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的提升。因此,本文对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7-0012-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7.005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i Wendi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China)
Abstract: Public participation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work leve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China at this stage, which seriously impedes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and on this basis, it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hoping to be a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public in China. Raise for reference.
Key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环境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通常是指一定区域内,环境规划单位、地方政府以及当地居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到环境评价工作的过程中,是公民使用公众参与权的一种体现。通过将公众参与融入到环境评价工作中,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提升环境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能够有效地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公众参与的内容分析
1.1 公众参与的内涵阐述
公众参与的实现是对公民公众参与权的有效保障。在当今时代,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不仅仅需要国家机关和政府,还需要社会公众发挥力量。简单来讲,公众参与机制就是社会公民以制度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公共权力的使用中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共活动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1.2 公众参与的途径分析
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评价的技术和专业性有着较高的要求,既具有一定的利益冲突性,又要在评价的过程中保障利益的平衡。因此,在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参与方式的选择,加强对参与方式的创新和优化,将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推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一般来讲,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主要包括电话、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等。另一方面是通过会议讨论的形式进行公众参与,主要包括专家咨询、公众听证会等。
1.3 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大多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对于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和不足。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在这一法律文件中,对于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公众参与的利益主体以及公众参与的相关规范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公众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一方面无法与社会利益集团进行有效的利益抗衡,另一方面则需要支出较大的参与成本。
2 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公众参与的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虽然在我国很多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要求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然而,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实施性不强。选取的公众参与的对象往往缺乏应有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比方说,一些单位在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往往对于利益受害者进行特意的回避,选取的公众参与对象往往是既得利益者。除此之外,公眾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不足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公众参与的对象既要包括基层群众,也要包括相关的专家和学者。
2.2 公众参与对象缺乏正确的参与意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国民素质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基层群众的环境素养和法律意识仍然略显不足。在实际的公众参与过程中,没有较强的专业意识和环境素养作为支撑,大部分的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态度都是以自身短期的利益为主,导致公众参与过程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2.3 公众参与缺乏多元化,参与程度不足
现阶段,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从上到下”的模式。在环评工作中,相关机构和单位的意见和态度往往对于评价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公众在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中,理论上有着多种参与方式,例如访谈、会议讨论以及问卷调查等等。但是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往往都是以问卷调查为主要的参与形式。这种参与形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成本和难度,但是也存在参与形式过于单一、调查内容深度不足等问题,无法将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推动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
2.4 信息公开缺乏及时性和充分性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的环评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建设单位对于信息的公开都存在明显的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大多单位都是对工程项目的规模以及内容进行粗浅的描述,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却没有进行公布,导致公众在参与到环评工作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2.5 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但是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给予了应有的重视。然而,从整理上来看,我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却存在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在环评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单位、环境评价单位以及公众本身都缺乏应有的参与意识[1]。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往往更加关注政绩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公众参与在环评工作中趋于形式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提升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水平的有效策略
3.1 提升公众参与对象选取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公众参与对象选取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是提升环评工作公众参与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在对公众参与对象进行选取的过程中,要对各个层次的对象进行充分考虑,既要包含受直接影响的公众,也要包含对建设项目感兴趣的公众。同时,要对公众参与的对象进行合理的分类,获取广泛的公众意见,为环评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以及公平性的实现奠定基础。
3.2 加强公众参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
环评工作对于公众参与对象的环境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有着一定的要求,只有在公众掌握充分环境意识和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够提出具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自身的权益[2]。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公众参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入手:一方面,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参与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环境素养和法律素养,让他们认识到参与到环评工作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力度,将环境保护教育融入到九年义务教育之中,让公众能够潜移默化的养成环保意识,培养环境保护的习惯。
3.3 加强对公众参与方式的创新和优化
在今后的环评工作中,必须要改变现阶段以调查问卷为主的参与方式,注重对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提升,加强公众参与途径的创新和优化。除此之外,即使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也要对问卷的内容进行丰富,提升问卷的深度,力求将公众对于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出来。
3.4 提升信息公开的力度
在今后的环评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现阶段,在我国颁布的《环评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却没有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法规为信息公开提供有效保障[3]。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单位,必须要进行严厉惩处。信息及时、充分公开,是保障公众在参与环评工作中实现地位平等的基础,如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不能够得到保障,公众就无法与利益集团进行有效抗衡,公众参与也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3.5 加强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健全有力的法律环境。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和完善。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公众参与的形式、流程以及途径进行规范,对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知情权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群众团体成立权进行明确和保障。另一方面,鼓励并支持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对公众针对环境问题的信访、抗议、集会、示威等行为进行支持。
4 结论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将公众参与融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于环境保护能力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也是提升公众环境素养和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然而,从整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对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公开缺乏及时性和充分性、公众参与缺乏多元化,参与程度不足,公众参与的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的提升,也无法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发挥出来[4]。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重要性,通过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水平,推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南京大学,2017.
[2]周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陈昕.基于有效管理模型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0.
[4]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的施行[J].法学评论,2004(02):107-118.
收稿日期:2018-04-17
作者簡介:李文迪,女,吉林大学环境科学专业环境管理方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