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提 要:明清时期商业总体趋于发达,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其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皆为社会体制与文化所承认。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相互需求、支撑的结构,国家参与商业的程度也趋于加深。帝制体系与商业繁荣间的基本契合,提供了明清商业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扩展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也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明清商人也在这种环境中与帝制体系交融,呈现为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此种契合关系的另一面,是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体系控制范围,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明清商业与帝制体制契合发展的复杂局面,与一般所说的早期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虽有若干相似处,但总体上并未进入同一社会演变轨道。

    关键词:明清;商业;帝制体系;帝制农商社会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4.007

    明中叶以后,商业呈现繁荣发展态势,相关研究颇为可观。同一时期,帝制权力体系虽然经历王朝统治更迭,但基本统治功能长久持续,在康雍乾时期出现“盛世”,其间皇权统治与官僚政治基本架构甚至出现强化局面,此点大致为学界公认。设若前述两点各自构成基本事实,二者之间关系,即明清时代——这里主要指明初至鸦片战争之前时期——的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必须深入考察但却未经透彻讨论的问题。

    国内外学术界的大量研究,或显或隐地把明清商业发展视为明清时代中国的既有社会体制、形态——无论将之称为“封建社会”与否——向某种具有“现代”意味的社会体制、形态演变的主要动能——无论是否采用“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概念。然而很有可能,明清商业在发展中与帝制体系融通,形成了一种相互契合的格局。否则,为什么在明中叶商业呈现发达状态约100多年之后,会出现一个为时一个多世纪的帝制体系强化与商业继续发展并存的康雍乾盛世呢?可能,明清时代商业的发展,在具有一些冲击、溶蚀既有社会制度、关系的作用之外,在总体上也具有强化帝制体系的作用。如果是这样,明清时代商业发展必须与帝制体系功能状态结合起来考察,才可能显示出其真实的社会与历史含义。进而,如果明清时代的商业已经包含了一些现代性要素,这种要素也会因为与帝制体系的契合关系具有了别种前景与功能。楔入了商业“现代性”的帝制体系不可能是完全抑制商业的,国家权力会介入商业,商业也会渗透到国家权力体系,社会精英的群体内涵会发生改变,从而衍生出一种保持帝制结构同时又包容商业发展空间的帝制农商社会。

    整个问题需要通过大量实证考察来做出肯定的判断。学术界对相关的许多史事,已经做出比较扎实的研究,亦有一些实证性研究尚待深入、细化。本文尽量将学术界相关研究与前面提出的基本问题相互印证,梳理出所涉基本事实和问题系列的范围,对尚未澄清而于本题具有重要性的论题做出尝试性说明,并尽量提出关于前述基本问题的尝试性解释框架,以为今后具体考察及综合分析的基础。

    一、商业是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

    明清时代商业发展与帝制体系强固长期并存的现象提示,商业与帝制体系可以实现长期共生关系,商业发达实现的社会财富增殖,也可以成为帝制体系强化与延续的基础。这种现象本身是显而易见的,但其背后的历史逻辑,其所以如此的原理,可能触及关于商业特性的惯常理解,还需要重新揣摩。

    商业从交换关系基础上发展而来。人类社会一旦出现社会分工,交换关系就可能发生。交换关系常态化就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专门化的领域,从而出现商业,从事该领域活动的人就可能成为商人。因而从逻辑上说,商业是人类文明早期就可能发生的现象,并不构成与农业基础或农业文明对立的社会成分。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在古典文明形成之前就发生了商业。中国商代与周代前期,似乎商业与商人受到政府控制,所谓“工商食官”,其程度如何,是否在官府控制之外没有民间商业与商人,尚待澄清,但商业在该时代肯定已经成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门类。结合当时货币流通的大致情况,和对外部贸易的迹象看,绝不能排除商业存在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可能。基于商周时期已经存在的商业、货币流通基础,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已经肯定地成为中华文明共同体经济系统中的重要门类,商人已经被列为上层贵族以下“士农工商”四个主要社会人群之一,不仅已经存在临淄之类较大规模的都市市场,而且各政权体系之间的贸易已经经常化、规模化,多种货币流通,并出现了陶朱公、玄高、吕不韦、巴寡妇清之类并不归属于官营资本系统的大商人。在帝制时代之前,中国经济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然的农业“自然”经济体系。即使农本原则不断被统治者强调,但商业的必要性已经明显体现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中。这其实意味着,大规模的农业文明系统内部,不可能没有商业。

    春秋战国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以王制变为帝制收场,其背后的结构性因由中,应该包括商业贸易发展对更大市场体系诉求的因素。因而,秦统一之后,立即推行车同轨、统一度量衡与货币之类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实现大空间国家控制。但此类举措,在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同时,改善了全国交通系统,为大规模物流和商贸活动提供便利。帝制体系既便利了商业系统的发达,也需要商业实现懋迁有无,乃至增加财政收入,甚至需要商业来润滑文化的整体性。这种结构性需求的力量,超过地方势力为保持割据或半割据利益而维系地方壁垒而做的努力,所以地方性的旨在与外部隔绝的经济政策,总是难以持久。帝制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集中行使的权力。权力集中必然带来人口集中,大量集中的人口一般会带动城市形成。帝制时代的城镇,虽然常与行政设治、军事驻扎有关,但一旦人口聚集,便有商业兴起。所以帝制时代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都市的繁荣。都市不能自给自足,必须依赖乡村,也必须依赖市场,呈现城市与乡村互补、国家与社会相需的结构关系。抵至帝制时代后期,由地方集市及远近贸易推动而至繁荣的纯粹商业性城镇比例大增,但并不独立于帝制体系之外。

    帝制体系既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两者的比例,肯定是农业为主,商业为辅,但商业所占比例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尤其是明中期以后,海外贸易在国际化航路开通之后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商业发展就取得了一种全球性背景,超出前代的范围、规模。帝制国家尽量将之纳入自己的管控范围,其间既有压制,也有推动,要在能够从中汲取利益,其统治的基础也因而更大程度上超过农业经济而着落在农商综合结构上。

    二、对明清时代国家商业政策的基本判断

    商业既为帝制体系必要的基础之一,又是一种比农业带来更多社会流动性因而增加社会控制成本的经济成分,控制商业就成为帝制国家政治考量中一个不断带来困扰的话题。通帝制时代,始终存在“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言论和政策表现。然而,历代政府商业政策虽然不同,但如果把《史记·平准书》、《史记·货殖列传》,与后来历代“正史”的“食货志”排比起来,看不到根除商业的政策,政府总体而言是商业发展的受益者,也没有一个政权是商业发展所颠覆的。从演变的趋势看,政府对于商业的控制,大体由严格转向宽松;政府对商业的依赖性,大体趋于提高;商人的地位,大体由特殊受限制人群向普通庶民转变,至明清时期,甚至一定程度地与士绅混合;商业活动的时间与空间限制,趋于消亡。

    明清时代农业依然是社会经济的第一基础,农业人口依然是帝制国家统治的基本对象,所以“重农抑商”的言论与政策表现都依然存在,在某些特定语境下甚至表达得很激烈。但是“农商皆本”的言论已经表达得很清晰,并且愈来愈成为朝野共识;“利商”、“惠商”而非“抑商”,成为国家政策的基调。如明朝大学士张居正指出:“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1王守仁说:“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则一而已。”2此类言论在明中叶以后,比比皆是。

    明朝初年,曾颁布一系列与商业相关的政策,其中有被误读为抑制商业政策者。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曾谕户部:“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天下庶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3明代“游食”,并不等于经商,“庶民各守其业”包括商人继续经商,并非禁止人民经商。其他如初入商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坐贾需在营业地占籍等政策,都是从稳定社会成员职业、地域性征,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角度出发的政策,具有抑制商业的实际作用,但并非以抑制商业为最终目标。其次,明初商税并不沉重,大致三十税一,同时对军民婚丧嫁娶丧祭所用物品及舟车丝布之类免税。明中期以后,商税名目增多,收税机构增设,税率也有所提高。不过,万历中期矿监税使四出,盘剥商民现象,是出自皇权滥用,并不体现明代基本政策,所以遭到朝野一致反对,并在万历帝死去后立即终止,故在将万历皇帝派出矿监税使作为明朝抑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其复杂性。通明一代,商税趋于由轻到重,但商税总额与社会商业总规模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万历初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赋税负担更大程度地落实在土地上面,使得一些富商大贾以“无田而免差”,规避大量赋税负担。

    陈支平、林枫认为,“明代商业税制已基本实现了对不同商业领域、不同商品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4他们以明万历时期数字为中心,综合明代盐茶税、市舶税、狭义商税即盐茶、市舶以外的国内商品通过税与营业税进行统计,判定每年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约344万两。当时夏秋两税年收入折合银两计算大约为22217358两,农业税以两税为主,但尚有其他,商税在政府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15%。而且,商税中计入的盐茶税为专卖收入,狭义商税所占比例更小得多。清朝稳定以后,海关等收入大幅度增加,年商业税收在19世纪末达到5750万两上下,相当于万历商税收入的16.7倍。1

    相对于商业规模,明代商业税率偏低而非偏高。这种情况,一方面表示明朝政府财税观念仍然盘桓在农本经验之中,没有调整明白;另一方面表示明朝政府并无意于通过高税收压制商业,使之难以发展。清朝人口大幅度增加,商业规模也较明代更为庞大,而且朝廷随着商业税收增加而日益看重商业税收在政府财政中的地位,相应管理制度也从涣散仅取其大意转向精细严格。

    明清外贸政策,曾经多受诟病,被一些学者视为“闭关锁国”。然而近年大量研究表明,此种认识,夸大了该时期的封闭性。综合官方、民间、海路、陆路贸易趋势,并考虑到明清时代前所未有的全球贸易对中外经济往来的影响,应视为“有限开放”更为贴切。2

    三、白银货币与金融体系缺失

    商品经济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帝制国家控制商业的手段,除了超经济强制性的法规——如界定商人社会地位、户籍及垄断个别生产与交换部门等之外,最重要的手段是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体制。中国帝制时代大多数时期,政府控制货币的制作、发行、各币种比价。政府对货币的一般控制,包括统一货币和控制货币供给量,对于维系市场秩序关系甚巨。这是帝制体系与商业长期共生的基础之一。但货币既被政府权力牵系,更由经济本身左右。即使集权专制的政府,也不能完全控制货币运行。一般说来,商品经济愈发达,货币运行控制的复杂性愈高;市场开放性愈强,政府对货币的控制力愈弱。明代以前,铜钱、纸币、白银皆已经作为货币使用,但相关的理论皆不甚透彻,很大程度上处于经验的水平。明前期参酌前代经验和政府需求,试图以完全由政府发行的纸钞作为主币,以铜钱为辅币运行,通过货币较大程度地控制社会财富。此种企图,盘剥社会的幅度过大,遭遇市场和社会抵抗。各种诉求博弈的结果,出现白银为主币、铜钱为辅币,伴随政府强行保持的少量纸钞有限法偿的局面。政府在货币流通领域地位的弱化,实际上部分消解了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强控制,扩大了市场本身的自由度。稍后,大量域外白银进入中国,逐渐成为主要流通货币。3

    贵金属货币一般比铜币能够支撑更活跃的商品经济。但是明代的白银货币不是政府发行的,而是以银块的形态作为流通货币进入市场,所以,白银在发挥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的同时,通过摆脱政府铸造与发行过程,严重瓦解了帝制国家对商品市场的控制力。这其实是明代商品货币经济长足发展但明朝统治并没有从中汲取到巨大效益的主要原因。明朝政府难以通过货币发行调控货币供给、物价,更难以运用通货膨胀手段实现借贷或者隐性收取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主要是增税,或者通过赤裸裸的掠夺,于是明朝迅速彻底失去社会支持。4明朝后期的财政危机,乃至明朝的崩溃,与此关系甚大。5中国帝制国家体系通过各种中央集权机制实现社会控制,然而在明中期市场经济大幅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当口,政府失去了调控市场的最重要手段,因而也就失去了操控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明朝的瓦解,是雪崩式的。当时试图挽救明朝统治的士大夫绞尽脑汁,不惜牺牲生命,但既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实际上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手段。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是最基本的金融运行内容,如果此种运行扩展到信贷、资本融聚、投资,就能构成功能比较充分的金融体系。发达的金融体系是发达的商品市场经济必备的经济结构条件。明代后期,个别地区出现了票号,但局限在个别商户的信用汇兑活动,资本融汇的功能尚未展开,远没有覆盖全国,与货币发行、流通、回笼的关系更为遥远。发达的金融体制需要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来保障,而提供和保障法律秩序的是国家,对于以中央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帝制体系而言,更是如此。明代国家,未能掌握主要货币的发行权和流通控制,也就不具备金融运行的能力,但又受到货币、金融状态的重大影响。明代货币、金融体制功能状态,滞后于商品市场本身的发展。从这一角度说,明代后期的帝制体系不仅远不具备现代国家的功能,而且与社会经济处于深刻的矛盾状态。

    清代前期依然保持称量白银主币,铜钱辅币体系,并没有发行纸钞,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似乎平稳,晚明梦魇般的财政危机也在清朝的秩序重组过程中逐渐化解。此间关节何在,迄今未见透彻说明。尝试思考这一问题,至少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首先,国家财政状况与特定政府关联,清朝虽然接继了明朝的统治地位,但作为一个曾经与明朝并存的政权,清朝从明体系外部控制明朝权力体系,并非完全从明朝体制内部生长出来,这使得清朝并未完整继承明朝的财政,而是重建财政。其次,清初财政实际处于战时体制,承平时期合法政府维系社会均衡及财税负担合理性的种种掣肘对于刚刚入关,挥军南下的清军说来并不重要,可以采用掠夺、强征的手段满足需求而将其社会后果留待政权抵定之后再加处理,战利品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第三,清朝版图扩大,人口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也有所扩展。第四,明朝中央财政收入最大支出是北边军费,此项开支在清代已经消失。第五,清初在晚明临时加派基础上开征赋税,虽有所蠲免,但并没有恢复加派前的赋税标准,而社会渴望秩序,造反的社会能量已经在晚明农民反叛中释放,较高赋税额度在社会秩序重组过程中被社会承接下来。第六,清朝将商业税收体制精细化,商业税收大幅度增加。第七,社会稳定之后,生产水平和社会财富总量提高。第八,造成明朝政府维系东南沿海防卫主要开支,并造成抗倭援朝战争巨大开支的倭寇消沉,日本进入闭关锁国状态。第九,清前期政府行政能力高于晚明政府。

    这些情况,与可能尚未纳入考虑视野的其他因素一起,足以使清朝不至于落入晚明政府财政危机的泥潭,但并不意味着清朝对于货币、金融体制实现了根本不同于明朝的掌控机制。清代作为主币的白银依然是称量形态,民间金融业的萌芽比明代明显,但依然没有覆盖社会经济体系,与流通货币若即若离,政府信誉与普遍社会信誉也没有成为其运行基础。这种问题在清前期因为政府赋税收入总量的大幅度增加而没有威胁清朝统治。但到19世纪以后,使用称量白银为主币而没有主权货币的体制就成为现实的大问题,成为西方殖民势力瓦解中国经济系统的一个便于操控的杠杆。不发达的金融体制也为外国银行进入中国提供了一个软肋。

    如上从金融货币角度观察,表明明清时代帝制体系虽有专制性政治权力,具有对社会的巨大统治功能,能够为商品经济提供一般性秩序环境,但是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左右社会经济,也没有完全顺应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诉求,且与商品经济发展在若干领域形成具有矛盾性的关系格局。

    四、权力与市场——政府的商业参与

    如前所述,明清时代的帝制体系对商业依赖性趋于增强。这促使帝制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商业,以求实现较为有效的控制,并从中尽量获取较大收益。帝制国家从来不是商业活动的袖手旁观者,也没有仅仅充当维持秩序和收取赋税者的角色,而是在提供商业一般秩序环境的同时尽量将商业纳入帝制权力控制架构,在控制中尽量实现政府、皇室及权贵阶层利益最大化。帝制国家最大规模的商业介入在食盐领域。明清两朝都继承更早时期已经形成的传统,垄断食盐生产与销售。盐是自然物,食盐是人类生产的产品,又是生活必须品,其生产局限于若干特殊自然环境区域,绝大多数人口无法用“自给自足”的方式获取食盐,必须通过市场来满足食盐需求。所以,食盐本来是最易于市场化的产品,是市场发展的一个助力。同时,食盐具有产地有限、易于控制的特点,任何势力控制了食盐产销,就控制了大量社会财富,同时可能借此强化社会控制。明朝不仅严格控制食盐产销,而且连食盐生产者——灶户或称亭户也严格控制起来,以特殊户籍使之世代承袭,以官产、官收与特许商人运输、指定区域销售方式经营。明朝甚至把食盐垄断作为一个工具,来实现西北边地开发和军事防御的手段。明中晚期以后,朝廷对食盐产销的控制增加了一些灵活性,实行纲法,但食盐产销仍在朝廷掌控之中,并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收入。清代重建食盐专卖制度,主要通过控制盐产量、销售地、销售量、特许销售的方式运行,食盐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但政府的总体控制依然稳固。帝制国家在以超经济方式控制盐业基础上,操控食盐的市场运行,其重要手段之一,是与特许盐商合作。此类商人从政府包买食盐运销特权,通过分享政府垄断权益获取巨额商业利润,同时把食盐营销收入的一部分提供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从食盐产销角度看,明清政府与大商人群体是利益相关者、合作者。明清时代资本最雄厚,在市场经济中获利最大的商人其实正是此类与帝制国家合作的盐商。明代势力最大的徽商、晋商都涉足食盐销售。1清代的大商人也以特许盐商及行商为最凸显,皆以与帝制国家合作为基础。这些商人与政府的合作瓦解,其显赫地位也就消融于无形了。

    盐业以外,帝制国家直接控制的还有对边缘区域的茶马贸易。茶在内地供应充足,且虽为人民生活重要消费品,但不是必需品,在周边游牧民族生活区域则是生活必需品,因而成为帝制国家调控与周边游牧民族关系的一个杠杆。马是明朝需要从边疆区域补充输入的军用品,要用以茶为主的多种内地产品与边疆区域交换获得。政府对茶马贸易实行垄断,同时利用垄断权调动、利用商人参与来落实政府的茶马贸易政策,其间国家与商人的合作关系,与在食盐领域的格局异曲同工。

    明代牙行主要是民间商人,经营商业中介和停居存储或者包购分销业务。此类商人在清代依然存在,同时因为海外贸易规模扩展和指定口岸外贸体制及贸易必须通过行商处理的制度,促使一批外贸商行利用与帝制国家体制的合作关系而优先发展。此类商人拥有政府专门委托的涉外贸易处置权,半官半私,体现出更明显的帝制国家与商人合作的精神。在所有官商合作事务中,官永远处于主导地位,从而明清时期商业领域的很大一部分,其实处于政府控制之下。其间自然会发生诸多官府或官员盘剥商人的情况,但权力与商人合作的基本结构并不因此而改变。

    明清政府还控制部分生产机构,如官办铁冶所、官营织造局、御窑、官资矿业等等,皇室和政府建筑工程大量招商运行,大批皇室与政府物资采购佥派或招募商人运行。这些都是帝制国家与商人、商品市场常态化联系的机制。

    明清政府皆会向商人出卖一些功名、政治权益甚至官职,以调动商人向政府输送所需的资源,一般称为捐纳。明代捐纳主要在特殊情况下实行,清代捐纳则常态化。这实际上构成了商人与帝制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性纽带关系,也构成帝制国家卷入市场的一个途径。

    此外,明清贵族、官僚大量涉足商业及与市场交换关联的农业生产。明朝建立之后不久,政府即涉足建立塌房,为往来客商存储发卖货物提供便利,借以管理商业秩序,并从中牟利。后来出现官店、皇店。中间虽有整饬,但迄于明末,并未消除。2清代皇室、贵族、官府资本商业运营比明代更为发达。

    由于存在前述种种情况,审视明清经济结构的时候,不应将帝制体系与商业、市场、商人做两元对立观,更不可以为二者之间为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二者盘根错节,构成明清商业秩序环境、商业特性、国家功能,以及社会形态演进前景的复杂结构性基础。

    五、商业制度环境与商人社会空间

    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对商人服饰做出限制性规定,其中肯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的含义。明代后世皇帝不能更改祖制,并未删除该项法规,但实践中并不严格推行。清代沿用明朝基本法律,在其基础上另制种种则例,作为法律行使。其中,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间编制的《钦定户部则例》涉及商事尤多。明清时代,商人不得穿着绸缎绫罗之类条款,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但是,《大明律》中许多条款在明中期以后就已经不再构成社会行为法则。明中叶迄于清末,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的现象。有学者对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行总体考察,认为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地位归属于庶民,并非处于被歧视或被排斥地位。1清朝对商业于帝制统治关系之重要性的了解超过明朝,商人与权贵关联也更为深切,商人法权地位更非低于庶民。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如明初规定有“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2清顺治八年(1651年)上谕吏部:“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困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令各关只设官一员,添设者悉行裁去。3康熙五年(1666年),令各地将应征商税额数刊于直省商贾往来关口孔道木榜,“遍行晓谕”,防止官员自行加征。4雍正时期曾对这些政策再加重申。其后历朝也曾屡次申明对官吏敲诈商人的惩罚措施。5商业交换领域发生纠纷,民间自行调解不成,一般要诉诸司法解决。明清政府承认商人合伙经营的权利及商人在民间融资的权利,这是明清时代诸多资本雄厚的商帮存在与发展的制度环境。明清政府也承认商人为商业经营目的而结为社团的合法性。从明中晚期开始出现商业性会所,到清代大批商业、手工业会所发展起来,其制度环境大致保持一致。6

    明清政府权力在维系比较平稳的商业运行秩序同时,也会发生干扰商业的作用。其突出表现,包括官资本直接进入商业构成特权经营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政府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严格控制,政府对矿业很长时期的垄断,政府对外贸过于严格的管控,税收标准公平性的欠缺,以及权力腐败造成的官吏对商人的敲诈与盘剥。所有这些,都没有使得明清时代商品经济窒息,但市场也从来没有能够获得完全依照经济规律运行的环境,没有达到普遍公平的境况。在这种制度环境下,明清已然存在的商业契约精神,始终受到权势原则的挤压,并未成为支配商业运行的普遍价值体系。

    除了明朝初年一段短暂时期以外,明清时代商人的社会活动是基本自由的,商人身份的改变也取决于商人本身,而非为超经济权力所固定。基于帝制体系构成商业发展的一个恒定的强大权力架构,以及商人身份相对自由的属性,明清富有商人普遍倾向于借助财富力量融入士绅阶层。结果出现商人上层与士绅上层合流,商人家庭普遍谋求成员入仕以实现权力与财富兼得、以权力保障财富的倾向,并保持着对土地经营的兴趣,这又造成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社会人群。清初人屈大均描述称,广东地方“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民贾于官,官复贾于民,官与贾固无别也,贾与官亦复无别。无官不贾,且又无贾而不官,民畏官亦复畏贾。畏官者,以其官而贾也。畏贾者,以其贾而官也。”1沉浸在与权势与财富融通的社会环境中,明清时期商人,并没有表达出独立的政治诉求。适应帝制体系而不是改造帝制体制,是他们的基本选择。

    明中叶以后,商业总体趋于发达,不仅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而且其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皆为社会体制与文化所承认。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相互需求、支撑的结构。明清帝制国家始终参与商业,其程度趋于加深。帝制体系与商业繁荣之间的基本契合,提供了明清商业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扩展了帝制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商业税收无论绝对数额还是在整个政府财税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趋于增加,因而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明清商人也在这种环境中演化,与帝制体系交融,呈现出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然而,此种契合关系的另一面,则是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国家体系控制范围,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明清时代这种商业与帝制体制契合发展的复杂局面,与一般所说的早期资本主义体系虽有若干相似处,但并未进入同一轨道。

    1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8,《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9页。

    2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25,《节庵方公墓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41页。

    3《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4 陈支平、林枫:《明代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与税额》,《明清论丛》(第一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第396—413页。

    1 陈支平、林枫:《明代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与税额》,《明清论丛》(第一辑),第396—413页。

    2 参看赵轶峰:《论明代中国的有限开放性》,《四川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赵轶峰:《清前期的有限开放——以贸易关系为中心》,《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第6期。

    3 关于明代白银输入及其作为货币行用的情况,参看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与明朝兴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395—413页;万明:《中国的“白银时代”与国家转型》,《读书》,2016年第4期。

    4 参看赵轶峰:《明代白银货币称量形态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含义》,《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5 参看赵轶峰:《论明末财政危机》,东北师范大学1984年硕士学位论文,载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32—277页。

    1 参看范金民:《明代地域商帮的兴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2 参看郑克晟:《明代的官店、权贵私店和皇店》,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3—184页;韩大成:《明代的官店与皇店》,《故宫博物院院刊》,1985年第4期。

    1 参看常文相:《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古代文明》,2013年第4期。

    2 刘惟谦等:《大明律》卷10,《户律·市廛·把持行市》,《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84页。

    3《世祖章皇帝圣训》卷5,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36页。

    4《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2页。

    5 参看张海英:《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以政府的政策变化为视角》,《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6 参看邱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1995年。按该文虽然以“清代”为题,但研究内容包括明代会馆。

    1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9,《事语·贪吏》,载欧初、王贵忱主编:《屈大均全集》,第4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