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稿工作中重新认识动字与止词、转词的搭配

    梁萍

    

    摘 要:《马氏文通》是一部总结汉语语法里程碑式的著作,其中不乏经典的观点和对后来语法学研究不可撼动的论述。但是作者在工作中也有一些发现,试图对书中关于动字的研究做一点归纳和融合,拎拣出词类和搭配对象之间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将各部分整合,重新做一点消化和总结,并认为采取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加充分地掌握汉语的语法演变,理解马建忠的语法学思想和体系,对顺利完成审稿工作也有较大的裨益。

    关键词:审稿 动字 止词 转词 合并

    学界一般认为,对汉语语法或句法有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是在唐五代以后。虽然只是零星的语法现象的分析,比如注意到句子的长短,在形式上多则三十余字,少则一个单字;分析句子的长短,一般是古简今繁,等等。此类分析散见于孔颖达、洪迈、孙奕等人的正义、笔记、词话著作中。值得一提的是陈骙的《文则》和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前一部书集中论述了古代语法的修辞手法,后一部书收集了前人关于词法和句法的研究成果,是训诂学研究的力作。但我国古代没有系统的语法学研究专著是不争的事实,直到马建忠向世人推出了既借鉴拉丁语法的表现形式,又继承和总结汉语语法成果的研究著作,才为以后的汉语研究者提供了可以依从的读本。本文主要从动字及其搭配的语法成分(止词和转词)上,重新对《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中动字和止词、转词的搭配类型做一些归纳,希望既能充分理解马建忠的语法学思想,又可以吸收语法研究成果,相信对审稿工作也有较大的助力。

    马建忠者谁?其人颇具传奇性。《清史稿·列传·卷二百三十三》中评价他不但“少好学,通经史”,还“善古文辞,尤精欧文,自英、法现行文字以至希腊、拉丁古文,无不兼通”。1875年,他留学法国,是我国第一个到欧洲学习社会科学的留学生。他毕业于巴黎大学,在巴黎考试院参加律师、政治、外交等文理考试,均顺利通过。归国后,先在李鸿章身边担任洋务帮办,之后又脱离洋务,转型为改良的实业派代表人物。马建忠在《文通》的后序中阐明了他的基本观点,“西文有一定之规矩,学者可循序渐进而知所止境;华文经籍虽亦有规矩隐寓其中,特无有为之比拟而揭示之”。因此,从《文通》全书的框架看,它的语法体系是比照拉丁语系而形成的树形结构,在具体横向参照、对比时,列举了中西文的类型或是西文与西文的类型,也总结了一些汉语的特有规律。

    一、止词和转词

    汉字是表意文字,不是拼音文字,所以“语言里有些应该由文法学来说明的现象,被我们记录语言所用的文字给隐没,甚至弃掉了”。《文通》里有严密的词类系统,字类下面有实字、虚字两类,每类下又各自分类,这可归功于他的学贯中西。但正如龚千炎所说的:“不过框架是印欧语言的,模仿的痕迹也很明显。例如名词和动词的再分类的细目是因袭西方语法书的,接读代词(其、所、者)套的是西方语法的关系代词(whose、who、that),受动词也是仿照西方语法的动词的被动形式而设立的。此外,还有所谓‘散动和‘坐动等说法,‘散动是硬套印欧语言的不定式动词和动词分词,相当于英语的infinite Verbs和Participle,‘坐动则是硬套印欧语言的定式动词,相当于英语的finite Verbs。”

    马建忠认为止词是“凡名代之字后乎外动而为其行所及者”。在《文通》中也说到止词除名字、代字之外,也可以是动字。“而施者因内动之行,或变其处焉,或著其效焉,要不能无词以明之,是即所谓‘转词也。”马建忠认为止词和转词在汉语语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的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但是从另一方面说,由于马建忠开天辟地地建立了汉语的语法思想体系,给止词和转词做进一步划分时,往往有疏漏,前后左右不能完全地实现理想的标准,即“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特别在类型的划分和归纳方面,不尽人意。

    二、外动字和内动字

    《文通》在第247页说:“凡外动字之转词,言其行之所归,与所向之人,或所在之地,则介以於字,而位于止词之后。”这句话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两个问题:①用一个公式“外动+止词+‘於+转词”来表示。②转词从意义上可划分为三类,位于止詞之后,进一步补充说明止词。如:《左传·成公十三年》:“犹愿赦罪于穆公。”就完全符合这个公式,并且转词“穆公”表示动作的所指,起补充说明的作用。《文通》第249页说:“转词指地而字数亦少者,则仍后止词,介字间删焉。”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转词可以表示所在之地,从意义划分。介字作标志,从在句中的位置看,它同样可以包含在前一类中,可以写作:“外动+止词+(‘於)+转词”。但是存在表达形式上的区别,即被局限在“字数亦少者”中。如《战国策·燕策》:“赐之鸱夷而浮之江。”马建忠注:“言‘浮之于江也。”《文通》第252页说:“转词不言所归而言所从所自者,亦介於字而位后止词。”从这里也可以得到“外动+止词+‘於+转词”这一形式。这可以同前面的内容归为一类,只不过对转词的意义说明进行补充。另外,《文通》在第254页中说:“凡外动字之转词,记其行之所赖用者,则介以以字,置先动字者,常也。”接着在第255页又作了分类“转词位于止词后”。这里看似细微,但是也可以不局限于一个或两个介字,对止词后的转词统一分类,过分精细是没有必要的。《文通》对转词的认知,在语法搭配上还有“转词位于动字前”,除了上面讲到的介以“以”字,置先动字外,还有第256页:“其它转词,有用与字、有用为字为介者,则先乎动字,而各视其意为别。”这里“与”字、“为”字分别构成介词短语作转词,位于动字之前。还有第273至274页里说的“以‘为‘所两字先乎外动者。”和“惟以‘为字先于外动者。”可以认为是:“为……”构成转词于外动字之先,即“转词+所+外动”和“转词+外动”。转词也在动字之前,所以,这样的划分在形式上也具有普遍性,可以突破介字本身的小作用,给予它另外一个大空间,实现一个大归类,避免在具体的字的使用上细究,主观上面面俱到,缺乏代表性,同时也说明不了具体的问题,没有规律性。

    在谈到外动字和止词的关系上,马建忠谈到了一种古代汉语的语法形式,即“双止词”句,“诸动字后有两止词,一记所语之人,一记所语之事。先人后事,无介字以系者常也。”(第259页)可以把它写成“外动+宾语1(指人)+宾语2(指事)”如《孟子·滕文公上》:“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马建忠在其后也注说:“‘教字后两止词:‘民者,所教之人也,‘稼穑者,所教之事也。先人后事,两者并置,而无介字以为系者也。”“教”这个动字后的两个成分本身没有结构关系,“民”是动字所关涉的对象,“稼穑”是动字所关涉的内容,二者都直接受动字的支配。这个例句和注解都可以说明马氏对于双止词句的认识程度。但是在第249页《文通》里,马建忠又说:“转词指人,或為代字,或为名字而字无过多者,则先诸止词而无庸介焉。”这句话和第259页的话相比较有两个共同之处:①在转词指人时,暂且不管它是名字还是代字,可以位于止词的前面。②这一类的句子都具有给予义,动字全都是外动字。即一般的动词也可以带双宾语。如《孟子·告子下》:“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其中“夺”就不是典型的双宾结构动词,而是一个一般动词。这两个类型在具体内容的表达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细究其中的语法现象,却可以看到个中的共通之处。只不过是一个是指人的止词在前,指事的止词在其后;一个是转词指人先诸止词。在形式上,它们都是位于外动字的后面,并且止词(或转词)和止词之间因为在意义上有区分,所以位置的前后也有不同的规律。所以我们认为既然它们在结构上存在共同性,而且内部也能满足各自的要求,那么不妨将这两个内容也糅合到一起,不需要再分别黍累了。

    三、受制于以意归类

    马建忠把动字按意义分为外动字和内动字,标准就是“其动直接乎外”和“其动而仍止乎内”。这是判定动字后能否出现止词的根椐。在第299页中,马建忠单列出一节“内动字用若外动字”,这说明马建忠也注意到只能在外动字后面出现止词,至少这是不周全的。内动字后面的止词应当怎样界定,如何解说,这都是必须讲清楚的。我们也注意到,在本节内出现的例句,结构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简单的,如《汉书·樊哙传》:“诏户者毋得入群臣。”马氏在其后的注解中也说:“犹云‘不令纳群臣也,‘入字用如外动。”这就是主语使宾语发出谓语的动作,即使动用法。复杂的,如《史记·封禅书》:“后子孙饮马於河。”不但主语后面有发出动作的内动字“饮”和止词“马”,而且还有表示所在之处的转词“於河”。这说明公式“外动字+止词+转词”也同样适用于内动字,内动字的使动用法不仅仅限制在简单的用法活用上,同外动字也具有相似的规律性。所以在结构上将内动字的使动用法和前面外动字与止词、转词的语法搭配也是可以做合并式归纳分析的。只需要在动字的用法上首先做出划分,然后再对止词和转词的先后位置做进一步说明。但“伯夷死名於首阳之下,盗跖死利於东陵之上”(《庄子·骈拇》)这个例子中的两个动字“死”如果认为是为动用法,那么后面的宾语“名”和“利”自然就是宾语,如果认为这两个动字后面的“名”和“利”是转词,表示“记行之缘起者,无介字”(第294页)的话,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例句只是普通的内动字和转词的用法。

    四、归纳与合并

    《文通》中还有关于止词位于动字之前的章目,分别是5.1.4和5.2.5,从上述观点看,也可以采取“合”的思想,即“(‘以)+止词+(否定副词)+动字+‘於+转词”。如果是内动字修饰止词,那么止词一定位于内动字后,不会出现止词位于内动字前的情况。所以,这里出现的动字只可能是外动字。

    对于其他涉及实字(名字、代字、静字、状字)和虚字(介字、连字、助字、叹字)下面论说的章目和内容,笔者认为马建忠的归类和主旨还是基本合理的。虽然他凭意义分判词类(“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但不可否认汉语的每类实词本身几乎都可以充当每一种句子成分,因为句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须特别对待,实质上也就是词无定类,所以马建忠的立论基础还是可以圈点的。故而认为将书中的编号往下推排较为合理:5.5内动字与转词,5.6名字状动字,5.7同动字,5.8助动字(从“几个动字”内容中单独提炼出来),可以去除“无属动字”这一条。另外,书中原来关于几个动字的内容,也可以合并在一起,构成“坐动—散动”式。另外,在表达和解读现代汉语时,变换分析的综合运用一定会扩大到因不同需要而产生的新语法现象上,将语法研究引向深入,揭示和总结更多的语法规律。若对类似“名词[处所]+动词+着+名词语”这样的歧义句,只能采取分化歧义句的方式,也就是说,变换分析永远无法解释造成歧义句式的原因。

    通读完《文通》动字这一部分章节内容后,笔者产生了以上这些想法,并认为采取“合”的思想可以更直观,更明了地辨析动字本身的内容,上述的观点并不是以掩盖外动字和内动字的语法差异为目的,应“合”即合;该“分”则分,并认为这样做能更周全地认识马氏的语法学思想。虽然是一家之言,但也算是对本章节内容有了一个初步的思考,希望通过上述的总结也达到深入理解《文通》,掌握汉语语法的目的,相信对于今后的编辑工作和业务提升是大有助益的。

    参考文献:

    [1]何容.中国文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龚千炎.中国语法学史[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7.

    [3]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