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探索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质押融资方式,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文章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及原因,然后对比分析了我国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及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等三种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最后对中山市打造的“银行+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服务机构”共担风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配套融资支持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模式;风险分担

    在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社会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大背景下,人们深刻认识到技术创新对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通常也是轻资产型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往往缺乏不动产作担保,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指出:2016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40.4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2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69.1万件,连续15年保持世界第一。全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433亿元;全年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1410件,融资金额65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质押融资方式,它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及原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区别于传统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科技型新创企业以自身知识产权为质押获取外部资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快速成长。然而,现实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面临诸多困难,除了科技型新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弱外,还存在法律规制、市场机制、融资模式等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正如2016年6月人民日报对浙江、河南两省53家样本企业的成本状况展开调查显示:尽管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批城市和园区还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可是,基层企业却表示,单纯靠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多数得到贷款的企业,实际是将知识产权与应收账款、股权、有形资产和企业信用等“打包”,才从银行贷到款的。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知识产权融资起步晚,法规不够健全

    尽管我国早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就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实际起步较晚。直到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联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共同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展业通”,首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河;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2016年3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晚,实践尚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较单一,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融资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缺乏等。同时,虽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等对知识产权质押问题也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系列规章,但仍缺乏严密、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实施程序等,这对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质押实践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1.2 知识产权自身特性带来风险

    知识产权不同于固定资产,具有无形、易变、专有、时效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其在市场实践中自带风险较大。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其价值的确认评估、权利变现以及保值增值较有形抵押物更为艰难。知识产权并非一项永久权利,其时效性、易变性等特点,更是加大了其价值评估的难度。同时,知识产权往往隶属于特定行业、企业,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其流通、变现相对不易。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不齐,评估市场混乱的现实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正如章洁倩(2013)指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着来自于知识产权本身的风险,质押后对知识产权管理和实现的风险,及企业经营风险等三个层面的风险。

    1.3 知识产权价值控制难度较大

    不同于用有形资产做抵押,以专利权、商标权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不能像实体财产或传统权利凭证一样彻底交割。债权人占有的更多是象征意义的诸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知识产权凭证,而对其背后所蕴含的新技術、新工艺等智慧资产短期内无法完全掌握。同时,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还受技术进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影响,并不完全在债权人(质权人)的控制范围内,存在较大的权益风险。

    1.4 初创科技型企业资信能力弱

    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研发,缺乏有效抵押物品,资信能力普遍偏弱。很多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主要以产品研发为主,资金投入主要是人员经费,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往往也没有成熟的产品上市和长期稳定的销售合同,其资信能力十分有限。正如卢卓、彭小辉(2013)指出,新创型小微企业往往财务信息不完整、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记录较短,缺乏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等天然属性,贷款融资的交易成本和风险都比较高,银行更倾向于做出“惜贷”或“不贷”的“理性选择”。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

    随着近些年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主要形成了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三种。

    2.1 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以市场为主导,按市场规律办事。政府在此模式下,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倡导者、监督者和服务者,既不提供补贴,也不承担风险,干预较少。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平台等,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一般由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融资保证或保险支持,再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低、价值相对明确、信用优良的企业发放贷款。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此种模式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的主要风险,其开展的积极性较低。

    2.2 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模式

    该种模式既注意发挥市场的手段,也不忘政府的调控引导力量。在此模式下,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推动者和引导者,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规、服务平台建设,并着力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利息补贴、风险补偿及中介服务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推动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中介服务结构等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过程。该模式通过政府的引导,充分调动了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分散了风险,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意义。构建和完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和责权分配体系,是这种模式的关键。

    2.3 政府主导模式

    该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担保,从而推动业务的开展,并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如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信贷额度,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高达95%-99%的担保比例,因而上海银行只承担了l%-5%的风险。这种模式缺少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因承担风险少,参与积极性较高,而企业融资受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制约,规模有限,受益面不足,可持续性不强。

    3 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中山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了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2016年,全市发明专利申请量7597件,同比增长56.09%,发明专利授权量1207件,同比增长21.67%,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2.49件,同比增长36.8%,高质量的专利储备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支撑。为更好地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强化融资支持服务,中山市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构建了政府为主导,银行、保险、评估公司共同参与,风险共担的新融资模式,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配套市级专项资金,给予科技型企业融资补贴,缓解了企业融资贵的问题。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还专门发函(国知办函管字[2017]96号)对该种模式进行肯定、推广。

    3.1 设立风险补偿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科技领域

    为了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投向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领域,2016年,中山市探索建立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由中央财政出资1000万元引导资金,市财政配套3000万元支持资金,设立总规模达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撬动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不少于4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使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该市还出台了《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风险控制、资金赔付和追偿等具体事项,以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规范使用。

    3.2 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激发多元利益主体积极性

    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控制项目运作风险,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在项目运作中,引入保险、评估机构,打造“银行+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服务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构建了多方合作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风险共担机制,实现降低政府财政资金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有效控制项目运作风险的多重作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已与光大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云创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按照54: 26: 16:4比例分摊贷款损失风险。

    3.3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緩解企业融资贵

    为配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出台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降低企业质押融资成本。对于企业贷款时产生的银行利息、贷款保证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等分别给予不超过支付费用500%或实际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资助,使企业的贷款年化成本由8.96%降低到4.48%。此外,为简化手续,企业按照贷款清单列表提交相关材料,原则上银行、保险、评估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就能完成审核并发放贷款。企业从初次与银行接触到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大大缩短。

    4 结语

    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最重要的资产。同时,科技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初创期资本要素的相对稀缺,构成一组制约企业成长的矛盾。因此,如何将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要素转化为融资能力,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和现实出路。在此过程中,既离不开政府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引导、支持,更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参与。只有想办法调动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评估公司等融资各环节利益相关方的力量,才能有效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同时,由于各地财政预算丰裕程度不同、市场成熟度各异、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且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处的阶段也不一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皆需要因地、因时制宜。