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传统优秀反腐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关键词 问责制度 反腐措施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徐正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D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37一、引言

    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从阶级、国家的产生就开始有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腐败问题与反腐败斗争,实行“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干部、官员出重拳、零容忍,从制度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建设。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历史古国,从远古时代的三皇五帝到近现代,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始终贯穿于历史上每个王朝的兴衰更替。读史可以明鉴,更可以为后来人提供经验与教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也进入到了巩固战绩的新时期。大胆借鉴历史上帝王将相所采用的反腐措施和经验,对新时代党和国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夏商周时代,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但此时尚未形成专职监察百官行为的机构。秦汉时期开始时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以监察百官,在地方上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官吏。魏晋南北朝,这是我国历史上监察机制自上而下逐渐形成的时期,相对前朝,监察权有所扩大。隋唐时期,中央与地方互相配合,内外监察分工清晰明确,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宋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已趋于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体系,赏罚分明、惩治贪官污吏已经有国家法典可依。回溯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监察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和历史上有为的帝王将相的大力提倡、身体力行密不可分,这固然是一种历史意义上的进步,但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当局的切身利益,使一家天下可以传至千秋万代。二、我国古代帝王官吏的反腐措施

    历代明君和贤臣对官员腐败问题都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统治,他们在选官用人、严惩官吏、健全法律和强化官员道德教化等方面构建起了强大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逐步改变了前朝积弊日久的腐败现象,经济社会再次焕发出勃勃生机,为开创盛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 从选官用人方面预防贪污腐败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封建专制历史的终结,我国古代帝王将相十分重视选官用人制度的建设,对官员的任职能力和道德品行有较高的要求。舜帝通过选贤任能将天下禅让给品德端正的夏禹,汉代实行的举孝廉制度更是将重视官员的品行孝道作为其能否为官、擢升提拔的重要衡量标准。在为人准则上将一批人排除在官场之中,实现了初步层面的预防因官员道德败坏而产生的贪污腐败现象。

    国家用人,当以德为先,才艺为末。这句话也间接的反映了在我国封建专制时代帝王对为官人员道德品行的考察与重视。随着汉代举孝廉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造成了激烈的社会矛盾,隋唐时期的统治阶级开始探索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层面实行科举制,并由后代王朝的统治者加以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与体系。科举制把制度与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成为预防官员贪污腐败的重要选官制度。虽然科举制从根本上来说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它在选拔官员、充实人才方面的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现代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从严惩贪官污吏方面使官员不敢腐

    中国古代社会自古就有“遇明君则强,常君则弱,昏君则亡”的历史周期律。历代明君都会在反思吸收前朝灭亡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惩戒力度,试图用高压政策威慑百官,以达到保一家江山永续流传的目的。汉武帝在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基础上,通过“治乱世,用重典”的经验,采取严酷的法律条文和酷吏来惩治贪官污吏。同时,为了强化对中央和地方官员们的监察力度,汉武帝在中央设立司隶,以监察和检举京师文武百官及皇亲贵胄的不法行为,在地方上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负责督查地方官吏的廉政情况。

    明太祖坚持“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观点,随后通过颁布《大明律》和《大诰》,对官员贪污腐败作出明确的处罚措施,从国家立法层面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其中,《大诰》中明确规定官员凡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可见其酷刑的残忍程度。通过使用酷刑重典严惩官员的腐败行为而达到震慑文武百官的作用,使“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对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从设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方面使官员不能腐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我国现有的各项制度和体系作出了系统安排,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总结出了我国国家制度中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多项政策法律严惩腐败行为,对官员腐败问题零容忍,让权力的运行更加透明、公开。实践证明,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中,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不能腐的机制才会更加完善。

    明初,驿站的使用极其严格,其中规定到“非军国大事,一概不得使用驿站”,如若使用,必须要持有朝廷和政府签发的“勘合”。明中期,官员们使用“勘合”的限制条件不断放宽,随时随地持有“勘合”就可入住驿站,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的支出负担。在此背景下,张居正在万历三年拟定颁布了《给驿条例》,对使用驿站资源加以严格限制,其中明确规定“凡官员人等非奉公差,不许借勘合;非系军务,不得擅用金鼓旗号”,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驿站腐败”出重拳予以治理,使官员再也不得借“公务”“出差”的幌子,享有沿途吃喝接待的特权。国虽大,但法纪决不可松弛,更不可偏私。从法律制度层面出台政策对公务人员的特权予以限制,是阻断官员集体腐败的重要利器,更是悬挂在官员头上的“尚方宝剑”。只有无死角、全方位、多角度共同发力,不能腐的牢笼才会越扎越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