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龙田泗

    摘要: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85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5)12-0047-02

    近年来,“上海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江西高安病死猪肉入市案”、“湖南邵阳10.24特大制售病死猪案”等一系列涉及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发展和百姓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将社会焦点聚向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也引发了政府、社会各界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关注与担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14年我国生猪存栏量为46 583万头,若以5%死亡率计算,仅生猪病死就可能达2 329万头,由此可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任务之艰巨。但就目前我国现存的处理机制与条件,如何更有效处置病死动物已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遇到的新难题。

    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规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1)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数量较大。我国畜牧业的现状是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散养户和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疫病综合防治水平不高,导致病死畜禽数量较大,且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养殖环节病害动物不仅数量较大,而且面比较广。

    (2)无害化处理财政经费落实难。一是病害动物财政补偿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问题。财政只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而予以扑杀的畜禽给予适当补偿,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得不到财政补偿,而且财政补偿标准偏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需要省、市、县三级配套,市、县级财政都不是十分宽裕,很少有地方进行了配套,国家和省下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无法满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需要。二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场地问题。政府未投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场地难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难配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难兴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转经费难保障。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有的养殖户主法制观念淡薄,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低价出售、加工食用的情况随时发生。有的畜主即使处理也不规范。有些养殖场仅有化尸池,而有些养殖场连化尸池也没有;无害化处理局限于焚烧或掩埋,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并且焚烧或掩埋处理难度大,如掩埋场地难落实,有时选择了深埋场地,但遭到周围群众阻拦;掩埋不符合要求,如选址不当,不考虑周围居民区远近、水源、水位、风向等因素;掩埋深度不够,甚至出现病死动物被狗刨出或不法人员偷挖后食用、加工、销售的现象;消毒不严等,进而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威胁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不到位。由于政府对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投入不足,监管人员的待遇低,设施设备落后,监管工作经费也没有落实。由于违法行为随时随地发生,监管难度大,案件调查取证难,违法行为处罚难,收取无害化处理费更难,处理需要人员工资、机械费用及运输费,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得不承担掩埋畜主乱抛病死动物的费用。同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要求现场查看、拍照、填写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等,手续繁琐,再加上养殖场所处位置偏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策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

    (1)加快地方立法。病死动物无害化监管和处理涉及畜牧、环保、卫生、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原有法律法规不适应新时期产业发展的需要,各省政府和人大应组织相关部门协商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各个环节、不同领域的病死动物监管和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2)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在规模场建设过程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把好选址关,严格要求养殖场必须配备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限期整改。

    (3)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执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标准,做到规模场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与养殖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一些地方采取生猪扶持政策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挂钩,督促规模养殖场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投资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县级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在养殖密集乡镇建设储藏冷库,将病害动物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

    (4)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按照“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找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的关键节点,对养殖、流通、屠宰、销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加强屠宰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同时,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对过往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防病死畜禽流通。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定期通报打击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决不姑息。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发改、财政、国土、公安、环保、水利、住建、市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调调度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对因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和扩散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专题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合力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