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分析

    关键词 合同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性

    作者简介:郭亚利,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58

    附随义务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私力救济方式,能够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我国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做出明确规定,违反附随义务不适用履行抗辩权,但一些特殊情况下违背了公平原则,还需要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性做出进一步讨论。一、概念界定

    对于合同附随义务而言,基本理论还未得到明确定义,各学者针对附随义务的定义也不统一,有学者认为附随义务是一种诚信原则,债务人在法律和契约范围之外,仍然存在一定义务。也有学者提出,借助于附随义务,促使债务圆满落实,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在给付业务以外,仍然要承担一定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关系同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给债权人完成给付利益的义务,具有下述四个特点:(1)在合同提出的所有义务并不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属于合同之外的未注明义务,存在或然性。(2)附随义务属于依据法律设定的义务,但是产生附随义务根据城市信用原则是否为法律理念的标准加以判断。(3)附随义务执行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4)附随义务存在于存续合同中,但在缔约和结束合同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经过诸多研究,可以确定的是,附随义务是在合同之外的义务,但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法定义务之外的一种义务尚不明确。对于附随义务的定义有着广义层面和狭义层面的差异,差别在于广义层面上,附随义务指的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和合同期前后期间产生的义务,狭义层面上只是指给付业务之外的所有义务。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附随义务的定义为,合同当事人按照诚信原则,以合同目的以及习惯出发,履行的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合同法中在履行合同的章节中,就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定义为附随义务,我国法律针对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分开的,三者之间存在违反义务责任和义务功能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定义附随义务为履行合同过程中除了主给付义务外全部义务。

    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当事人没有先后顺序时,对方尚未执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处于互负债务关系时,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关系,双方要同时履行义务。在对方履行义务前,有权利拒绝履行[1]。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抗辩权是唯一规定,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牵连性,两者不可分离。履行抗辩权,不会影响对方正常请求权。处于请求权期限内无法正常行使,在抗辩权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允许消灭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属于私力救济方式,其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让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义务。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要承担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并不是当事人约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要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多种多样,会造成改变违约责任。合同法中对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要求在诚信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附随义务,也属于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法对此提出了条款规定,规定附随义务按法定义务处理。对此多数学者将附随义务按照合同义务处理,当事人未履行附随义务,也需按照违规执行承担各自责任。造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争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方进行救济。两者可以发挥出救济作用,在公权力支持下,提供事后救济。问题时违反附随义务情境下是否适用于抗辩权。按照民法理论,履行抗辩权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债务要属于同一个合同,双方处于对价给付关系。第二,双方属于互负债务的关系,要一同履行债务,且已经处于履行期限。第三,未履行债务,或者附随义务产生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第四,必须要对方对待义务为可能履行。

    合同法规定履行抗辩权的条件限定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但这一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针对同一个双无合同中互负义务的两个当事人,若不强调合同约定关系,两方存在同时互负债务,包含合同债务以及侵权债务,两方不能同时使用抗辩权维护自身利益[2]。依据法定条件,附随义务在违反合同时,是否允许抗辩权的执行,还需要探讨主给付义务双方之间的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主给付业务存在对价关系。按照买卖合同,一方要支付等價货款,另一方则提供等价货物,货款和货物是双方的主给付义务,两者存在对价关系。若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业务不存在对价关系,那么不允许行使抗辩权。如买卖合同中,开具发票属于卖方义务,但是按照常规的交易习惯,发票虽然属于随义务,但是发票开具和货款的支付并不存在对价性。若卖方没有开具放票,那么买方也不能将此作为抗辩拒绝支付货款。适用履行抗辩权必须要满足对价性的要求,违反附随义务并不适用履行抗辩权。三、特殊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有必要适用履行抗辩权

    一般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除,和公平原则并不相符,更不符合信用原则。以下述案例为例分析,甲企业研发了一种新设备,乙企业和甲企业签署合同,购买新设备,合同没有明确指明由甲企业负责安装,但按照设备说明乙企业无法安装,甲企业安装设备属于附随义务。但甲企业由于违反附随义务,没有提供安装服务。这是若排除履行抗辩权,乙企业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力救济,采取诉讼程序甲企业履行安装义务。乙企业及时诉讼获得官司胜利,但对于乙企业而言仍然不公平,设备得不到安装,影响乙企业正常使用,且导致巨大损失,诉讼过程耗费乙企业大量财力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若允许乙企业的履行抗辩权,可帮助乙企业顺利解决问题。为了让公司获得货款,甲企业会主动履行安装费用,避免公力救济的适用性。一般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也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必要性。

    这种情况只是个案,在理论上还需要解决,违反附随义务仍然存在适用履行抗辩权的必要性。附随义务未履行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可由其他方履行抗辩权,推动合约的完成。若附随义务未履行,不会影响契约目的,其他方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3]。在我国,民法中对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作出规定,判断抗辩权和附随义务适用性的关键,仍然在于义务的对价性,需要强调的是,对价性不要求双方债务的完全对等,不履行债务会给造成利益损失。如上文案例中,甲企业没有履行安装义务,导致乙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的结果,乙公司承受经济损失,影响乙公司正常经营生产,出现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存在對价性,违反附随义务可以使用抗辩权维护当事人利益。此外,若在合同中明确将附随义务纳入主给付业务之中,也可以正常使用履行抗辩权。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开发票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规定这一义务,发票开具义务也就成为合同的规定,不属于附随义务,是主给付业务的内容。在这一情况下,卖家若没有提供发票,履行抗辩权并不具备法律障碍,可以通过履行抗辩权维护买方利益。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一方履行过程中,要得到另一方的大力支持,如买卖房屋合同中常见的,卖方交付房屋后,完成了主给付合同,但是并未履行作为附随义务的报装水电,房子无法正常居住,威胁到买方正常居住的购房目的。这种情况下,报装水电和交付房屋存在关联性,认定买方可以履行抗辩权,督促卖方完成义务。若买方购房并不是住房需要,而是投资行为,这时报装水电并不影响合同目的,买方无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四、结论

    综上所述,附随义务并不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而是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私力救济方式,推动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避免公力救济,具有特定价值。当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无对价性时,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会造成利益损失和主给付义务失衡,这一特殊场合允许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文献:

    [1]蒋佳吟.以违反附随义务为由的合同解除之实务检讨[D].浙江大学,2019.

    [2]裴岚.论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张萌.论附随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