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游牧在丹噶尔的蒙古族

    任玉贵

    人口变迁

    海晏(称三角城),历代隶属丹噶尔(今湟源)。民国二十九年(1942)海晏设局从湟源划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重新划分县界。解放后1949年9月15日海晏成立行政工作委员会,由湟源管辖。当时湟源行政建制四区一委,即城关、南源、西源、协和四个区,一委就是海晏行政工作委员会。1951年5月30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海晏行政工作委员会改县级建制,直属省府领导。

    游牧于海晏的蒙古族,原有南左末旗(俗称群科扎萨)、南右后旗(托茂公)、南左后旗(阿喀公)、北右旗(宗贝子)、北中旗(水峡贝子)、南右首旗(尔里克贝勒)等旗,其中前四旗属和硕特部,为元太祖成吉思汗仲子哈萨尔之后裔。后二旗属绰罗斯部,为元臣索汗之后裔。上述六旗同为厄鲁特蒙古之一部分。

    明末清初,固始汗率部从新疆移来青海,其中群科扎萨旗、阿喀公旗从新疆移来就在海晏地区游牧,其余四旗是后来逐步迁来。以后阿喀公旗迁往他地,仅留下两户,寄牧于托茂公旗内。按清嘉庆年间户口编制,游牧于海晏地区的蒙古族共有3525户,17683人,到解放前夕,经过140多年的时间,海晏蒙古族人口减少了92%。据《青海省藏族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和硕特南左末旗(群科扎萨旗)原属右翼盟,系定牧地在湟水之源,现牧驻在湟源县胡旦度约1000余户,明末清初由新疆移来,马14匹,牛115头,羊130只,王爷丹曾已故,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一等台吉,民国二年晋封辅国公。和硕特北右旗(宗贝子旗),原属左翼盟,初来时有900户,现仅有17户,80人,计有马37匹,牛270头,羊616只,王爷为管保才仁,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固山贝子,民国元年晋封贝勒,并加爵衔。和硕特南右后旗(托茂公旗),原属右翼盟,初来时200户,现有51户,269人,计有马141匹,牛1379头,羊4744只,骡子1匹,王爷索南郡丕已故,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辅国公,民国三年晋封镇国公。和硕特南左后旗(阿喀公旗),原属右翼盟,初来时200户,现只有2户,王爷极登,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辅国公。绰罗斯北中旗(水峡贝子旗),原属右翼盟,初来时375户,现有119户,524人,计有马321匹,牛2496头,羊6562只,骡子五匹,王爷为旦木正才仁,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固山贝子,民国二年晋封多罗贝勒。绰罗斯南右首旗(尔里克贝勒旗),原属右翼盟,初来时600户,现有77户,355人,计有马209匹,羊4034只,牛1149头,骆驼2峰,骡子4匹,王爷为苏乎德里,清政府封其先世为扎萨克多罗贝勒,民国二年晋封多罗郡王。”

    人口减少的原因主要是:(1)融合到其他民族中去。如群科扎萨旗族300户陆续迁到湟源胡旦度、扎藏寺、贡家营等地,变牧业为农业,与汉族杂居过程中,逐步融合为汉族,现在连蒙语都不会说。宗贝子旗亦有50多户迁居湟源俊家庄、纳隆沟、阿家图一带,从事农业生产,脱离旗属,有的已不知他们原为蒙古人。(2)逃往他地,如宗贝子旗受不了马步芳的苛重盘剥,陆续逃往刚察、祁连等地,其他旗也有类似情况。(3)疾病死亡,解放前由于牧区缺医少药,加之缺乏卫生知识,疾病流行,如水峡贝子旗在1946年一次患伤寒病就死去40多人。(4)清政府和马步芳曾多次进行镇压,杀害很多蒙古族群众。(5)生殖力弱,性病流行,妇女生小孩的少。(5)当和尚的多,在白佛寺、麻皮寺当和尚的就有220人,占总人口的1/6多,妨碍了人口的繁衍。

    政治制度

    雍正初年,清政府平息了罗卜藏丹津(丹邑人称丹津王)反清事件之后,为了加强对青海蒙古族的控制,除将原属蒙古统治的地区分府、厅、卫、所统治,不再隶属蒙古外,又对蒙古各部,参照清八旗制,化整为零,分编为左右两翼二十九旗,归青海办事大臣编制。“旗”是基本行政单位,由旗扎萨克按清政府有关规定总揽一旗军政事务。扎萨克由部落首领担任,经西宁办事大臣奏请理蕃院批准。扎萨克为世袭制,“旗”又是清廷赐给封建领主的领地。扎萨克之下,设协领、管旗章京、梅伦等僚属,协助扎萨克管理全旗。旗以下设“佐”(苏木),每百户编一佐,佐既是民事组织,又是行政建制,每佐设佐领(苏木章京),受旗扎萨克之命,办理审定丁册、征收赋税、调解纠纷、征发人夫等事务。佐领之下,设骁骑尉、催领等职,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

    丹噶尔至道光九年设厅,由主簿改同知后,蒙古族六旗仍沿袭盟旗制度。民国建立初,沿用“盟旗制度”。民国二十七年(1938),青海省政府推行“保甲制度”。除海晏汗诺门喇嘛扎萨旗——达如玉千户部落属民绝大多数是藏族,蒙古人很少外,都实行了保甲制。乡、保、甲长仍由王公台吉或有钱有势的富户担任,也有个别乡、保、甲长由扎萨克兼任。

    “保甲制度”实行后,与“盟旗制度”并存,海晏地区都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这一套政治制度,构成了对海晏蒙古族进行严密的统治网。扎萨克、佐领作为政府的命官有司法权,而他们不是以当时政府的法律审理本旗、本佐内的各种案件,而是按照蒙古族的惯例办理。

    据《秦边纪略》记载:海晏蒙古族的惯例的主要内容:“凡有盗者,以九九罚之,如偷盗1匹马者,罚马9匹而已;杀人者不死,以家所有之半为偿命钱而已;奸淫者,出牛羊头畜,为遮羞钱而已。其盗而涉于疑,杀而非兵刃,奸而非强,且不得收焉。”根据调查,这一习惯法一直沿袭到解放前夕。有些地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加严厉。如河南地区各旗,处理偷盗者,采取偷一赔一罚九,即偷一匹马,要赔一匹马,再罚九匹马;杀人者,没收全部财产,并赔命价马12匹;偷盗扎萨克、部落头人财物,除没收全部财产外,还要受刑罚。扎萨克、佐领在处理各种案件时,乘机榨取当事人双方财物,谓之口舌钱。数目不定,视双方“油水”大小当场而定。

    各旗都有数目不等的军队,兵员由各户摊派,有事则聚,无事则散,武器、马匹均自备。遇有征战,三丁出二。亲王、扎萨克都有自己的亲兵和卫队,多则一、二百名,少则四、五十名,专门负责保卫亲王、扎萨克及其家庭的安全。

    经济状况

    海晏蒙古族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畜牧主要有马、牛、羊,其中以羊最多。解放前,蒙古族的畜牧业经营方式十分落后,采取“天牧”,逐水草而居,生产工具也极其简陋。围绕畜牧业生产的家庭手工业,有皮张加工、搓牛羊毛绳和皮绳、织牛毛毯子、挂毡、缝制蒙古包等,多在游牧空隙进行,是一种自给性的手工业。副业仅是狩猎和采集。贫苦蒙古人常以狩猎、采药、挖蕨麻、驮青盐等副业收入补其不足。蒙古族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取之于牲畜和畜产品。粮、茶、布等则依赖于内地供应。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曾在多巴、日月山和丹噶尔厅城等地设“马市”,进行茶马贸易。近代则有歇家、洋行、行商、寺院上层僧侣和王公把持商业,以后则由马步芳的贸易机构“德兴海”所垄断,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同蒙古族群众进行不等价交换。

    综上可以看出,海晏蒙古族人民的衣、食、住、行无不来自牲畜和畜产品,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这是蒙古族社会基本的特点。从生产关系上看,牲畜、草场等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王公扎萨克和宗教上层人物手中。据解放初调查,占蒙古族总人口10%的王公扎萨克和宗教上层人物,占有牲畜总头数的60%,而占总人口90%的牧民,却只占有牲畜的40%。草场在名义上是公有的,实际上是王公、扎萨克占有,草场的支配权完全操纵在他们手中,而广大牧民对草场的使用和管理没有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