,民国时期的慈善组织也将救济妇女的方式从单纯救济转向“养教结合”,从而产生了极具现代慈善救助机构特色的“救济院”。救济院在民国时期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上都不小,它遍布全国,是民国实施慈善救助的主要机构。较为先进的”救济院”的产生使得近代我国妇女救助事业进入了新时期。

    尽管当时国民党诸多解放妇女的政策是在特殊的战争时期、为鼓励妇女参加抗战建国而被迫制定的,但毕竟对近代妇女解放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孕育了大批的优秀女性,为近代中国妇女解放奠定了基础。在抗日战争之前,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国内政治及思想的统一控制,不得不对精神控制和思想垄断进行了加强。在这种目的下,1934年蒋介石发起了新生活运动,该运动的核心是“复兴固有道德文化,提倡礼义廉耻”。期间成立了妇女指导委员会,该会主要是在新生活运动初期、对全国妇女进行新生活运动推进的专门机构。妇指会成立于1936年,以宋美龄任指导长,该会对推进近代妇女思想解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根据当时妇女的解放思想在救助方面也做出了诸多尝试,如不缠足运动,将妇女从身体迫害中解放出来;兴办女学,帮助妇女从思想上进行解放;动员妇女建立各类团体组织,让妇女寻求自身解放等等。

    (三)中国共产党对妇女的救助

    共产党在我国近代解放妇女及妇女救助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我国实际国情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思想,并提出解放整个妇女群体的政策,对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给予了指导,同时为确保妇女解放及救助活动的执行还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均为我国近代妇女的解放和救助起到了重要作用。“五四”运动是无产阶级妇女解放的开始,共产党将妇女解放问题放在了中国革命的重要环节。与清末及民初的那些受难和贫困妇女相比,共产党将所有妇女群里都纳入了救助的范围,力争将妇女在各层面(如政治、经济、教育)均获得与男性同样的权益,着力于提升妇女社会地位,让妇女不再处于社会弱势地位。

    早在1921年《新青年》上就曾刊登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华女届联合会的改造章程与宣言“我们中华要求解放的女子,使我们要求的声音一天一天高起来,使我们奋斗一天一天强大起来。”;而在1922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则将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当的奋斗目标之一, “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待遇”。此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并提出了我国妇女解放的总目标,成立妇女组、确定了近期任务,这意味着我国妇女运动正式进入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新时期;在1925年召开的中共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共产党第一次提出我国妇女被压迫的根源在私有财产制度上线,私有制不废,妇女就无法得到彻底解放。共产党为实现妇女解放,在经济方面于1928年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2]其中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等系列与女性经济权益相关的法规,让女性真正从经济上独立了出来,促使社会承认妇女的社会平等地位;其次在政治方面,1929年中央苏区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非宗教徒和非反革命者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同时还在基层代表会议上规定了妇女的比例(要达到25%以上),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妇女的政治权益。最后还婚姻(实施一夫一妻制),教育(组织学习班、日校、夜校等)、健康(废除缠足)这些方面对妇女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实现了建党初始对解放救助妇女思想的彻底贯彻。[3]

    二、救助妇女的民间力量

    (一)善会善堂

    近代民间救助妇女的力量,士绅的贡献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分量。[2]在战争频发的年代,政府自顾不暇,民间力量在慈善救助方面就体现出了重要的作用。清末民初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贫富差距日趋加大,加上战争的肆虐和自然灾害的频发,使需要救助的群体愈加增多。一些有相当经济基础的商贾与地方士绅的社会责任感被提到了历史的新高度,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加对弱者的同情,使其通过各类善会善堂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来实现救助贫者及自身抱负。这些善会善堂使得他们获取了相当的声望和社会地位,也更加重了其对地方的责任感。善会善堂在这些民间人士的大力推广下、在当时全国范围内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民间善会善堂兴于明朝,其是由地方有名望之士建立领导,旨在救助贫苦之人,教化民众。在这类善会善堂中,同善会是最为突出的。同善会早在明崇祯时期就曾在江南地区有大规模的发展,到顺治年间因清政府对文人反清组织的肃清,强制中断了其发展,直至乾隆年间,善会善堂才慢慢的开始建立。善会善堂因为不仅是救助机构,还担负着教化民众的责任,所以其所救助的往往是节妇、没有行乞的贫老困苦者及孝子等,对那些不孝不悌及游手好闲之徒则没有纳入其救助范围之内。

    (二)教会机构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署使得西方诸国获得了在中国自由传教的权利。大量的传教士涌入中国,他们中有真心同情中国民众的,也有意欲在中国招纳教众、传播教义的。无论这些人为何者而来,他们的到来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大程度变化,这些人将西方近代慈善救济体系和机制带入了我国,为我国近代慈善救助事业的发展开拓了一条崭新的路径。这些传教士在踏上中国国土那一刻,就积极投身到各项社会活动开展之中,兴女学、办医院、开设孤儿院、育婴堂、参加赈灾等等。

    随着来华传教士数量的上升,教会慈善赈济事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从1858年的81名传教士,到19世界末诸如东正教及天主教等3300多名传教士,这些人给国人带来了先进的教育观念、医疗技术及慈善理念。这些让当时深受苦难的中国民众看到了希望和福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会(YMCA),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的红十字会、救世军等一些慈善组织来华进行了规模较大的赈灾活动,他们试图用善举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但没多久他们就发现中国的形式是复杂的,不是外来慈善家一点善举就可以改变的。尽管如此,他们的慈善事业仍然对一批受苦受难的国民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传教士来华的主要目的是传播教义、发展教众,但国人实用性原则使其传播的教义显得空乏无用。因此,传教士们结合当时的中国国情,采取了建立女学、兴办医院等一些实用措施,当时国人在得到实际知识的同时逐步接受教义。在此过程中,传教士对我国的近代化进程起到了无法磨灭的促进作用,在某些领域甚至占据了开拓者的地位。传教士们发现在当时的中国,妇女更容易接受外来教义、被发展成为教众,所以便大规模的开展了针对妇女的帮助和救济活动。所以传教士在我国近代化进程中占据了一定地位,其在不断寻求传教工作途径同时,为我国带来了先进的西方文化及西医技术,同时建立了颇具规模的教学女学,这些宣传与实践对我国晚清社会变革带来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为当时我国妇女救济和解放开创了一条崭新的路径。

    三、结语

    女性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不可磨灭身影。但自私有制产生之后,女性因自身特殊的生理特征、一直受到社会及男性的各种压迫。她们被奴役、被剥夺权利、甚至被买卖,这是人类发展史的最大耻辱。近代对妇女的救助体现了国人思想的进步,而对妇女的救助和解放也是我国近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也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近代化程度的加深。

    参考文献:

    [1]程宇昌.试论党在苏区的农村救助工作[J].江西社会 科学,2010,(1).

    [2]王林.论丁戍奇荒期间江南士绅对河南妇幼的救助 [J].商丘师范学院院报,2015,(1).

    [2]程宇昌.试论党在苏区的农村救助工作[J].江西社会 科学,2010,(1).

    [3]尹奎杰.论妇女权利观念之培养[J].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