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币法令》与雅典的经济霸权

    曾晨宇

    提 要: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雅典颁布了意在提洛同盟内建立统一的货币及度量衡体系的《钱币法令》。该法令的出台不仅是为建立统一的货币、度量衡体系,雅典也希望籍此加强对提洛同盟成员的控制,进一步巩固在同盟内的地位。对《钱币法令》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对外经济政策。

    关键词:雅典;《钱币法令》;提洛同盟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3.004

    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雅典颁布了《钱币法令》。1该法令规定,雅典打造的钱币是提洛同盟内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雅典使用的阿提卡币制、度量衡是同盟唯一合法的度量衡制度,同盟内禁止非雅典钱币的流通,禁止一切以非雅典钱币为基础的借贷或流通行为,外邦的大部分钱币需统一交付雅典造币厂,重新打造为雅典钱币,并由雅典的官员监督实行。

    从文本上看,《钱币法令》表面上是为便于统计所征收的盟金。在币制、度量衡复杂的爱琴海地区,使用单一的度量衡与钱币体系,不仅可以减少熔铸的误差与损耗,也可以提高提洛同盟的行政效率。然而,综合雅典在提洛同盟内部所实行的政治、军事及文化措施,其推行《钱币法令》不仅是试图在爱琴海地区建立统一的货币、度量衡体系,而是意在经济层面上确立其在提洛同盟内部的绝对霸权。相关研究中,芬利(Moses I. Finley)的《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帝国:财政状况》一文对雅典在提洛同盟框架下的霸权主义行为、尤其是在经济霸权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与研究,认为公元前5世纪颁布的《钱币法令》是其强权政治(Machtpolitik)的典型代表之一。2但他对该法令仅是简单提及,对颁布的原因、在雅典所塑造的“海上帝国”中的作用,以及与雅典在经济方面的霸权主义行为之间的关系,并未做过多的研究与阐述。也有部分学者重新评价《钱币法令》的出发点及其目的,试图对雅典的强权行为和经济霸权进行辩护。1

    本文拟在文本解读基础上,结合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探讨雅典出台《钱币法令》的真实目的。

    一

    根据《钱币法令》,雅典主要在行政方面向提洛盟邦施以高压手段,迫使其遵从该法令。首先,《钱币法令》要求雅典任命的常驻官员(?λληνοταμ?αι)负责在盟邦内负责法令的碑文刻泐。若有违者,则会依法被解送至司法官员(θεσμοθ?ται),并在5日内对该案做出裁决。常驻官员是雅典外派到各邦的官员,对各个盟邦缴纳的盟金情况应了如指掌。但盟金缴纳与钱币打造是不同之事务,而且并非所有提洛盟邦都需缴纳盟金,某些原本提供舰船的提洛盟邦在某一阶段就以缴纳盟金作为替代,2表明同盟所承担的两种义务或可相互替换。另外,《钱币法令》的规定也显示该名单是由6名司法官员全权负责监督,若有错误将受到起诉。6名司法官员的职责本是公开记录法令和保存法令,以供审判诉讼之需,同样也需确保《钱币法令》的贯彻、实施。由此可知,《钱币法令》始终在雅典最高法律机构的严格监督下实施,反映了雅典将提洛同盟成员视为从属关系,而非平等的盟友关系。

    在涉及到法令的贯彻、实施时,《钱币法令》规定主要由雅典外派的官员负责。法令规定,雅典派驻在各邦的诸执政官需严格贯彻、执行法令,各邦官员需在广场泐石刊布。3同时,雅典民众应遴选传令官传达法令,1人至群岛、1人至爱奥尼亚、1人至赫勒斯滂、1人至色雷斯。

    根据《钱币法令》的规定,雅典派驻在“各城邦的执政官们”是该法令的主要实施者;在同一段铭文中,曾出现“该若无雅典人充任的执政官们……”句。从中推断,雅典派驻在各地的执政官主要由雅典人充任,部分地区的执政官则是非雅典人担任。从其措辞中显示,雅典在各邦的施政可能更倚重于雅典公民出身的执政官。法令规定,雅典外派在各邦执政官须监督驻地城邦,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该法条款。4根据其他铭文显示,这些雅典的执政官除监督、执行雅典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外,也负责将各邦上缴的盟金送至雅典,5并贯彻雅典所赋予的特殊使命。6在《钱币法令》的执行与监督过程中,雅典派驻在各邦的执政官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此外,雅典遴选的传令官也有负责保证各邦听从雅典人的命令之责。7由此可知,雅典在各地的视察官与派遣出的传令官是《钱币法令》的具体执行者。

    另外,在《钱币法令》中有“任何余下的银币……或交予诸将军,或……”句。8由于铭文残损,文中余下银币的最终处置已无从而知。但雅典的诸将军有收缴权,根据上下文判断,余下的钱币应交由诸将军,以便处置。笔者以为,此处提到的诸将军应是指雅典在各地驻军的统领。根据其他碑铭与文献记载,雅典也在许多盟邦驻扎军队(φρουρο?);1雅典海军也是征收各邦盟金的重要参与者。2芬利曾指出,雅典帝国是建立在其强大军事力量的基础之上,即所谓先有强大海军,后有海上帝国。3

    对于不遵守法令的城邦,《钱币法令》也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打造银币之邦,若不遵从、使用雅典之银钱、度量及币制者,将依克莱尔库斯(Klearchos)之提案罪之”。4《钱币法令》对违令城邦的惩罚措施应是克莱尔库斯先前提案中的惩处条款,对诸邦的具体惩处措施已无从知晓。不过,现存的铭文对于玩忽职守的官员或违反法令的惩处措施,表明,《钱币法令》的惩处措施极为严格。法令规定,各邦的公民若违反法令条例,不仅将失去公民权,其财产也将充公,女神(庙)则可得其中之十分之一。5另外,若有任何人提案或赞同使用或借贷外邦钱币,此人应受十一人委员会的指控,当判处死刑;如有异议,可在庭上申辩。6《钱币法令》对主要执行对象——提洛同盟成员邦的惩罚措施虽已不知,但从它对法令执行者、监督者祭出了褫夺公民权、财产充公等严惩措施,并规定处死任何试图提案改变法令规定之人,可以推知克莱尔库斯提案的惩罚手段。

    雅典通过颁布、贯彻《钱币法令》,以行政高压的态势剥夺了盟邦的钱币打造与度量衡选择的权利,侵害了其经济自主权。不仅如此,法令还祭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胁迫其盟邦遵从雅典的意志,雅典帝國经济政策中的霸权主义在《钱币法令》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表明雅典对其盟邦采取的是掠夺式的压迫政策,提洛同盟的成员实际上是处在雅典被奴役的地位。7

    二

    在古典时代演说家的作品中,曾提及雅典在爱琴海地区实行的经济霸权主义。伊索克拉底(Isocrates)曾说道:“祖先们不允许其他希腊人在大海中航行,除非他们交付盟金。”8伪色诺芬的《雅典人的政制》中也曾提及,雅典不仅控制着海洋,而且严格控制着海上的贸易。9芬利指出,虽然他们的说辞过于富有煽动性,其结论令人怀疑,但这些言辞并非信口开河。雅典在公元前5世纪实行的经济霸权政策,的确是力图将爱琴海打造成其内海。10他举出了两篇现存的雅典法令铭文,即雅典曾在公元前426年颁布的《迈索内法令》(Methrone Decree),其主要内容是雅典同意迈索内每年从拜占庭进口规定数量的谷物,以及《阿菲提斯法令》(Aphytis Decree)。从这两部法令可知,两邦的海上贸易需经雅典许可。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雅典在爱琴海部分地区实施管控贸易。1虽然芬利也将《钱币法令》列于其中,但對《钱币法令》在雅典内海经济中的作用,却并未详细阐述。2实际上,雅典所颁布的《钱币法令》不仅是雅典在提洛同盟内部施行贸易管控的不可获缺的一环,而且也是雅典的“内海”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通过《钱币法令》,雅典得以进一步巩固其在爱琴海地区的经济霸权地位。

    根据《钱币法令》的规定,提洛同盟各盟邦只能使用雅典打造的钱币及阿提卡度量衡。雅典发行的钱币因此成为提洛同盟内部唯一的合法货币。同盟内便形成了单一的货币流通体系,任何非雅典钱币与度量衡都不得流通、使用。3同时,《钱币法令》要求提洛同盟城邦将其中至少一半重新熔为雅典钱币,关于另一半的用途,由于碑铭残损便无从知晓。但结合上文的推断与《钱币法令》的主旨,余下的非雅典钱币很可能交由各地的雅典驻诸将军处理。由于法令对任何使用非雅典钱币的惩罚极为严厉,余下的外邦钱币的流通性也必然会遭受限制。《钱币法令》为打造单一货币流通体系,采取了近乎于全部收缴外邦钱币的手段,这就形成了造币权、发行权集雅典于一身的局面。由于铭文保存地并不完整,雅典钱币的发行权问题并未在《钱币法令》上得到具体体现。但雅典从理论上成为提洛同盟内唯一可以发行合法货币的城邦,由此便垄断了货币的发行权。

    无独有偶,公元前4世纪初雅典所颁布另一部有关钱币的法令,充分体现了其对钱币发行权的重视。该法令规定,雅典要求邦内通行的是由雅典政府发行的钱币。雅典设有专门的官员甄别市场上流通的雅典钱币是否为外邦仿品,并将发现的外邦仿制的银币做退还处理。4可见,雅典所禁止的不仅仅是外邦所打造的钱币,也包括外邦仿制的雅典钱币。根据学者研究,很多外邦仿制的雅典钱币白银纯度极高,5这表明仿品应与雅典发行的钱币享有相同的市场价值。然而,在处理此类钱币上,雅典依然将其与本邦发行的钱币以及“银包铜”、“银包铅”或含银量不足的伪币、劣币相区别,表明该邦在维护其钱币发行自主权方面的态度。须知,在公元前4世纪初期的雅典,其经济与军事实力已不可与公元前5世纪时期相比。然而,公元前4世纪雅典对待货币发行权的态度与公元前5世纪《钱币法令》的具体规定实际上不谋而合。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当更有实力保障钱币发行的垄断权,甚至可能会比公元前4世纪时更加强调其钱币的造币与发行权。

    雅典力图将其钱币打造成同盟内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并垄断货币的发行权,其目的在于扩大雅典钱币的流通范围,在经济方面加大对盟邦的控制力度。据已有的考古资料显示,雅典钱币的流通范围较公元前6世纪时更为广泛,成为了地中海世界的强势货币。有学者统计,埋藏于公元前5世纪钱币窖藏的分布,其出土量不仅多于公元前6世纪,6而且窖藏的出土范围也有所扩大,这表明雅典钱币的流通范围不仅蚕食了提洛同盟大部分地区,而且也扩展至当时提洛同盟无力涉及的地中海东岸地区,甚至远在当时并不属于地中海文明圈的阿富汗地区也出土了以雅典钱币为主的窖藏。7须知,公元前5世纪东地中海大部分地区尚未出现本地发行的钱币,雅典钱币在地中海范围地区的大量出土,显示了上述地区的人们已相当认可雅典钱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地位,1这也证明了其流通范围不仅局限于雅典本地,而且超出了提洛同盟的范围,在环地中海地理范围内流通,表明它或已具备了当时地中海世界“世界货币”的某些特质。根据对阿里斯托芬的《鸟》第1105至1108行的注文可知,腓洛克鲁斯曾说,当时人称四德拉克马为枭(雅典的钱币背面图案为猫头鹰,因此以猫头鹰代称雅典钱币),2雅典钱币在当时的希腊世界已成为钱币的代称。

    造币权的垄断,及对提洛同盟成员内部自由贸易的钳制,构成了雅典帝国内的基本经济架构,《钱币法令》实际上成为雅典将爱琴海打造成其“内海”不可获缺的重要手段。雅典通过垄断提洛同盟钱币的发行权,以巩固其在提洛同盟内的经济霸主地位。毫无疑问,《钱币法令》乃是雅典榨取提洛同盟其他盟邦的重要体现。

    三

    《钱币法令》中规定,提洛同盟的盟邦需将非雅典钱币运至雅典造造厂,将其中半数以上的钱币打造成雅典钱币,视察官应从每一米纳(Mina,重435克)的钱币中征收一定的费用。3根据《钱币法令》的规定,其实施范围应是提洛同盟内的所有盟邦。根据公元前454/453年雅典所征收的盟金账单铭文显示,该年缴纳盟金的提洛同盟成员共约208座城邦。4笔者以为,208座盟邦应是《钱币法令》的适用范围的下限,因为在公元前454/453年,部分雅典盟邦不必缴纳盟金,而是以独立盟友的身份参加提洛同盟,他们只需提供战舰,不必缴纳盟金,如列兹波岛(Lesbos)的麦塞姆那(Methymna)、萨摩斯(Samos)与凯奥斯(Chios),此三地因此未出现在公元前454/453年的雅典盟金碑铭之上。科西拉于公元前433年时才加入提洛同盟,公元前420年时曼提尼亚(Mantinea)与阿尔戈斯(Argos)也加入了提洛同盟。因此,《钱币法令》所适用的城邦数量,当在213座以上。

    由于铭文残损,致使所课征的具体数字残损无存。当代学者根据铭文间距的测算分析,课征的金额或为5德拉克马,或为3德拉克马。以标准米纳与阿提卡德拉克马(Drachma,每阿提卡德拉克马重种4.35克)计算,若课征5德拉克马,其费率为5%;若以3德拉克马计算则为3%。结合雅典的其他税收及相关文献记载,显示《钱币法令》中课征5德拉克马的可能性较大。5有学者研究,提出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专门经营兑换不同币制的钱币兑换商所收取的手续费为5%。6而据部分文献反映,在古希腊、罗马时代钱币兑换属于高利润行业,文献中亦有专门向钱币兑换业征收的“新钱税(?σπρατο?ρα)”的记载,1表明钱币兑换业是城邦重要的税收行业。另外,修昔底德记载,在底卡里亚(Decelea)被斯巴达人占领后,雅典为增加财政收入,将进出口税率提高至5%,即二十分之一税(ε?κοστολ?γο?),阿里斯托芬也曾提到雅典曾在公元前406/405年向厄吉纳(Aigina)开征的亦为5%的二十分之一税率。2因此,雅典向外邦课征费率为5%的可能性更高,即每米纳5课征德拉克马。

    实际上,雅典向其他提洛盟邦所持所有货币的半数以上课征5%的费率,在古代世界应当已属暴利。虽然目前尚不知晓公元前5世纪雅典打造钱币的火耗成本,以及收集、运送所有盟邦钱币的成本。但可以肯定的是,《钱币法令》规定雅典所课征的资金应高于其运行成本。假设仅以公元前454/453年雅典实收的388塔兰特零1480德拉克马3的提洛同盟金进行来演算,该笔金额一半的5%即为9.706塔兰特,这相当于远征西西里前近10艘雅典战舰1个月的军饷。4况且,各邦所持有的货币总量应远高于他们向雅典缴纳的盟金,对于雅典而言,《钱币法令》或可以给雅典带来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其费率开征规模之广,所征费率之高,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雅典对其盟邦进行的变相经济掠夺。

    综合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雅典的财政状况,《钱币法令》的颁布或许与雅典巨额财政消耗之间或许存在着某些联系。在公元前454/3年提洛同盟的金库由提洛岛迁至雅典卫城后,不仅标志着雅典帝国正式成形,而且使雅典的财政储备一度达到最高峰。据伯里克利称,雅典的财政储备最高峰曾达到9700塔兰特。5然而,随着雅典公共建设与军事行动规模的扩大,自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起,雅典财政储备逐年下降,提洛同盟的金库也被雅典挪为私用。公元前450/459年,伯里克利将提洛同盟金库的5000塔兰特储备金转移至雅典娜神库。6在提洛同盟金库转移至雅典卫城后不久,雅典通过了帕派鲁斯法令(Papyrus Drecree),将其中的3000塔兰特资金献给了雅典娜(这笔资金可能多用于卫城建设和泛雅典娜节);7据学者推算,公元前448年在雅典从同盟金库中提取了200塔兰特后,金库存银告罄;公元前441/440年雅典动用的是雅典娜神库的资金平息萨摩斯暴动的,表明此时同盟金库已无钱可用,提洛同盟金库的所有资产已被雅典耗尽。8

    但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后,雅典的财政开支日渐增加。据修昔底德记载,在波提迪亚之战中,雅典就消耗了2000塔兰特。9相对于支出的增涨,雅典的主要财政收入却未有起色。在阿里斯托芬列举雅典主要收入时,提洛同盟成员缴纳的贡金(φ?ρο?)位列第一。10在同盟成立之初,阿里斯泰德斯(Aristeides)所厘定的贡金总数为460塔兰特,公元前431年伯里克利提到每年盟邦的贡金平均为600塔兰特。11但实际上盟邦每年缴纳的贡金数字却未达此数。修昔底德曾指出,许多盟邦缴纳的贡金并不足数。1根据公元前454/453年雅典所征收的贡金铭文显示,雅典厘定的提洛同盟贡金总额为498塔兰特零1390德拉克马,但实收仅为388塔兰特零1480德拉克马。2公元前433/432年的盟邦贡金收入实际仅为388塔兰特,3此数尚不及提洛同盟最初的协定额度。据学者统计,公元前448/447年雅典的贡金收入为约360塔兰特,公元前447/446年的收入为364塔兰特,公元前446年—前443年的贡金收入为1125塔兰特(每年375塔兰特),公元前443—前431年的贡金收入为4656塔兰特(每年388塔兰特);根据公元前418年各邦进献的贡金数额显示,大部分城邦所缴纳的贡金金额少于公元前422年及公元前425年。4因此,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后,雅典的储备资金处于逐年减少的状态。时至公元前431年,雅典的财政储备已降至6000塔兰特,另有500塔兰特未打作钱币的金银。5据学者研究,公元前433/432年时夏雅典的财政储备为6021—6020塔兰特,在公元前431年夏为3955塔兰特,公元前430年降为2670塔兰特,公元前429年为1455塔兰特,公元前428年为945塔兰特,及至公元前422年,雅典的财政储备仅剩444塔兰特;公元前414年雅典的财政与公元前422年相比亦有所减少。6

    为填补巨大的消耗,雅典除确保盟金的有效征收,也试图开辟新的财政收入,如设置贡金及谷物征收人(φ?ρο??κλογε??),7开征财产税,8提高进出口货物税率等,9甚至在西西里远征失败后降低军饷标准,10以节省雅典国库开支。而雅典能从推行《钱币法令》中获得较为可观的财富,或许与雅典的财政吃紧之间有些许的关联。关于雅典颁布《钱币法令》的具体年代,学术界仍有争议,11但他们所提出的时间段都在雅典财政储备的下降时段,即约公元前450/449年—约前420年之间。可以假设,开辟新的财源,弥补日渐枯竭的财政储备,或许也是雅典推行《钱币法令》可获得的另一实效。

    余 论

    在古典文献中,曾有多处记载着雅典所谓从异族手中“解放”爱奥尼亚城邦之语,1而提洛同盟成立的主旨也是结束波斯对希腊城邦的占领与控制。2但早有学者指出,“解放”行动的实质首先是保障雅典及其盟友自身的安全,其次是运用其军事力量称霸爱琴海地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解放”。3雅典對于盟邦实施的高压政策,在学术界几乎已有定论。对于雅典在政治与军事上的种种压迫,古典文献的记载已相当详尽。但雅典在经济上的霸权主义,除古典文献的只言片语外,多为雅典颁布的法令,《钱币法令》在阿里斯托芬的《鸟》中也只是一语带过。4根据本文的分析,《钱币法令》是雅典对其盟邦在经济上的压榨进行丝毫不逊色于它在军事与政治上的高压。《钱币法令》实际上显示了雅典意欲巩固其自在提洛同盟内的霸主地位,进一步在经济上控制其盟邦的野心。研究表明,在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爱琴海地区大部分城邦的造币业普遍呈现出衰落的趋势。5与此相反,雅典的造币业却蒸蒸日上,不仅在钱币发行量上呈现出鼎盛局面,雅典钱币的流通范围也扩展至爱琴海一代,甚至触及到东地中海地区。这一现象说明雅典所颁布、推行的《钱币法令》在特定时间内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雅典之所以有能力制定并推行这部法令,主要依靠的是其自身强大的军事实力与经济实力。而雅典兵败西西里、主力军队几乎全军覆没后,小亚细亚西海岸的雅典盟邦立刻发动起义,雅典海上帝国的崩溃也就此拉开了序幕。了解雅典对其提洛盟邦的高压统治,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当斯巴达人与波斯人于公元前412年签订盟约时,小亚细亚地区的前雅典各盟邦“宁愿”被斯巴达“出卖”给波斯,也不愿回到雅典所建立的提洛同盟的框架内,重新成为雅典的盟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