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的“零口供”强奸案件的审查

    央华 王小婷

    关键词 强奸 零口供 审查

    作者简介:央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王小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29一、前言

    认定强奸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是比较难认定的。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不能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为要件,妇女未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一般来说如果妇女是自愿或者虽非自愿,但双方有利益关系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则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如果行为对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处于醉酒、昏迷、熟睡等状态不知反抗,或者由于当时的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亦或者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他手段对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强制,如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等,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行为对象是否自愿,都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许多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于这一重要情节往往采取“零口供”态度,既包括不承认发生了性行为,也包括虽然承认发生了性行为,但辩称属于双方自愿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会形成言辞证据一对一的局面,造成办案人员对事实和证据把握的难度,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零口供”案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实践中在核准证据证明能力的情况下按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其他外围证据的审查路径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被害人笔录,对案发经过的描述,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其他外围证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对言辞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补强作用;综合全案证据看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1]二、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的“零口供”强奸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办案机关接触到的第一份证据,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因在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过密切接触,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衣着特征、身材长相等有较清晰的认识,陈述具有直接性和全面性。但是同时被害人被性侵后,由于气愤、仇恨、恐惧等情绪影响或因自己品质瑕疵而作虚假陈述。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往往要从具体细节进行审查。一般来说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害人的报警

    强奸案件中的报案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行为有事前行为、事中行为和事后行为。如果事前妇女拒绝或者在事中有反抗行为,那么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显然是没有问题的,妇女事后及时报案,也能证明先前的性行为违背其意志。强奸案件中,一般认为被害人越早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诉求就越强烈,所做的陈述笔录就越贴近案件事实,如果被害人是在案发后一段时间后才报案,若无合理解释,其报案的真实性就越低。而且,报案不及时还容易导致痕迹、提取物等关键证据的灭失,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还要审查报警的背景、被害人报警时的心理状态。

    2.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及未做明显反抗的客观原因

    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在我国,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精神障碍者对性权利无承诺能力,她们对于性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都没有必要的认识,也没有能够抗拒的能力,所以其作出的性权利承诺无效。[2]对于有认知能力的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应对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关系、被害人身体状况、犯罪嫌疑人人数等进行判断。对于案发时环境、犯罪嫌疑人人数等造成被害人心理强制,使得被害人未进行反抗的,应当对该行为的合理性予以认可。比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带至偏远的牧区,在被害人表示不愿意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亲吻暴力,并佯装打架,使用斧头等工具,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吓,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虽该案件中被害人无明显反抗的痕迹,但是被害人的陈述能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一致,可以对其未做明显反抗作出合理解释。

    3.被害人有无虚假报案的可能性

    被害人报案的原因直接影响着其陈述的可信度,如果被害人是因为某些诉求没有满足或通奸行为被抓获之后为维护自己的面子等原因而报案的,其证言的真实性显然会大大降低。对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性可以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被害人的思想品质、被害人的情绪等进行判断。当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很难判断,但是我们可以结合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来综合判断,比如是否前往医院检查,跟身边人是如何陈述的,案发后有无过激行为,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及时报案,而是告诉其阿姨和母亲被人侵害,之后觉得羞愤难以自处,便投河自尽,之后被救起,其母亲报警。报警后的陈述与其阿姨、母亲证言、通话记录等相互印证,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就较高。

    4.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具有完整性,是否以亲历性真实陈述,有无出现前后矛盾之处,描述是否细致详尽,描述的时间、地点、情节、目的、手段、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是否完整,有无违悖常理之处,所做的笔录前后是否稳定一致,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开始称被犯罪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转变,会直接影响其陈述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是许多强奸案件不能认定的关键因素,但也要审查被害人是否受到嫌疑人亲属胁迫或者利诱。一般来说,对强奸案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与被害人面对面询问,针对可能的虚假陈述一一排除、核实,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才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我院办理的几起强奸案件中,我院及时与被害人亲属核实案件事实,比对其对亲属陈述时与在办案机关陈述时是否有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同时调取相关电子数据,核实起陈述是否与电子数据反映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以便核实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分析与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对关键细节的审查。比如对两人关系的描述,在很多强奸案中,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何种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发生后女方是什么反应,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節认真审查核实,若两人先前就有暧昧、不正当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失去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会借此做无罪辩解,此时若无其他强有力的证据来印证,一般很难证实犯罪。[3]同时要审查案件细节,如两人是否认识、案发当天见面的过程、案发过程的细节、事后有无聊天记录等,从而可以有效印证行为手段、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等。

    2.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无合理性

    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对辩解的合理性作出审查,审查时必须抱着疑罪从无、不枉不纵的心态,不能先入为主,不能未经核实就带着偏见否定犯罪嫌疑人辩解,要有中立的态度审查无罪辩解的理由,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合理的话,其也能提供相关线索,检察人员要及时核实相关线索。[4]比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事先商量时就称被害人私生活比较乱,因此要将被害人带到郊区,与被害人一同喝酒,但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否认自己主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称是在被害人主动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显然其先前行为与辩解是相互矛盾的。同时可以结合品行证据、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等全面分析其供述辩解的真实性。

    (三)其他证据的审查

    在缺少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零口供”案件中,要注重对其他间接证据的审查,虽然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或者间接证据直接相互印证,也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对当事人衣着特征的描述、案发时间能够与监控视频拍摄到当事人经过时衣着特征、时间相互印证,比如被害人报案时身体检查结果与案发当时环境中物品造成痕迹相互印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反映的两人关系,当事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态度与当事人言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案发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向他人描述与归案后的供述与辩解或被害人陈述是否一致,案发后侦查机关有无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有无提取痕迹物证,现勘反映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能够印证。同时还要审查侦察机关有无及时提取物证,物证有无经过辨认等,以便更加客观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

    (四)合理怀疑的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据以定案的每一个均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证据的事实坚决不予认定。每一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经足以证明所要求证明的犯罪,适时地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和可能性。[5]因此承办人必须在全面审查收集到的各类证据间有无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才可以定罪量刑。在强奸案件中主要排除的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我们必须转变“轻证据、重口供”的办案模式,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生活常理综合分析证据,不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还要有自我发现证据和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要重视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主动补充调查的职权,全面细致排查外围证,发现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增加内心确认。同时积极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等,发挥集体的智慧力量,提供审查案件的思路。同时办案人员要全面掌握知识,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心理知识、法医知识等的积累,以便全面、细致审查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三、结语

    随着近年来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提升,调查取证逐渐规范化,伴随着的是“零口供”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强奸案件、毒品案件,因此作为办案人员必须强化证据审查能力,才能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曾泉生,苏静.非羁押诉讼的机制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1(1).

    [2]张雪琳.性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从被害人承诺的角度看性犯罪的认定[J].广东社会科学,2008(4).

    [3]廖东隽.试论强奸案中矛盾证据的审查方法——以对一宗“零口供”强奸案的审查分析为例[J].青年科学,2013(12).

    [4]俞敏.关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质量标准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2013(3).

    [5]刘文龙.不捕直诉适用的实证分析——以X市S县公安机关为视角[D].江西财经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