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要求探讨

摘要:我国对排污许可管理对象进行差异化管理,可以提高环境管理效率以及减少管理成本。本文在保证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管理对象、申请内容、运行管理要求、申请与核发程序4个方面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内容以及简化程度进行具体讨论,为简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排污许可制度;申请与核发;环境管理;排污单位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6-0201-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6.118
Abstract: Differential Management on the object of discharge permit management, which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reduce the management cost. Under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discharge permits in China, as well as ensuring effectiveness, this paper discusses simplification of content and Simplification degree from 4 aspects, including objects of managem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operational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procedures.
Keywords: Simple discharge permit;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排污許可证制度是典型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能够迅速抑制污染物排放[1]。同时,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环境许可中固定污染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对企业的排放行为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做出规定,通过许可证法律文书加以载明的制度。排污许可证是监管者的监管手段,是排污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因此开展简易排污许可研究工作不仅是完善我国现行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深化改革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1 简易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
广义上,任何向环境排放法律认定污染物项目的固定污染源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2]。我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4]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将排污单位划分为重点与简化管理对象。我国执行简易排污许可申报排污单位具体包括17个一级行业类别和1个一级通用工序类别,共包括25个二级行业和1个具体通用工序。
2 排污许可证申报内容的简化
2.1 简化的尺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排污单位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转变,要求企业自证守法。因此排污许可申报内容简化要遵从“证据链”的思想,在施行简化后,要保证排污单位能够建立污染物可溯源机制的构建。本文在这一原则的下,对排污需要可申报内容的简化进行探讨。
2.2 申报内容的简化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但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简化的要求如下:
①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技术负责人、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等基本信息。
对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有关总量方面内容可不用考虑。②主要产品及产能。该部分内容可按所属行业申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具体简化。建议排污许可证载明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编号、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生产时间信息即可。③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不进行简化。排污单位年使用量大于所属行业申报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辅料规定填报量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料应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对于组分信息,原辅料、燃料中的硫元素占比应必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规定。④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应包括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对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及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对大气排放口不施行差异化管理。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等;排放口类型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当涉及到第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时,应载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⑤图件。简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及公用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物料平衡图、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的总流程图等其他图件可不提供。
2.3 管理要求简化
(1)污染防治技术及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简易排污许可管理对象可不对其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可行技术辨别,不需评估所采用技术的可行性及提供相关证据,可自行填报污染治理技术。但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象开展自行监测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污染源。污染物为所属各行业特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车间排口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对于周边环境影响排污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监测。①废气监测。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点位包括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其中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必须进行设置及监测管理,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设置。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为所属行业特征污染物,点位应设置在排气筒,监测频次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降低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排污单位内部无组织排放设备的无需进行监测。②废水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监控位置为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废水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排污口采样,监测项目为所属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废水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企业法定边界的位置采样,监测项目为所属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排放状况波动大、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应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降低频次。
(3)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记录日常环境管理信息的载体,是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据。简化排污许可管理对象的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对自行监测信息、设备故障情况、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记录进行简单说明,雨水外排情况不需要在环境管理台账中载明。
(4)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提交年度及季度执行报告[5]。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内容应包括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④自行监测执行情况;⑤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⑥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⑦排污税(费)缴纳情况。报告中无需载明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内容。
3 申报与核发程序的简化
简化排污许可在核发过程主要为:① 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② 只许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和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总量;③ 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④ 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⑤ 申请材料和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均可适当简化。⑥ 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易排污许可申报与核发流程内容如下:
(1)简易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①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之前,根据《名录》有关规定,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简易排污许可管理对象,并向当地县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认。②属于简易排污许可管理的对象应至少在《名录》规定的申请时限前三个月准备申报材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申领信息并提交盖排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承诺书。③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如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簡易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受理审查。①县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简易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②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许可审查: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定期召开核发部门会审会议,对企业简易排污许可材料会审。
(3)简易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核发。企业申报的排污许可材料通过合当地县级政府环保局审查批准后核发。审查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信息、环境管理三方面内容。
排污许可证核准后,由经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
4 建议
简易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一方面要提高环境行政管理效率,同时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要满足后续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比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排污许可暂行规定》,实施简化管理的要求不再提及,仅规定简化管理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要求。其原因是施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涉及行业多,存在差异性,导致管理内容不好统一界定。因此,简化内容及其程度仍需要在统一原则的要求下,根据各自行业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提高简易排污许可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宋国君.《环境政策分析》[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29-51.
[2] 戴伟平, 邓小刚, 吴成志, 等. 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问[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6年版: 7.
[3] 原环境保护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EB/OL].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801/t20180117_429828.htm?COLLCC=1717745582.
[4] 原环境保护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EB/OL]. http://www.zhb.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5] HJ944—201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S].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8.
收稿日期:2018-05-20
作者简介:董晓静(1982-),女,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化工检测与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