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

    周丽君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相应的有限公司,在商业形式上具有分散风险以及募集资本的双重作用,并且具有人合性以及资合性,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具有需要注意方面多、牵涉面广等特点。在实行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需要密切关注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以及禁止股权的随意转让,彻底避免陷入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纠纷。在实行过程中不仅要保障股权流通渠道的通畅,还要关注公司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区分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股权制度在股权对外转让体系中的地位与制度,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满足重复博弈和可交易性的需求。

    关键词: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遵循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我国股权转让制度是以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再从各方面的理论、实证、实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问题作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公司法》的建立,对公司进行合理的分类,分为两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并且确定了现代公司的规章制度,股权对外转让制度在公司运行途中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增添新鲜血液、补充配置资源、促进产权流动股权转让,让公司更加具有代表性,从而产生无限的可能。

    一、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公司在遭遇某种因素影响,股东不想拥有公司股票,比如:公司股东在遇到某种情况需要一定资金,有些公司股东就会把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变为所用资金,这种通过股权筹措资金的方式叫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分为两类:对方外股权转让,对内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是指把公司股权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员,相当于是第三者的介入,这种股权转让的模式有个极大的弊端,因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它并不是本公司人员,对公司事情了解得并不是非常清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稳定,甚至会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行,严重的会导致公司股票大跌甚至破产。

    内部股权转让是指把公司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进行转让,内部转让对公司的影响较小,它只会增加股东股权的比例与话语权。《公司法》对外部股权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果公司股东想要对外进行外部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人属于自愿转让,而不是受其他因素威胁导致的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1)转让股东必须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转让者必须是公司股东或者是除公司以外的人

    (2)股权转让权限是转让股东手里持有的公司现有股份或者部分股份,不包括已经给了家人的股份。

    (3)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东不可擅自更改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对变更股东同样具有约束力。

    (4)公司股权转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行为。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进? 行实施,在股权转让过后,公司应当注销原来股东的出资说明,并且出具新股东的出资说明,在公司的名册中加入新股东的相关信息。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分析

    股权转让本着自由为原则,对股权进行转让,但在转让的过程中,由于股东的转换对公司有关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发现这一问题,通过改善对自由转让对外股权设计了相关条件。

    (一)保护期待利益

    保护期待利益是指在股东受让者获取新股东权利后,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利益想法不受损,在未来不得私自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改变,如果需要改变,要开全员到场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投票率大于百分之五十方可施行;且不得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力,避免新股东在不熟悉公司的情况下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二)平衡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剩余股东的利益

    平衡转让股权是通过《公司法》来对新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进行一个平衡,新股东不管受任何因素影响,不得在进入公司短期内进行股权变卖,资金撤离,不然会造成公司动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集体表决,表决通过,则剩余股东对剩余股权有着强制购买义务。

    四、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一)股东同意权表决机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才可以对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这也是现代大部分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方式,认为这样具有合理性,同样半数股东决定权,这和股权的多少没有绝对关系,股权的多少在于利益获取的多少,俗话说风险与利益并存,许多人觉得拥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需要拥有更多的表决权,该规定对于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并没有说明。如果按照股权多少来拥有决策权,这对小股东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甚至会出现两个股东的股权加在一起就超过半数的条件出现,这与我国提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排斥。

    (二)股权表决权的归属主体

    新《公司法》规定:为保障剩余股东的利益与表决权的公平,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转让过程中对股权无表决权,由剩余股东对股权进行表决,从而产生决断。因为股权转让者,他本身就想把自身的股权对外转让,必然会投赞成票,这对剩余的股东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可以说对股权转让者的投票结果完全可以预料,既然对投票结果可以预料,就视同没有投票。这也可以更好的平衡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但不排除转让股东对个人利益有着特殊影响的使表决权。

    五、优先购买权制度分析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股东进行对外转让时,公司剩余股东有权在同等地位下对转让股权有着优先购买权,同时需要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意优先股权购买权,在对购买下的股权进行协商;如果对协商有不满意的情况出现,就根据对转让股权的出资来确定股权的多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平衡了转让股权股东与剩余股东的利益。

    (一)优先购买权具有的法定性

    優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维护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对股权只可交易进行的必要限制。之所以说具有法定性,是指这并不是公司股东之间私下的协议约定,而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应,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章程应该在遵循公司法的前提下,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改进优化,这对有限公司的存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私自剥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有限公司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法治会对其进行强制性实施。

    (二)优先购买权是受限制的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有一方表示同意时,就会产生相对应的民事法律可以对权利的变更。剩余股东对股东转让有着优先的购买权,这个购买权是在拿出与股权价值相等的资金下,平等的进行交易。如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第三人许诺一次性付清,先买权人就不能主张分期付款。在第三人主张分期付款,并且转让人通过信誉检测同意其分期付款的意见,先买权人在没有提供适合有效的担保之前不能主张分期付款。并且应该与之商定购买同等数量的股权,不得虚拟股权数量。

    六、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有规定在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高于《公司法》规定转让条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公司规章制度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有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就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才可以对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这也是现代大部分公司对外股权的决议方式。

    七、有限公司对外股权转让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相应的有限公司,在商业形式上具有分散风险以及募集资本的双重作用,保障剩余股东的利益与表决权的公平,在转让的过程中对股权失去表决权,由剩余股东对股权进行表决,从而产生决断,这也可以更好的平衡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但不排除转让股东对个人利益有着特殊影响的使表决权。实行过程中不仅要保障股权流通渠道的通畅,还要关注公司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区分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股权制度在股权对外转让体系中的地位与制度价值,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满足重复博弈、正当目的与可交易性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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