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的维权策略选择分析

    关键词 群体性专利侵权 企业 维权策略 选择

    作者简介:何利民,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49一、前言

    企业在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之后,其是否愿意主动维权,并且选择何种维权策略,需要综合考虑维权成本和维权收益。企业在遭受群体性专利侵权之后,一部分企业会积极的开展一系列维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一部分企业采取维权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停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并获得赔礼道歉、赔偿以及各项合理使用费等类型的侵权救济;还有部分企业开展维权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维权获得良好的宣传效应,進而促使专利技术获得更高收益。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基于现实情况选择最佳维权路径,有必要对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的维权策略选择进行深入分析。二、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的维权途径

    企业在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之后,有多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分别有:发律师函、寻求司法保护、寻求行政保护。遭受侵权相关企业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进行维权,不仅能够获得良好的警示效果,还具有成本低的特点,及时的将律师函发送给侵权企业,有助于对侵权行为实现提前制止;通过寻求司法保护形式进行维权,需要遭受侵权相关企业把侵权企业告上法庭,以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交纳合理使用费、侵权赔偿等,对现有侵权行为加以制止,并有效弥补自身受到的侵权损失;以寻求司法保护形式进行维权,需要行政保护方先对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加以判定,若存在要及时做出禁止侵权等裁定,对专利权人整体权益加以保护。此形式虽然具有很高的便捷性,所需成本也比较低,但是行政保护方没有终局权,整体执行力也相对薄弱,所以其做出的裁定结果还可能被当事人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并可能被法院推翻。

    对一般性专利侵权问题而言,受到侵权企业通常会在差异化的情境下,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选择方面都有所侧重,因为两种手段都有各自的优劣势。而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与之不同,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可能被多个企业或者个人侵权,侵权者不是单一的,如果遭受侵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加以维权,通常不能获得良好的维权效果,所以大部分企业会倾向于专利行政保护这一维权途径。因为企业在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维权行为时,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要走的程序多且繁琐,还要经历漫长的审判周期,整体维权效率非常低。同时,由于此类维权行为涉及到多个侵权者,在司法诉讼阶段需要较高的立案成本,而最终获得的司法赔偿额也相对不高。在司法保护维权体系中,按照我国对于专利侵权制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多可以让侵权人返还自身的非法所得,不能产生突出的经济震慑力[1]。

    而专利行政保护可以对群体性质的专利侵权行为实现有效抑制:

    1.专利行政保护其内在职责包含对群体性质的专利侵权行为加以抑制。此种保护政策建立的初衷,就是对正常经济秩序加以维系,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维护。

    2.相比司法保护中对专利侵权问题的不告不理态度,专利行政保护能够实现主动出击,依职权开展行政保护、依申请开展行政保护。专利行政保护相关部门在依职权进行一系列行政保护工作时,具体突出的自主权,可通过主动出击形式,制止重大恶意侵权行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所以,遭受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通过行政保护途径实现维权,专利执法部门可以在达到一定要求与条件之后,主动出击以获得规模化的侵权打击效应。

    3.通过专利行政保护实现专利维权,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低,且具有更高便捷度。遭受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只需要通过12330电话的拨打等行为向有关管理部门提起举报,就可以进行维权。因为国家财政预算涵盖了专利行政保护相关机关实际执法开支,所以权利主张人员不需要额外缴纳一定执法费用。根据行政保护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专利侵权类案件具体裁定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形下也要保证4个月内做出裁定[2]。专利行政保护同样可以对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做出裁定,向侵权方提出停止侵权要求。三、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的维权策略选择现状

    根据我国企业专利问题相关调查研究,发现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在选择维权途径环节,虽然专利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并且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一定规模效应,但是实际现状依旧体现出两个特点:

    1.企业在遭遇群体性的专利侵权之后,很多企业并未直接选择专利行政保护。同时,基于现有正式制度类型的救济方式都存在一定不足,包含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在内,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企业大多会保持沉默,并没有采取积极维权策略。

    2.企业在遭遇群体性的专利侵权之后,之所以没有积极响应行政保护相关政策,主要还是因为专利行政保护缺乏足够的有效性,并且权限赋予严重不足。受到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对专利行政保护所具有的保护强度、保护便捷性、专业判断能力、办案速度、低成本性等维度与特点,整体评分较低。出现这一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执法缺乏充足的力量支持。根据专利行政保护相关办法中的规定,专利行政保护的主体在法律层面主要是省级政府部门所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很多基层案件的实施,需要将执法职能委托给基层进行落实。但当前基层的行政保护主体缺乏统一的机构设置,并且很多执法行为存在不成熟、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问题[3]。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利行政保护者。当前,我国大部分专利行政执法者专业能力不足,并且平时很少接受执法技巧及执法程序指导等训练,实战经验欠缺,专业储备知识不足,导致实际执法行为存在较大局限性。特别是在对关系到复杂技术问题的侵权行为进行判断的时候,执法者很难保证判断的准确性,长此以往导致专利行政保护降低了自身公信力和有效性。在这样的背景下,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迫切的期待专利行政保护部门可以更加有效的实施制止侵权行为,获得调查取证权、主动查处权等权限。

    四、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维权路径展望

    首先,遭遇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要切实推动维权策略层级的逐步提升。当前,有接近1/5的企业在受到群体性专利侵权的时候,选择不采取维权行为。而一些企业即便了解专利行政保护部门对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具有突出的治理优势,但是在自身受到群体性侵权之后,也依旧不选择对此维权路径实现充分利用。由此可看出,当代企业在创新发展期间,需要切实加强自身专利维权意识,并积极提升运用各种维权工具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政府部门需要立足顶层设计及制度层面,对專利行政保护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促使受到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可以具备更丰富的维权工具。对此类侵权问题进行治理期间,专利行政保护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性、执行力度和实施效率。专利行政保护对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的治理,在制度设计、责任担当方面依旧有突出的优越性,所以针对此类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切实提升执法行为有效性,向专利行政部门赋予一定禁止权、主动调查权以及取证权等,进而提升相关组织对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的治理有效性[4]。

    最后,虽然专利行政保护对于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的治理比较有优势,但是并不代表司法保护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层面也可结合自身职能设置为打击此类问题做出一定努力。企业方面不仅可以利用行政保护形式打击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还可按照疏导路径,协同行业协会相关力量,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对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加以解决。同时,企业也可进行诚信记录档案的建立,基于声誉机制对群体性专利侵权加以抑制。五、结语

    遭受群体性专利侵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策略,进而有效维护企业利益,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相比之下,专利行政保护属于一种优势突出的维权途径,相关企业可以积极选择这一形式进行维权。但鉴于专利行政保护在我国依旧存在一定不足,需要相关机构和组织积极采取有效策略,强化专利行政保护职能,切实发挥其打击群体性专利侵权问题的重要作用,为受到群体性专利侵权企业提供更可靠的维权之路。

    参考文献:

    [1]林德如.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4):66.

    [2]周寒.玩企如何有效打击专利侵权[J].中外玩具制造,2018(1):75.

    [3]徐灯雄.知识产权为企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俏学堂”背包专利权纠纷案启示[J].中国皮革,2019(10):13.

    [4]余秀宝.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整体构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思考//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C].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