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价值之“在”的原生时空

    张文涛

    【摘 要】价值之自在存在,即价值之在其自身,也即是说价值还束缚在血缘共同体之中,还没有突破地域的、空间的局限性,是价值还没有展开自身的一种原生状态。而价值的自为存在,则是价值突破了原始共同体,在与作为他者的共同体的交往中,将特殊化的劳动时间普遍化。在这个过程中,它逐渐瓦解原始共同体的特殊劳动时间,从而生成了世界历史性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时间,这就是形成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过程。而在资本的自我扬弃中,人类劳动时间将逐渐过渡为人类生存空间的一体化。

    【关键词】原生时空;社会空间;自为存在;自在存在;价值实体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5-0040-02

    以往对《资本论》的研究中,往往过于注重价值量,从而忽视了价值实体。为了对马克思的价值实体理论作更为全面的阐释,我们需要借助马克思唯物史中的“社会存在”概念。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深入研究,也是通过“商品”这种价值的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来进行的。马克思认为价值实体与使用价值是社会存在的内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社会存在的形式。价值实体作为人类劳动的生理耗费,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化存在,而使用价值是社会存在的物质内容。但是,使用价值也是社会存在的形式,因为在原始共产主义中,使用价值不仅是社会存在的物质内容也是社会存在的形式。

    一、价值与“社会存在”的内容与形式

    在反驳瓦格纳对价值实体的误解的时候,马克思说:“我不是从 ‘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那么,他的出发点是什么呢?马克思的出发点是社会存在。马克思只是通过分析商品这种社会存在的形式,才发现了这个形式之中所隱含的社会内容。因此,马克思只是为这种他所发现的社会存在的内容取了一个名字。他说:“商品的‘价值只是以历史上发展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在其他一切历史社会形式内也存在的、虽然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东西,这就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耗费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1](P.420)

    马克思对劳动产品进行了分析,他将作为“社会存在”的劳动产品,分解为“社会存在”的“内容”和“形式”。他说,人的劳动的产物有两种“社会存在的形式”:一种社会存在形式是使用价值;另一种社会存在形式是交换价值。同时,他还特别指出“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存在的内容”划分为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我不是把‘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把它们当作‘价值这个抽象分裂成的两个对立物,而是把劳动产品的具体社会形式分为这两者;‘商品,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因为单是表现形式不构成其本身的内容。”[1](P.412)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对价值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做出一个更为严格的界定。实际上,价值实体最为广义的内涵,存在于有用的劳动产品之中。有时候,价值通过使用价值这种社会存在形式表现出来(当价值还处于自给自足的共同体中的时候,价值就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这时,特殊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有时候价值通过交换价值这种社会存在形式表现出来。价值在原始共同体中,是作为一种潜在的趋势而存在。价值实体要获得自己的表现形式,需要在空间和时间之中展开自己,与他者发生联系,才能发挥一种普遍性的力量。价值的自为存在必须以世界市场作为自己的交往形式,而世界市场或者人类的世界历史性存在,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是现实的。因为,人之作为类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从资本主义开始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只是作为人类的特殊族群而存在。

    价值之作为社会存在形式与价值之作为社会存在内容的区别非常关键。在二战前,人类劳动仅仅通过交换价值来实现其一般性,主要是通过世界市场对不同民族的产品进行比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被设定为一般劳动”。因此,二战前人类劳动的无差别性、人类劳动的普遍性和同一性是一种外在统一性。二战后,随着世界价值产业链的形成,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从世界贸易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这促进了世界生产的一体化。这个过程正在进行之中,其最终归宿是建成人类化价值空间的自在存在。

    历史上,价值首先存在于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有机体之中。在商品关系中,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另一个商品体现出来的,那么在“自给自足”的社会共同体中,价值是如何表现自己的呢?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几个思想模型。

    二、《资本论》中关于“价值实体”阐明

    价值的自在存在就是价值还束缚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共同体之中。社会共同体就是价值实体存在的社会空间形式。马克思就是根据社会共同体来让我们“直观”什么是“价值实体”。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列举了四个有关社会共同体的例子:第一个,是由鲁宾逊一个人组成的生产有机体,这只是一个思想模型;第二个,是关于欧洲中世纪中存在剥削的情况下的社会共同体;第三个,是自给自足的家长制自然经济;第四个,则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社会有机体中并没有商品,但是其中有价值。正是因为没有商品和交换价值这种价值表现形式,才使得价值实体向我们显现出来。马克思在此,“悬置”“搁置”“移除”了交换价值,以便让价值本身向我们显现其自身的本来存在。这种方法是我们经常说到的“遮诠”。这种社会有机体就是我们所讲的价值“自在存在”的社会形式。没有交换价值作为社会形式的社会有机体,就是价值的自在存在状态。在这种形式中,劳动时间是封闭的,是不跟其他劳动时间进行比较的,劳动产品也不突破共同体的空间边界。因此,这种社会有机体对劳动时间的封闭性,就是社会有机体的社会存在的空间局限性、特殊性。

    其次,这些共同体在本质上都是自给自足的。在这种状态中,只有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才能达到真正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在鲁滨逊的例子中,因为他隔绝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其个人劳动在现实意义上就是“人类”劳动。此外,在家长制的自然经济中,一个家庭的劳动从其现实意义上讲就是人类劳动。因此,我们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价值实体,界定为封闭时空中的价值。将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价值实体,界定为开放的人类时空中的价值。

    再次,只有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劳动时间,才是空间上“其大无外”的、普遍的、无差别的、人类的劳动时间。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共同体,都是在封闭空间中的、一种鲁滨逊式的、隔绝性的、绝缘性的社会化劳动时间,还没实现社会的人类化,也没实现人类的社会化,更没有实现空间的普遍化和开放化。他们都将“类”局限在社会化的族群之上。此时,社会还是人类有自然界限的存在,是处于地域局限性中的社会,还没有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的社会化”或者“社会化的人类”。

    三、价值存在的时空之维

    古尔德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时间在质上是不同的”。[3](P.68)那么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时间的质的不同到底是什么呢?只能是必要劳动时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或者地产作为空间生产力具有支配性地位。这时,作为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实体表现为“自然必要劳动时间”。因为,不同的空间所提供的自然生产力是不同。这是理解社会发展的空间差异的根本。如果不懂得“自然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异我们就很难说明文明发展的不平衡性。马克思认为处于地理空间的热带地区的人们,因为自然生产力过于强大,使得人们离不开自然的脐带;而寒带地区则因为自然生产力过于底下,使得人类没有充足的剩余劳动时间用来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只有温带才是社会生产力得以快速发展的温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在人类发展的初期,作为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对生产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等等。

    为了不至于发生误解,我们必须对“自然必要劳动时间”作出一点说明。首先,在人类初期的时候,人类共同体本身还是一种自然共同体。因此,必然劳动时间的意思还包含了马克思所讲的“原生形态”的意思。所谓“原生形态”就是说“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1](P.466)也就是说,这种共同体的社会性与自然性还没有发生分离。那么自然共同体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是如何发生分离的呢?严格来说,任何一种自然共同体都可以发生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分离。

    但是,这种分离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表现的最不明显。按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乡村与城市之间是一种无差别的统一。这样“价值实体”作为“自然劳动时间”与作为“社会劳动时间”在空间上就很难发生分离。因此,马克思和黑格尔一致认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保存的最为长久,似乎没有发生历史形式的变迁。

    在历史上,“自然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在古典古代的生产方式中,才在空间上发生了明显的分离。因此,马克思把古希腊文明称之为正常的儿童。因为古希腊文明是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文明之中,而城乡分工则是自然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发生分离的一种空间表现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分离的社会空间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然必要劳动时间都起到了支配地位。“自然的生产工具”土地始终是起到支配地位的。而在古希腊,城市则为“文明的生产工具”,即积累的劳动时间提供了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因此,古典古代文明对于我们理解自然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异提供了一个显著的形式。正是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能够在城市中获得空间上的独立发展,所以为价值实体突破共同体对它的空间封锁提供了条件。因此,价值实体就开始了自己的“自为存在”,也就是说,价值实体开始作为“资本”而存在,即价值表现为脱离了地产的、自由的、不受空间限制的共同体,即货币共同体(货币的第三种规定)。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美]卡羅尔·C·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M].北 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