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地摊经济”背景下小商贩商主体地位界定

    刘昱君 杨梦颖 孙萌

    摘要:小商贩通过摆地摊流动销售一直是我国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界定小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本文以2020年重启“地摊经济”为背景,结合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以及研究现状,浅议明确小商贩商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摊经济;小商贩;商主体;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1-0057-02

    1研究背景

    2020年,李克强总理在考察烟台时说,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重启地摊经济,增加就业岗位,释放小商贩的活力,对于解决民众的收入问题和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我国尚未明确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这一部分存在立法空白。长久以来,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身份资格的获取要经过商事登记。但是一些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的个人,无法在现有条件下通过法律准入门槛,获得商主体地位认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鼓励地摊经济的背景下促成小商贩商主体地位的合法化,使之成为商个人中的一种,有助于统一指导思想,建立更为系统化、体系化的商事主体制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各地对小商贩地摊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放管得当,既不“一刀切”抵制,也不“大撒把”放任。这有利于地摊经济保持持续活力。

    2研究现状

    2.1法律规范现状

    2.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有关小商贩地位界定的条文。根据现行《民法总则》和相关商事法律规定,我国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其中,商个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此外,其他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目的的个人或家庭,如电商、股民、手工匠人等也可包含在内。纵观民法典的条文,也无“地摊经营者”“地摊经营权”的類似规定。

    2.1.2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广东地摊合法化;大冶市发布了《关于开放临时夜市场所促进市民消费的公告》,表示开放临时夜市,设置摊位;2020年5月,南京市发布临时外摆摊点指导意见,提出在现有3400个临时摊点基础上,新增134处,共1410个临时外摆摊点。目前为止,已有上海、黄冈、成都等城市以及陕西、广东、山东等省份先后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鼓励小商贩的经营活动[2]。

    2.2理论研究现状

    2.2.1小商贩与商主体制度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小商贩的法律法规,其法律概念无从确定。杨小雁在《论我国小商贩的法律地位》一文中,指出了小商贩的理论争议,概括其法律特征,并尝试定义[5]。雷宇在《商主体形态探讨——以我国现实存在的主体小商贩为例》中,刘斌在《小商贩合法化问题研究》中都认为可以将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明确界定,通过商法规范小商贩的经营行为[4]。

    2.2.2小商贩与商行为法律规范

    地摊经济背景下,小商贩经营场所不固定,流动性大。这一点与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不同。但是小商贩从事的经营活动与法定商主体的经营活动一样,呈现出连续性、常态化的特点。有的流动商贩常年从事特定小商品的贩卖,只是地点不一。他们经营行为自由,经营范围、是否摆摊、何时摆摊、何地摆摊都是自由选择,无需特别批准。这与营业权自由类似,体现了商法经营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小商贩的经营行为可以受商业行为规范调整,受商法规制。

    3地摊经济中小商贩商主体地位界定

    3.1小商贩商主体地位界定的可行性

    3.1.1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是商的本质。商主体通常以营业的方式进行商行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连续地从事经营活动。而小商贩进行的经营活动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增加经济收入。小商贩一般属于低收入群体,包括失业人员,农民,低学历人员,创业人员等。现代工业化背景下,对就业者学历、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他们无法从事高收入高水平工作,但能通过摆地摊经营低成本生意维持生计,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营利性是小商贩经营行为的本质。

    3.1.2经营活动自由选择

    地摊经济中,流动商贩多从事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小商品贩卖活动。其中不乏有长期从事某一特定小商品贩卖活动的商贩。他们经营进入与退出自由,机会平等享有,经营范围选择自由甚至多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事主体的营业权与营业自由。

    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劳动权是小商贩从事经营活动的法理基础。小商贩通过自己的销售劳动,从消费者那里获得收益。在商品买卖交换的过程中,不仅体现了商法经营自由的原则,也体现了平等交换的原则。

    3.1.3对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小商贩对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是自负盈亏。摆地摊的付出与收入成正相关,基本上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如果经营不善,亏损要自己承担。如果小商贩的商品有质量瑕疵,也要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商个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一致性。

    3.2小商贩商主体地位合法化途径

    3.2.1完善法律法规

    鉴于我国没有明确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这一部分存在立法空白。可以对地摊经济背景下小商贩的概念、特征、权能、限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较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个人,小商贩的经营规模小,资金少,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立法应立足其特殊性,提供法律服务大于设置限制会更加合理[1]。

    3.2.2简化登记程序

    我国现行设立登记的程序较繁琐,可简化小商贩摆地摊登记备案程序,适用申请人承诺制,以形式审查为主。这符合重启地摊经济背景下流动商贩数量猛增的现实情况。不仅可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小商贩的积极性,而且有助于政府监管,防止地摊经济跑偏。

    3.2.3落实地方政策

    到2020年6月4日为止,已有上海、黄冈、成都等城市,以及陕西、广东、山东等省份先后明确鼓励地摊经济,各省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重启地摊经济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城市的情况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小商贩流动经营。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对小商贩的认可度,促进其商主体地位合法化。

    4地摊经济中的小商贩商主体地位合法化意义

    4.1小商贩的商事权利得以维护

    小商贩商主体地位合法化之前,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商主体地位合法化之后,对于其商事权利与义务可以提供统一要求。在重启地摊经济背景下,小商贩可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3]。这能减少小商贩的从业顾虑,提高其积极性。

    4.2小商贩的经营行为受法律规制

    小商贩商主体地位合法化后,国家完善法律法规,使小商贩经营行为受到明确的法律规制。比如,从事食品制作销售的小商贩质量不合格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其再从事该种经营。另外,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相继推出地摊经济扶持计划,市场经济手段在地摊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作用。政府通过行政规制手段设置流动摊点,划拨经营场地等进行管理。地摊经济将在经济、行政、法律三种规制手段作用下,保持良性持续发展。

    4.3小商贩经营与城市治理的矛盾得以解决

    现代化城市治理与地摊经济一直存在着矛盾。诚然,摆地摊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制造垃圾污水、造成交通拥堵、影响市容市貌等。但是通过对小商贩商主体地位合法化,明确其权利义務,对摆地摊进行法律规制。这对于实施规范化管理,平衡小商贩经营与城市治理的矛盾,降低负面效应具有重要意义。让地摊经济与美丽城市和谐共存。

    4.4地摊经济助力疫情后经济复苏

    疫情期间大家居家隔离,店铺暂停营业,工厂停工停产,失业人口增加,民众面临收入减少的窘境。2020年4月,城镇失业率上升到了6.0%,比2019年高了0.9%。重启地摊经济后,国家鼓励小商贩经营活动。在这一背景下,促成小商贩地位合法化能进一步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保障居民收入,实现自我脱贫。长远来看,这对于刺激消费带动生产,拉动后疫情时期经济增长能提供长效助力。

    5结语

    在重启“地摊经济”的背景下,推动小商贩地位合法化对于以商法规制小商贩经营活动,平衡摆地摊与城市秩序的矛盾,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活力,助力经济复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汤晓莹.私法视域下我国商个人制度的完善[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9(1):88-94.

    [2]王岩.城市精细化管理如何包容地摊经济:基于上海中心城区的实证调查研究[J].中国发展观察,2018:49-53.

    [3]刘斌.小商贩合法化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12.

    [4]雷宇.商主体形态探讨:以我国现实存在的主体小商贩为例[J].法制博览,2020:210-211.

    [5]杨小雁.论我国小商贩的法律地位[J].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10):198-199.

    (责编: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