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下金融借款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金融借款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廖永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公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78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①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

    (二)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可预见性。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否,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认知范围。第二,不可避免性。不可避免是指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这一客观情况,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合理措施,也无法避免其发生。第三,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发生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第一,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这一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能履行而不履行,导致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因此免除责任。第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③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在于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④全国各省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并采取了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当地时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速度快,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如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无法得以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则该事件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不可克服的特性。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⑤因此,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三、金融借款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虽然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本身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在具体个案中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还需根据合同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等,进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及防控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金融借款合同债务为金钱之债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办理相关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供貸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为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合同,合同标的物为货币。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为金钱债务,金融机构应按期、足额提供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加收罚息、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处置抵押物等。

    (二)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根据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金钱之债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笔者认为,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金钱之债的标的物为货币。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是以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标的的债务。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可替代和高度流通的特性,不存在因标的物毁损灭失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是一般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银行已为客户提供了便捷、高效和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如柜面业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一般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

    三是合同目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即已实现。对借款人而言,贷款除合同约定分期发放外,通常从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之日起,借款人的合同目的即已实现,不存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四是正确区分“履行困难”,和“履行不能”。因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停滞,现金流紧张,资金周转困难,部分个人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经济上缺乏资力,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属于“履行困难”。如制造业因原材料短缺、员工返岗推迟等因素影响,生产销售额下降;服务业因经营限制、居民消费需求下降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严重萎缩;外贸行业因出口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出口额急剧下降;个人因复工复产推迟,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履行不能”,是指债务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具体到此次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则为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如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将货物运抵交货地。“履行困难”并非“履行不能”,经济上缺乏资力导致履行困难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克服”的构成要件。

    (三)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的适用

    虽然金钱之债客观上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存在履行障碍。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银行交易系统无法运转,导致借款人无法通过柜面和离柜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二是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留观,本人行动能力受限,导致客观上履行不能。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负通知和举证责任。当客观上出现履行障碍时,如因银行系统原因,借款人应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联系在线客服通知银行,并留存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留观的,病愈或解除隔离后应及时提供住院证明、诊疗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四、意见建议

    (一)加强法治宣传和金融纠纷调解

    建议司法等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涉及疫情相关的法律适用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因金融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依法、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发挥网上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优势,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在线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二)妥善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向银行主张免责的,银行机构应认真审查客户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并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必要时可咨询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如不构成不可抗力,银行机构应妥善做好解释工作,积极提供其他纾困方式。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客观上无法按期还款的,银行应免除其迟延履行还款的责任。

    (三)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贷服务

    银行机构对本行信贷客户中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信贷政策上应予以必要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视情形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四)适当延后还款期限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采取利率下调、利息减免、费用减收等优惠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企业灵活调整还本付息的方式,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做到应续尽续。五、结语

    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根据现有的支付手段一般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通常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因客观上出现履行障碍时,借款人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責,但需负通知和举证义务。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正确区分“履行困难”和“履行不能”,是正确解决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关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促进作用,通过减费让利、贷款展期等措施,缓解企业和个人资金压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注释:

    ①《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EB/OL].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 4f27529cd386.shtml, 2020-01-20.

    ⑤中国人大网.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EB/O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b9a56ce780 f4 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 2020-02-10.

    ⑥《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文献:

    [1]刘德权,王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王利明,等.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韩强.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N].人民法院报,2020-02-27(007).

    [4]任生林.如何认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N].山西法制报,2020-02-2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