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办理招标投标公证

    关键词 招标 投标 现场监督 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钟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圖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88一、招标投标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使得程序合法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缔约合同的方式,整个招标投标由以下五个阶段组成:

    第一,招标一般都是以招标通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招标方通过网络、电视、广告、杂志等公开的渠道,将其拟招标的项目的意图公布于众,从而使得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平等获得竞争的机会。

    招标通知根据所发布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招标通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三种,其内容主要包括有:招标的项目、资料的来源、招标的相关要求、投票的截止日期、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资格具体的审查方法、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标的法律后果、投标单位的联系方式以及单位名称等。为了让公众对项目有进一步的了解,招标方一般都会利用招标说明书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这两种形式,而公开招标是最为常见的招标方式,招标方能够在多个符合条件的投标方中择优选定中标方。邀请招标是指招标方只对特定的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而招标方再从投标单位中择优选定中标方。

    第二,投标是投标人在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递交投标书的活动。投标书内容主要包括有:报价、投标的方案、资格的证明、投票保函以及对招标文件某些条款作保留时,应当提供偏差说明书,同时也可以附加一些必要的文件。

    第三,开标是招标方和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拆开密封的标书,并当众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报价、投标方案。在我国,开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开标后当场不宣布中标方;另外一种是公开开标后当场宣布预选的中标方。

    第四,评标,也称之为决标,是指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要求,对投标方递交标书所列出的报价、质量,投标方的知名度、诚信度,投标方案进行全方位的考量和综合的评定,选择最适合的一方为中标人。

    第五,送达是招标方评标委员会在选定中标方后,书而通知中标方的活动。二、公证界入到招标投标活动的必要性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招标人申请,依照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各方及其委托人、评标委员会主体资格,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招标、开标、评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整个招标活动和定标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非诉讼活动。招标在国际、国内经济交往中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交易方式。而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公证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特点在于竞争性,从而只有保证了公正的竞争,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性。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加上各项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各种各样的经济违法犯罪现象时而发生。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些现象,必须从制度上保证竞争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堵塞各种制度上的漏洞。

    第二,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招标方与投标方均有各自的利益,那各方就需要有第三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以保证各方均能遵守各项规范,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招标投标活动是由若干的相互有关联的环节组成。其中涉及多方的行为、多种的文件,多样的活动。公证机构从最初进行层层监督,严格把控,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能够在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上进行,从形式以及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证了整个活动的有效性。

    第四,避免纠纷、减少诉讼。通过公证员的事先检查、现场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各方活动的违法、违规,违背原则的地方,及时予以纠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从而走上诉讼之路,避免浪费各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增加诉讼成本。三、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公证应该尽到审查义务

    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仔细核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验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审查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查以保证其公证性。公证机构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招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

    第一,审查招标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持有主管部门的招标批准书,如招标是委托他方的,应当审查受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持有招标方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审查招标方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组织机构、资金来源、标底核算的审批以及其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备等情况。

    (二)审查招标文件

    第一,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招标文件一般应该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及附件、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及格式等六个部分。

    第二,审查招标条件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要求。

    第三,审查有关招标、投標、开标、评标的程序和原则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招标不成的认定和处理方法是否明确适当。

    第四,审查所有招标文件的方案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表述是否完整,如有必要,公证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并对招标文件协助进行修改。

    (三) 审查投标方

    如果招标方申请公证处对于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公证处则应该当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投标方法人资格。

    第二,招标项目是否属于投标人的合法经营范围。

    第三,审查投标方的资质、信誉度以及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应招标方的要求投标方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四)审查标底的制定的审批情况

    审查标底制定的程序,规则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审查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底情况以及最终批准情况;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第一,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具有代表性。一般是由招标方的代表、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利害关系的审查。要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人员与投标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构成回避。如果构成回避,则要重新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四、在招标投标的整个活动,公证人员应该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在此阶段,公证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即要由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参与整个招标、投标的活动,其中经办公证员必须全程亲自办理,对每个环节均要进行现场具体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该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现场监督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招标阶段

    监督招标方在此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包括有:(1)监督其所发布的招标公告、邀请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监督其对投标方资格预审的文件、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以及对解答投标人咨询的有关问题是否合法、真实,从而防止泄露标底行为的发生。公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方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原则和行为。

    (二)投标阶段

    在投票开始前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投标箱的完整性予以检查,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对于破损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该进行调换;检查投标箱合格后,由公证员与招标方代表共同将投标箱进行封存。在开始投递标书时,公证员应该检查招标方、代理人的身份,投递标书人的身份,审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如果标书没有密封,无投标方的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标书拒绝放入投标箱。如果投标方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标书的,由应当准确无误地记载收到标书的时间。

    (三)开标阶段

    招标方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公证员应当进行监督,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宣布参加投标的人数、查验出席会议的投标方人员的身份及代表资格证明;对标箱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启封标箱的监督,标书的份数以及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对于唱标人所唱标书与标书原文是否一致,公证员应该现场监督,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予以纠正。同时允许投标人对标书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说明,但是不允许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 评标阶段

    公证员应该做好如下工作:(1)对于出席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的审核以及出席会议情况进行记录。(2)监督公布评标定标的标准、原则、方法、程序以及各方人员应该注意的事项、遵守的纪律。(3)标底是否密封进行检查,监督开封标底和公布活动。(4)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并检查评标记录与定标结果是否相一致。(5)监督出席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定标记录上签名,并在定标决议上签名。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有关现场监督公证规定的活动,公证员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证词。五、结语

    公证员必须要严格遵守公证职业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证的立场做好现场监督的每一项工作。因现场监督是整个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其质量的高低、成功与否都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公证工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起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如公证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发生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该不予办理公证。从而保证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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