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启示

    魏琰琰

    【摘 要】国家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探讨的重要问题。马克思对国家问题的探索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走向系统和成熟。马克思批判继承并超越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消亡等都进行了深入的阐发。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并不过时,对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应当认真审视专政功能,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观;现实启示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8-0085-03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对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和消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阐发,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初步形成。深入研究和把握这一有关国家学说的基本理论,对于我们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与超越

    在马克思的科学国家观形成以前,国家学说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家那里始终是个混乱的命题。列宁曾指出国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弄清的問题,是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搞得很混乱的一个话题。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以往唯心主义国家理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学说。其中,对马克思科学国家观的形成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当属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成是万物的本质与最初原因,也是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就是绝对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是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是伦理精神(精神阶段)的最高实现。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则依存于国家,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国家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本质。在黑格尔那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反过来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派生出了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市民社会。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这一点,不论是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还是《莱茵报》前期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以及《第179号的社论》、《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等,都是从黑尔格理性自由主义出发来论证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阐释法的理性精神和国家引力定律等问题,忽视了客观社会生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对法与国家的影响和决定作用。而到了《莱茵报》工作后期,马克思第一次碰到了有关物质利益问题,理想与现实的冲突迫使他重新审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并对这些苦恼的问题作出回答。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看到了隐藏在理性国家和法背后“私人利益”的真实存在。在目睹这一社会现实之后,马克思开始了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质疑与思考。此时的马克思开始怀疑:现存的国家是否真的是理性的体现?马克思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之后撰写了《批判》一书,批判了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颠倒的认识。此时的马克思虽然将黑格尔颠倒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也看到了财产关系对于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的重要影响。但是,这种批判并没有深入实际的社会关系,对于市民社会怎么会成为国家的基础、到底什么是市民社会等问题还没有充分的讨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继续深入地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首先,马克思从现实的生活与人出发揭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本质关系,认为国家的前提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他谈到:“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P.524)国家的产生不是绝对精神的运动,而是现实的物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展开。其次,马克思认为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并非黑格尔口中的神。国家是市民社会基础之上产生的共同体,并且是“虚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下,阶级斗争被掩盖,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实际上依然存在。再次,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范围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市民社会包括人在一定生产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和其他交往。这样,市民社会的内涵被扩大了,包含经济方面的元素,也包含如宗教、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实现了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和超越。

    二、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更加深入地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和消亡等问题,形成了初步的国家理论。

    (一)分工、私有制与国家起源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分工开始于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离,此时的分工使物质活动与精神活动由不同的人承担成为现实。分工出现的同时分配出现,“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因而产生了所有制”[1](P.536),这是生产和交往发展的结果。从生产过程和交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就被称作市民社会。人类作为个体与社会关系密切,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生存。于是个人利益的满足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相一致,但现实中却并不总是如此。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了矛盾与冲突,个人不得不接受社会的约束。存在利益冲突的社会里,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产品数量保持一定的情况下,单个人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个人的利益要求也与个人形成的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出现冲突。也就是说,伴随着分工的发展,市民社会中产生了个人利益、单个家庭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即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这一系列的矛盾,因此要依靠群体与组织的力量。在分工和私有制出现前,氏族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原始社会的瓦解之后,国家代替了氏族成为市民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并且获得了更多新的内容。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国家即使充当了解决矛盾的角色,实际上也只是暂时缓和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二)国家的阶级性质

    国家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分工出现以后,也出现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于是国家扮演了市民社会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中间人的角色。国家成了市民社会的形式,成了虚假的共同体。马克思把国家看成虚假的共同体,实际上是说国家所具有的强烈的阶级性,这两者是同一种意义的不同表达。“国家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势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1](P.536)国家总是与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超越阶级和民族的国家。无论是奴隶社会的贵族政体、封建社会的君主政体甚至资本主义的民主政体,都只是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阶级统治形式罢了。

    (三)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虽然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但是作为调节市民社会中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中间人,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共职能。国家通过履行公共职能维护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使社会得以继续存在下去。“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1](P.556)城乡对立造成部落制度向着国家方向发展,城市的出现产生了城邦国家,这些国家建立了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持续下去。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有过论述:“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第二,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和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2](P.190)这段话强调了只有按照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趋势来履行公共职能,国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国家的消亡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会一直存在。无论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们还是后来的包括把国家看做是“行走的精神”的黑格尔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国家为什么会消亡呢?国家又将怎么消亡?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给出了说明。首先,国家的消亡是其阶级性质导致的。分工和私有制产生了利益的分化,阶级也因此产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统治着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处于被动的地位,生活困顿,陷入绝境,与资产阶级产生了强烈的对立。因此,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选择。无产阶级革命消灭阶级及阶级统治。阶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阶级被消灭了,国家這个虚假的共同体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将随之消灭,为真正的共同体所替代。其次,马克思通过对其生活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审视,发现在目前为止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并不能够得到真正的发展。人性受到压抑,人的潜能难以完全释放出来。无产阶级要追求政治解放,最后达到整个人类解放。而革命将彻底推翻旧的生产关系与制度,彻底推翻禁锢和束缚人发展的各种条件与制度,从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最后,理论上讲,国家最终是要被消灭的,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不仅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是漫长的,而且单就生产力发展这一项来看也是一个无比艰巨又漫长的任务。

    三、马克思国家观的现实启示

    一百多年过去了,马克思的国家观对今天重新审视国家的职能、促进社会进步仍具有启示意义。

    (一)理性审视国家专政职能

    国家具有阶级性,国家的阶级性质并没有消失,虽然表现形式可能与以前大不相同了。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阶级性的一种崭新的、并有特殊逻辑、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阶级性的表达形式。有的人认为现在提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结束;认为专政带有人治的色彩,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抛弃人民民主专政。这些观点实际上是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构想与国家的专政职能、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这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看法。专政不是专制,它在现阶段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人们有一个广泛的共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际和国内的因素,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面对一些敌对势力的渗透,面对敌对分子颠覆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面对极端民族主义分子的分裂活动,面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等等,必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政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必须再强调一遍的是,专政不是专制!有人喜欢拿中国和西方作对比,西方国家就只有民主,没有专政了吗?回答是否定的。西方国家也从来也没有放松对待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性。今天再谈到国家的专政职能,一方面要吸取过去的教训,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另一方面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和手段来履行专政职能;再者,履行专政职能的时候要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加强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要要把好公共服务这一关。公共服务所牵涉的对象直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服务做得好,人民生活顺心,国家安定;公共服务做得不好,人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动摇民心与执政根基,不利于社会稳定。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来看,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扩大是趋势。当然,公共服务职能与阶级职能并不是矛盾的、冲突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并不代表着国家阶级性质的消失,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共服务职能是国家阶级性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1](P.584)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发展有成果,但也有欠缺之处。提到公共服务,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之后经过一系列等重要会议,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不均等现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我们深化认识、扎实工作。

    (三)促进生产力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当共产主义彻底实现时,国家就会消失。因为在这样的生产力之上,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不存在贫富差距,也不存在阶级,也就不需要“国家”来维护一个地区、民族的安全和利益,全世界将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之上融为一体。国家会消亡,前提是坚实的经济基础。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了,国家才具备了消亡的基本条件。这强调了生产力发展的极端必要性。目前,中国的国民生产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不足。因此,目前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人民生活,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这两个方面,一个关系到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如何更加健康更加有质量的向前发展,一个关系到已经富强起来的国家如何让人民也富强起来。前者关乎未来发展,后者关乎社会稳定。这两方面内容都是摆在面前的亟待解决的大问题。经济新常态下,现在加快供给侧改革,从需求侧转向供给侧,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雅克·阿塔利.卡尔·马克思[M].刘成富等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5]辛向阳.《德意志形态》的国家理论及当代启示[J].马 克思主义研究,2015,(3).

    [6]王代月,毕铭玉.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国家是“虚 幻的共同体”思想研究[J]. 社会主义研究,2014,(6).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