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研究

    关键词 纪检监察程序 刑事司法程序 衔接 监察委员会

    作者简介:邸浩,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工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92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77一、制约我国当前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因素

    (一)纪检监察程序运行机制的错位

    虽然我国长期实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行动,但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不同。前者负责行使党内检查权,负责查处违纪党员;后者负责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权,负责监督公职人员。但是,在实践中,两个机关的权力往往是相互交织的,纪检监察权与国家监察权是相互混淆的。进行了体制改革之后,这有助于消除当地对反腐败程序的干预,并增强了司法机构和检察院的能力,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环是司法机构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协调。在实践中,学术界学者和官员都指出,司法机构和检察官在调查腐败案件方面的管辖权重叠,导致了反复的调查和冲突。

    此外,即使在管辖权明确的情况下,这种重复的调查仍然存在。尽管司法机构有权调查涉及党员的腐败案件,但这种权力是从党派获得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承认。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有检察官才具有调查公共腐败案件的合法权力。

    因此,对于最初由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并随后移交给检察官的案件,由于司法机构所收集的证据缺乏合法性,因此无法直接进入以下刑事诉讼程序。检察官必须重新进行调查程序以重新收集证据,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合法性以用于刑事审判[1]。但是,司法机构希望确保根据司法机构的调查对以下案件进行刑事审判,因此不希望检察官进行真正的重新调查。然后,由于司法机构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他们影响了检察官,并使许多此类重新调查形式化,其唯一目的是将司法机构收集的证据转变为形式上合法且可以接受的。

    因此,随着司法机构在最近的竞选活动中处理的案件数量显着增加,这种重复性和形式主义的调查同时增加,大大降低了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二)监督程序上的不公正

    在“双轨制”制度下,第一步是由司法机构调查案件,主要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纪律事项,然后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第二条轨道是司法制度,检察官负责调查普通的腐败案件并起诉所有腐败案件。这样的“双轨制”制度未能有效地打击地方腐败,因为两条轨线都主要由地方党的领导人控制,这使得地方反腐败机构受到本应监督的机构的影响和“俘获”。先前的研究表明,由于这些制度和结构上的弱点,这样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尤其是,尽管反腐运动频频发生,但中国主要反腐败机构(即司法机构)由于地方领导的干扰而导致的职能失灵被认为是中国持续严重的集团犯罪的主要原因。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司法机构的主导作用,因此也要吸收检察官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由于双重领导体制下缺乏独立性和能力以及司法机构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们认为地方检察院未能有效地调查和起诉腐败,从而导致反腐败工作无效。有文章讨论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的历史,主导作用和当前组织;这种结构的问题,包括法律机构的作用分散,政治選择性和宽大的惩罚;缺乏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由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和适用政策的法律后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方法和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空间很大。二、完善我国当前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路径

    (一)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契机完善纪检监察程序的运行机制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3]。这次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是中国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也开启了中国纪检监察体制法治化进程。如果《决定》中的计划真正付诸实践,检察官在反腐败中的权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它将无法再调查任何腐败案件,而中国以前的双轨反腐败体系将成为单一的反腐败模式。截至2017年5月,已经在北京、山西和浙江建立了所有省级监察机构,以及大多数城市级和县级监察机构。移送的检察官包括检察院反腐败部门的所有党员检察官,包括贿赂/贪污犯罪和渎职罪调查部门,以及负责这些调查的董事和副检察长。结果,在移交之后,检察院没有剩余的力量调查腐败案件。监察机构建立在相应司法机构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它们位于司法机构所在的位置,其结构遵循司法机构的组织,并且移交的检察官已逐渐移入司法机构的大楼,并由司法机构领导。尽管也有一些副检察长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领导职务,但在司法机构的领导下,他们只占一小部分,并且大多已成为副主任。移交的检察官没有保持其原有的组织结构。相反,它们已被分离并插入了司法机构的不同部门(移交的检察官没有保持其原有的组织结构)[4]。

    因此,随着转移的完成,检察院在三个实验地点的反腐败力量被吸收到了司法机构中,并命名为监察机构。三地的双轨制反腐败体系已转变为单一的反腐败机构体系,而监察机构/司法机构是唯一的反腐败机构。

    (二)明确监察委员会对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活动的刑事侦查权

    从《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暂时调整、暂停执行的规定来看,监事会行使涉嫌犯罪侦查权具有刑事侦查的性质。因此,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涉嫌犯罪侦查中的刑事侦查权。监察委员会对涉嫌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一经确定,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就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由于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涉嫌刑事案件时具有刑事侦查权,可以直接将其调查所得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起诉和终结的依据,从而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复调查取证浪费司法资源的缺点是被诉人容易撤回供述[5]。最重要的是在试点地区设立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这次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是中国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也开启了中国纪检监察体制法治化进程。

    中国党中央于2016年11月决定建立检察机构系统(北京,2016年)。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PC检察机构)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山西和浙江省暫定设立监督委员会(检察机构)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京建立检察机构系统的决定》。两项决定均指出,检察机构将整合多个反腐败力量以提高效率,而国家检察机构则位于省级和市级,而检察机构则位于最高级别,而检察机构则位于两到三个较低级别。以前,司法机构和检察官都是中国的常规反腐败力量。中央和省级司法机构在高级官员或腐败案件中起着主导作用,检察官是打击普通地方腐败的重要人物,并且拥有强大的人员队伍和良好的装备。根据这两项决定,中国以前的多个反腐败机构将统一为一个检察机构系统,与司法机构拥有相同的工作人员,并拥有两个职位。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省作为最初进行改革的三个实验地点,将检察院的反腐败部门移至相应的司法机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6年),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做党的十九届全会改革的内容(最近由检察院移交给北京的最高法院的两名部门领导人的专访,2017年)。这些决定表明了中国反腐败体系的根本性结构改革。如果按照决定中的指示执行计划,检察官和司法机构的反腐败力量将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而中国旧的双轨制将转变为一个单一的反腐败机构系统。在对北京、山西和浙江的检察官和地方司法机构官员进行了一系列采访之后,并对内部散发的文件进行了一些实地观察和内容分析,本文认为,判决中指示的计划已经稳步执行三个实验地点的反腐败制度和三个地方的反腐败制度已经转变为单一的反腐败代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贾文鹏.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价值评析[J].理论探索, 2005(1):126-128.

    [2]方斌.作为治疗性法律方法的警察面谈——以美国警方认知面谈为中心[J].证据学论坛,2011.

    [3]张全印.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研究[J].法治论坛,2018(2):240-251.

    [4]陈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境外追赃追逃长效机制构建[J].刑法论丛,2018.

    [5]狄小华.多元恢复性刑事解纷机制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